Monday, September 16, 2024

[以斯拉記 ] 第十章 (馬太亨利完整聖經注釋) (全書完)

 第十章

前章所報告並哀慟的問題,在本章得到了解決。請注意看:I。眾人為罪懊悔,預備自己的心解決問題(1 節)。II。示迦尼向以斯拉提議(2-4 節)。III。他的建議得到實施。1. 眾官長發誓要持守5 節)。2. 以斯拉帶頭(6 節)。3. 召開全民大會(7-9 節)。4. 人人都願意改革,聽從以斯拉的勸勉(10-14 節)。5. 委派專人調查有誰娶了外邦女子,並責令他們將其休掉;事就成了(15-17 節);被查出有罪之人的名單列在這裡(18-44 節)

 

以斯拉的改革(主前 456 年)

1-51 以斯拉禱告,認罪,哭泣,俯伏在神殿前的時候,有以色列中的男女孩童聚集到以斯拉那裏,成了大會,眾民無不痛哭。2 屬以攔的子孫、耶歇的兒子示迦尼對以斯拉說:「我們在此地娶了外邦女子為妻,干犯了我們的神,然而以色列人還有指望。3 現在當與我們的神立約,休這一切的妻,離絕她們所生的,照著我主和那因神命令戰兢之人所議定的,按律法而行。4 你起來,這是你當辦的事,我們必幫助你,你當奮勉而行。」5 以斯拉便起來,使祭司長和利未人,並以色列眾人起誓說,必照這話去行;他們就起了誓。

 

這裡告訴我們:

I。以斯拉懊悔認罪,給眾人的印象頗深。城中傳言,說深受歡迎的新省長為了眾人和他們所犯的罪,居然自己憂傷,並且是大大憂傷,於是就有不少人 聚 集 到 他 那 裡 , 成 了 大 會 ,要看個究竟,並與他一同流淚(1 節)。我們若為別人犯罪而流淚,原本無動於衷、不思悔改的,或許也會流淚。可見坐尊位的若能以身作則,會給下屬帶來極大的正面影響。以斯拉作為文士、學者、欽差大臣,能為眾人的敗壞深深痛悔,眾人便斷定自己實在是犯了大罪,不然他不會如此憂傷;眾人見狀,紛紛落淚:見他如此落淚,男女孩童無不痛哭。

II。這時示迦尼提出了一個很好的動議。這地成了波金,就是哭的所在(士師記 25);不過眾人似乎沉默良久,好比約伯的朋友, 一 個 人 也 不 向 他 說 句 話 , 因 為 他 極 其 痛 苦 約伯記 213),直到示迦尼站起來(此人隨同以斯拉從巴比倫回歸;參考 835),向以斯拉說話:

1. 他承認這是全民的罪,用一句話概括了以斯拉的一切認罪話,證明他所言千真萬確:我們娶了 外 邦 女 子 為 妻 , 干 犯 了 我 們 的 神 2 節)。此事十分明顯,不容抵賴,又極其惡劣,不容開脫。看來示迦尼本人並沒有犯這罪(他自己眼中若有梁木,斷不能看清弟兄眼中的刺),但從26 節可以看出,他父親和父家數人卻有罪,因而他把自己算在罪人當中;他的至親中有人犯罪,但他並不尋求開脫或減輕罪責,反倒效法利未人, 論 自 己 的 父 母 說 : 我 未 曾 看 見 (申命記 339。可能他父親所娶的外邦女子對他不仁不義,給家庭造成傷害,並且他覺得其他外邦女子也是如此,便更主動站出來斥責這敗壞;倘若如此,那就是神按自己的旨意,將個人怨恨轉化為社會利益,這樣的做法決不是唯一的一次。

2. 他鼓勵自己和別人要有盼望,事情雖然糟糕,並非不能補救: 然 而 以 色 列 人 還 有 指 望 (指望不就在以色列嗎?經上說 在 以 色 列 國 民 以 外 的 人 沒 有 指 望 ;以弗所書 212),即便是這樣的事,也還有指望。事情夠糟的,但並非絕望;病情嚴重,但並非不可治。眾人有望改革,罪行有望糾正,傳染病有望制止擴散,因而所當得的刑罰也許能避免,那時就一切都好。還有指望,疾病一旦被發現,就算好了一半。既然已拉響警報,眾人開始意識到其中的禍患,並為之哀慟,悔改的氛圍籠罩著他們,人人都在神面前謙卑悔改,便可指望神的赦免,指望祂施恩憐憫。亞割谷(意思是憂心之谷)乃是 指 望 的 門 何西阿書 215);真正令人憂心的罪,斷不致叫人毀滅。以色列能有像以斯拉那樣通達、虔誠、熱心的省長來處理此事,就還有指望。注意:

1我們在哀慟的時候,不但要看清不利因素,也要看清有利因素。

2在神面前即便罪惡感極重,也可因著恩典有指望。

3一旦意識到有罪,並且因罪哀慟,便是朝悔改跨近了幾步;即便是罪人,也需要鼓勵。

4)即便是大聖人,也應當感恩接受來自下屬的意見和安慰,以斯拉從示迦尼所得的正是如此。

3. 他提議立即採取有效措施,將外邦女子休掉。這事很明顯,做錯了事就應當盡力糾正;若要真心悔改,這是最起碼的。 應 當 休 這 一 切 的 妻 , 離 絕 她 們 所 生 的 3 節)。以斯拉雖知這是解決問題的唯一途徑,但可能以為此舉不可行,因而沒有向眾人提起,導致自己極為苦惱,這點我們在前章已經見到;但示迦尼與眾人的接觸比他多,他保證只要妥善處理,這件事還是可行的。若論我們今天,罪孽毫無疑問必須除去,休書必須給,且要決心不再藕斷絲連,哪怕是你懷中的妻,甚至是右眼或右手(馬太福音 529-30),不然就不得赦免,沒有平安。不義之所得,不可正當持有,理當歸還;但若論 與 不 信 的 同 負 一 軛 ,示迦尼的建議雖在當時旗幟鮮明,在今天則不能成立;這樣的婚姻無疑是犯罪,理當不可為,但已婚的不可廢去。常言道:本不當行的,一旦行了,就當持守。福音之下的準則是: 倘 若 某 弟 兄 有 不 信 的 妻 子 , 妻 子 也 情 願 和 他 同 住 , 他 就 不 要 離 棄 妻 子 哥林多前書 712-13)。

4. 他提出一項改革的有效方法,不但說明勢在必行,還說明如何行。

1)以斯拉和所有在場的都要同意此事勢在必行(實際上就是立即表決,當場全票通過),就說這是照著我主的命令,指眾人的首領,並且由 那 因 神 命 令 戰 兢 的 人 全票通過;這樣的話來曾被用來形容當時在場的人(9 4)。要宣告這樣做符合我們當中所有穩重虔誠人的心意,必在以色列人中引起反響。

2)要將神在這件事上的誡命擺在眾人面前(以斯拉在禱告中曾誦讀了這段誡命),讓他們知道這是 按 律 法 而 行 ;神的誡命不但允許我們如此行,還命令我們如此行;我們並不是加添神的律法,而是執行神的律法。

3)我們要趁熱打鐵,起誓立約,必行此事,免得眼下的熱忱冷卻下來,便不能成事。讓我們彼此立約,凡娶了外邦女子的,都要休掉,凡沒有娶的,都要盡己之力督促別人休掉。

4以斯拉要親自負責此事,他有諭旨在身,要察驗猶大和耶路撒冷的人是否遵行神的律法714),人人都當決心擁護他(4 節): 你 起 來 , 你 當 奮 勉 而 行 。為這件事流淚固然好,但改革更好。神在一件類似的事上也是這樣告訴約書亞的(約書亞記 710-11)。

III。眾人決心支持這項好的動議(5 節)。他們不但同意此事必行,還發誓必照這話去行。常言道,紮得牢,丟不了。

 

6-146 以斯拉從神殿前起來,進入以利亞實的兒子約哈難的屋裏,到了那裏不吃飯,也不喝水;因為被擄歸回之人所犯的罪,心裏悲傷。7 他們通告猶大和耶路撒冷被擄歸回的人,叫他們在耶路撒冷聚集。8 凡不遵首領和長老所議定、三日之內不來的,就必抄他的家,使他離開被擄歸回之人的會。

9 於是,猶大和便雅憫眾人,三日之內都聚集在耶路撒冷。那日正是九月二十日,眾人都坐在神殿前的寬闊處;因這事,又因下大雨,就都戰兢。10 祭司以斯拉站起來,對他們說:「你們有罪了;因你們娶了外邦的女子為妻,增添以色列人的罪惡。11 現在當向耶和華-你們列祖的神認罪,遵行他的旨意,離絕這些國的民和外邦的女子。」12 會眾都大聲回答說:「我們必照著你的話行,13 只是百姓眾多,又逢大雨的時令,我們不能站在外頭,這也不是一兩天辦完的事,因我們在這事上犯了大罪;14 不如為全會眾派首領辦理。凡我們城邑中娶外邦女子為妻的,當按所定的日期,同著本城的長老和士師而來,直到辦完這事,神的烈怒就轉離我們了。」

 

前面說到眾人決定處置外邦女子一事,這裡說的是他們立即採取措施,趁熱打鐵,改革的輪子很快開動。

1. 以斯拉來到議事廳,可能是眾祭司平時議事的所在; 他 不 吃 飯 , 也 不 喝 水 , 直 到 來 到 那 裡 (派翠克主教覺得應該這樣翻譯),直到看見問題開始解決或有望解決,不然就繼續哀慟。為罪憂傷應當持續,要不斷憂傷,直到除去罪孽。

2. 他派人吩咐被擄回歸的人,務必在三天內前往耶路撒冷見他(7-8 節),他有諭旨在手,可重罰違令者(726),於是就宣佈凡拒絕前來的,就沒收家產,將其趕逐。凡不來參加這次信仰聚會的,所有家產都必充公,永作信仰供奉之用,本人也因為藐視的緣故,要永遠失去信仰的榮耀和特權,趕出大會。

3. 眾人在所規定的時間內聚集到耶路撒冷, 坐 在 神 殿 前 的 寬 闊 處 9 節)。縱有人因為自己犯罪,而對所召之事缺乏熱心,甚至略有反感,但只因忌諱以斯拉的權威,害怕刑罰,便不敢不來。

4. 神給了他們一個兆頭,使天降大雨,表明祂的不悅(913 節);可能造成有人來不了,也使聚集在寬闊處的人極其狼狽。眾人哀哭,天也哀哭,表示神雖因他們犯罪而發怒,卻因他們悔改而喜悅,正如士師記 1016 所言: 耶 和 華 因 以 色 列 人 受 的 苦 難 , 就 心 中 擔 憂 。這也象徵他們的悔改略有果效,因為雨水使大地生出果實來。

5. 以斯拉在大會上吩咐眾人。他解釋為何要招聚眾人到一起,只因他發現從被擄之地回歸以來,以色列的罪惡增添,因為娶了外邦的女子為妻,舊罪未除,又添新罪,這樣下去必再引進偶像;他們曾被擊打,正是由於拜偶像,本指望這罪在被擄之地已得痊癒;他召眾人來,是要他們向神認罪,唯有認罪,才能宣告自己甘心蒙他喜悅,凡真心悔改、懊悔不該惹祂發怒的,都會如此行,具體地說,就是要使自己與拜偶像的人分離,尤其是與拜偶像的妻子分離(10-11 節)。想必他不斷強調這幾方面,又再認罪,和第 9 章一樣,並要求眾人一起說阿們。

6. 眾人不但臣服於以斯拉的權柄,也臣服於他在這件事上的責難和決心:我 們 必 照 著 你 的 話 行 12 節)。我們犯了罪,和外人相混,因而身臨險境,不但被他們所敗壞,因為我們軟弱,也會在他們當中失落,因為我們人少;所以我們相信必須再次和他們分開。人若相信遠離罪惡大有好處,並且很有必要,這人就有指望:必須如此行,不然就要滅亡。

7. 眾人同意此事當行,不是當眾立即進行,也不覺得能立即做成,而是派首領辦理,聽取反映,逐一解決。當時做不到,因為具體做法尚未形成,眾人因為下雨的緣故。不能久站。犯罪的人有很多,需要時間逐一發現,逐一調查。特殊案例也許會出現,未經討論商議,不可一概而論(13 節)。現在眾人應當散去,首領官長留下,聽取意見;要叫他們一城一城地調查,叫犯罪的當著本地審判官和長老的面,在他們面前定罪;要委託他們監督,確保命令得到貫徹。這樣才能事倍功半,若急於求成,就只能事半功倍。若用這樣的方式徹底改革, 神 的 烈 怒 就 轉 離 我 們 了 (第 14 節);而現在,我們意識到神的烈怒隨時都會向我們發作。以斯拉雖大發熱心,仍甘願受眾人的智慧所引導,採用這樣的意見;他坦承這建議源自眾人,他不過是同意而已。

 

15-4415 惟有亞撒黑的兒子約拿單,特瓦的兒子雅哈謝阻擋這事,並有米書蘭和利未人沙比太幫助他們。

16 被擄歸回的人如此而行。祭司以斯拉和些族長按著宗族都指名見派;在十月初一日,一同在座查辦這事,17 到正月初一日,才查清娶外邦女子的人數。

18 在祭司中查出娶外邦女子為妻的,就是耶書亞的子孫約薩達的兒子,和他弟兄瑪西雅、以利以謝、雅立、基大利;19 他們便應許必休他們的妻。他們因有罪,就獻群中的一隻公綿羊贖罪。20 音麥的子孫中,有哈拿尼、西巴第雅。21 哈琳的子孫中,有瑪西雅、以利雅、示瑪雅、耶歇、烏西雅。22 巴施戶珥的子孫中,有以利約乃、瑪西雅、以實瑪利、拿坦業、約撒拔、以利亞撒。

23 利未人中,有約撒拔、示每、基拉雅(基拉雅就是基利他),還有毗他希雅、猶大、以利以謝。24 歌唱的人中有以利亞實。守門的人中,有沙龍、提聯、烏利。

25 以色列人巴錄的子孫中,有拉米、耶西雅、瑪基雅、米雅民、以利亞撒、瑪基雅、比拿雅。26 以攔的子孫中,有瑪他尼、撒迦利亞、耶歇、押底、耶利末、以利雅。27 薩土的子孫中,有以利約乃、以利亞實、瑪他尼、耶利末、撒拔、亞西撒。28 比拜的子孫中,有約哈難、哈拿尼雅、薩拜、亞勒。29 巴尼的子孫中,有米書蘭、瑪鹿、亞大雅、雅述、示押、耶利末。30 巴哈摩押的子孫中,有阿底拿、基拉、比拿雅、瑪西雅、瑪他尼、比撒列、賓內、瑪拿西。31 哈琳的子孫中,有以利以謝、伊示雅、瑪基雅、示瑪雅、西緬、32 便雅憫、瑪鹿、示瑪利雅。33 哈順的子孫中,有瑪特乃、瑪達他、撒拔、以利法列、耶利買、瑪拿西、示每。34 巴尼的子孫中,有瑪玳、暗蘭、烏益、35 比拿雅、比底雅、基祿、36 瓦尼雅、米利末、以利亞實、37 瑪他尼、瑪特乃、雅掃、38 巴尼、賓內、示每、39 示利米雅、拿單、亞大雅、40 瑪拿底拜、沙賽、沙賴、41 亞薩利、示利米雅、示瑪利雅、42 沙龍、亞瑪利雅、約瑟。43 尼波的子孫中,有耶利、瑪他提雅、撒拔、西比拿、雅玳、約珥、比拿雅。44 這些人都娶了外邦女子為妻,其中也有生了兒女的

 

所採取的措施既然定下來,便叫眾人散去,好叫人人都在各自的地方搜集消息,促成此事;這裡告訴我們:

1. 這事由誰來辦理,定期把案件呈給在座查辦的:約拿單和雅哈謝,這兩人十分積 極,他們是祭司還是普通人,這裡沒有明說,可能他們就是提出這建議的人(13-14 節),因而由他們負責最合適。有兩位誠實的利未人加入進來,幫助他們15 節)。萊福特博士的理解正相反: 唯 有 約 拿 單 和 雅 哈 謝 阻 擋 這 事 (原文也可這樣理解);兩個利未人幫助他們一同反對,可能是反對這事本身,也可能是反對這樣的處理。這樣的工開展起來若無人反對,那才奇怪。

2. 由誰在座查辦。以斯拉親自掛帥,和他一同辦案的,還有幾位族長,都是有智慧有熱忱的,比別人更加勝任(16 。他們有像以斯拉那樣的人領頭,真是有福;若沒有他的指示,他們就一事無成,而他若沒有他們同意,也不會做。

3. 這事辦了多久。他們從十月初一日開始調查(16 節),距離提出建議的日子不過十日(9 節),且在三個月內完成(17 節)。他們同心協力,專心致志,不然不可能在這麼短的時間內審理這麼多案件;想必所有被告的,都給機會解釋為何不能休妻,有何緣由;並且從其它案件可以判斷,妻子若已皈依猶太信仰,就不必休掉;判斷這樣的案件需要格外謹慎。

4. 何人在這件事上被定罪。他們的名字記錄在此,作為他們永遠的恥辱;被定罪的人當中,有不少是祭司,有的甚至是大祭司約書亞家裡的(18 節),儘管律法特別規定,為確保祭司在婚姻事上的尊嚴,既然分別為聖,就不可娶污穢之人(利未記 21 7。本當教導別人律法,自己卻干犯律法,導致別人也膽敢干犯律法。不過他們雖在這件事上有罪,卻能回頭,作了悔改的榜樣,值得稱讚,因他們應許必休外邦女子(有人覺得他們舉手發誓要如此行),並且通過指定方式尋求饒恕,就是律法所規定的,獻公綿羊贖罪(利未記 66),因而承認有罪,決心摒棄,並謙卑求赦免。這裡列出娶外邦女子的名單共 113 人,還說有的已有子女(44 節),言下之意是有子女的不多;這樣的婚姻神不祝福,不會生養眾多。子女是否如示迦尼所建議的,與母親一同被棄,這裡沒有明說;可能被休的女子都按各自的等級得到很好供養。別以為這個問題從此圓滿解決,同樣的問題後來又出現了(尼希米記 1323;瑪拉基書 211);這樣的敗壞進來容易,不知不覺,想要拔除則極為困難。再好的改革者也只能盡力而為,而一旦 救 主 從 錫 安 出 來 ,就必有效消除 雅 各 家 的 一 切 罪 惡 羅馬書 1126)。(全書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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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英文原文


下一卷書:尼希米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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