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本章具體講述前章結尾處所提到的決心立約的事;他們趁熱打鐵,趁著群情激憤,立即付諸行動,免得一旦拖延,就被擱置起來。這裡說的是:I。簽名者名單(第 1-27 節)。II。表示同意和認同的人(第 28-29 節)。III。約本身,一般條款就是要遵守神的誡命(第 29 節),具體條款包括不可與外邦人通婚(第 30 節),不可干犯安息日,不可逼債(第 31 節),所當納的,要按時送到殿裡,作為殿裡供奉的費用;人人都承諾要遵守(第 32-39 節)。
在約上簽名(主前 444 年)
1-31。1 簽名的是:哈迦利亞的兒子-省長尼希米,和西底家;2
祭司:西萊雅、亞撒利雅、耶利米、3 巴施戶珥、亞瑪利雅、瑪基雅、4
哈突、示巴尼、瑪鹿、5 哈琳、米利末、俄巴底亞、6 但以理、近頓、巴錄、7 米書蘭、亞比雅、米雅民、8 瑪西亞、璧該、示瑪雅;9 又有利未人,就是亞散尼的兒子耶書亞、希拿達的子孫賓內、甲篾;10
還有他們的弟兄示巴尼、荷第雅、基利他、毗萊雅、哈難、11 米迦、利合、哈沙比雅、12
撒刻、示利比、示巴尼、13 荷第雅、巴尼、比尼努;14 又有民的首領,就是巴錄、巴哈‧摩押、以攔、薩土、巴尼、15 布尼、押甲、比拜、16 亞多尼雅、比革瓦伊、亞丁、17 亞特、希西家、押朔、18荷第雅、哈順、比賽、19 哈拉、亞拿突、尼拜、20 抹比押、米書蘭、希悉、21 米示薩別、撒督、押杜亞、22 毗拉提、哈難、亞奈雅、23 何細亞、哈拿尼雅、哈述、24 哈羅黑、毗利哈、朔百、25 利宏、哈沙拿、瑪西雅、26 亞希雅、哈難、亞難、27 瑪鹿、哈琳、巴拿。
28 其餘的民、祭司、利未人、守門的、歌唱的、尼提寧,和一切離絕鄰邦居民歸服神律法的,並他們的妻子、兒女,凡有知識能明白的,29
都隨從他們貴冑的弟兄,發咒起誓,必遵行神藉祂僕人摩西所傳的律法,謹守遵行耶和華-我們主的一切誡命、典章、律例;30
並不將我們的女兒嫁給這地的居民,也不為我們的兒子娶他們的女兒。31 這地的居民若在安息日,或甚麼聖日,帶了貨物或糧食來賣給我們,我們必不買。每逢第七年必不耕種,凡欠我們債的必不追討。
以色列首次與神立約,是通過祭物和灑血(出埃及記第 24 章)。這次立約,則是在寫成文字的約上簽名畫押,顯得更自然,也更平常,給他們的約束也並不超過原有的責任。這裡說的是:
I。會眾代表和首領、在約上畫押簽名之人名單,倘若人人都要簽名,那就會沒完沒了;只要這些首領在約上簽名,他們的榜樣就會在全會眾產生正面影響。請注意看:1. 省長尼希米率先簽名,表示他十分熱衷於這項工作,也給別人作了好榜樣(第 1 節)。人若在地位和權能方面超過別人,理當在神的路上走在別人前頭。
2. 接著是二十二位祭司簽名,其中竟然沒有以斯拉,有點奇怪;他在那場聖會上十分活躍(8:2),那不過就是那月的初一,所以這次他不可能缺席;但他既已做了一個文士該做的,如今就由別人來做他們該做的。
3. 接著是十七位利未人在約上簽名,出現在其中的幾乎包括所有在會眾面前公禱的人(9:4-5)。這表示他們所說的也感動了自己,自己不願碰的,決不強加在別人頭上。帶領禱告的,也應當在別的善工上帶頭。
4. 接著是四十四位首領代表自己和屬下的人畫押,好叫他們也謹守神的誡命。他們的名記錄在這裡,作為在國中積極主動復興信仰、努力傳揚信仰的人,乃是他們的光榮,這樣的人蒙紀念,便為有福。值得注意的是,首領簽名時率先提到的,都是在 7:8 等所提到的各家族的族長,出巴比倫時擔任族長,家族名沿用他的名,這樣的人最適合代表父家所有人簽名。名錄上的人包括 巴 錄 、 巴 哈 · 摩 押 、 以 攔 、 薩 土 、 巴 尼 (第 14 節),還有接下來幾節經文所提到的 押 甲 、 比 拜 、 比 革 瓦 伊 、 亞 丁 , 亞 特 、 哈 順 、 比 賽, 哈 拉 、 亞 拿 突 等。有影響力的,就當為神所用。
II。和他們在一起的眾人都認同,其餘的祭司和利未人也都認同,表示同意首領所行的。不僅眾人加入進來,
1. 就連他們的妻子兒女也加入進來,因為他們也都犯了罪,也都需要悔改。凡有知識能明白的,都應當與神立約。年輕人一旦長大成人,能分辨善惡,能獨立處事,就應當自己與耶和華立約。
2. 就連別國皈依的人也加入進來,一切離絕鄰邦的居民,離絕假神,離絕假神崇拜,歸服神的律法,謹守神的律法。由此可見何為歸正;歸正就是將自己從這個世界的作風和習俗分離出來,一心按神的話而行。不論是外邦人還是生在本地的,都是一律,一約,一洗。請注意看這裡如何表達眾人認同(第 29 節)。
(1)都隨從他們貴胄的弟兄,如同一人。王宮所祝福的,國人也都祝福!平頭百姓在這項善工上和貴胄看法一致。當官的若鼓勵信仰,作信仰的表率,就最容易顯為大,最能得人心。只要貴胄衷心擁戴信仰事宜,便會發現眾人緊緊隨從,超出想像。請注意看:他們稱貴胄為弟兄;在神的事上,沒有貧富之分,沒有高低之分,人人平等。
(2)發咒起誓。貴胄用簽名畫押的方式認同此約,百姓就用發咒起誓的方式,向神表明誠實,發誓若有虛假,情願受他公義的處罰。每一句誓言都是對靈魂的有條件咒詛,給靈魂帶來極大的約束力,因為我們的舌頭倘若虛假,倘若說謊,就必重重落在自己頭上。
III。此約的目的。他們單單把這很有必要的事擔在肩上,所有的責任、利益和感恩都與此相關,就是 遵 行 神 的 律 法 , 謹 守 遵 行 祂 一 切 誡 命 (第 29 節)。大衛也是這樣起誓,要
遵 守 神 公
義 的 典 章 (詩篇 119:106)。我們自己立約,約束自己的行為,雖未必更有約束力,卻能使人更加意識到,因而不可認為無此必要。請注意看:我們立約遵行神的律法,就是立約遵行祂一切的誡命,就是定睛在祂身上,以祂為主,為我們的主。
IV。約中的幾個具體條款,均與眼下的試探有關。
1. 不可與外邦人通婚(第 30 節)。犯過此罪的人為數不少(以斯拉記 9:1)。我們與神立約,就當特別留心那些自己常被勝過、常受傷害的罪。人若決心遵守神的命令,都會對作惡的人說: 你 們 離 開 我 吧 (詩篇 119:115)!
2. 安息日不作買賣;凡是律法書上說「什麼工都不可做」的日子,都不作買賣。不但自己不賣貨謀利,也不鼓勵外邦人賣貨,不買他們的貨,連食物也不買,不以必需品為由,在前一天預先為家人買好食物(第 31 節)。注意:若要立約遵行神的誡命,必須立約守安息日,因為干犯安息日,勢必導致其它褻瀆的事。安息日是為靈魂作買賣的日子,不是為身體作買賣的日子。
3. 不逼債,要按律守每七年一次的豁免年(第
31 節)。他們在這件事上犯了錯(第 5 章),這裡承諾要改過。這是一次蒙悅納的禁食活動,因為這是 解 下 軛 上 的 索 , 使
被 欺 壓 的 得 自 由 (以賽亞書 58:6)。禧年號角吹響,是在贖罪日傍晚。神使迦南地安息七十年,因為他們沒有守每七年一次的安息年(利未記 26:35);如今他們立約要遵行這條例。受了管教仍不思悔過的,就實在是頑固孩童。
恢復聖禮(主前 444 年)
28-39。28 其餘的民、祭司、利未人、守門的、歌唱的、尼提寧,和一切離絕鄰邦居民歸服神律法的,並他們的妻子、兒女,凡有知識能明白的,29
都隨從他們貴冑的弟兄,發咒起誓,必遵行神藉他僕人摩西所傳的律法,謹守遵行耶和華-我們主的一切誡命、典章、律例;30
並不將我們的女兒嫁給這地的居民,也不為我們的兒子娶他們的女兒。31 這地的居民若在安息日,或甚麼聖日,帶了貨物或糧食來賣給我們,我們必不買。每逢第七年必不耕種,凡欠我們債的必不追討。
32 我們又為自己定例,每年各人捐銀一舍客勒三分之一,為我們神殿的使用,33 就是為陳設餅、常獻的素祭,和燔祭,安息日、月朔、節期所獻的與聖物,並以色列人的贖罪祭,以及我們神殿裏一切的費用。34 我們的祭司、利未人,和百姓都掣籤,看每年是哪一族按定期將獻祭的柴奉到我們神的殿裏,照著律法上所寫的,燒在耶和華-我們神的壇上。35
又定每年將我們地上初熟的土產和各樣樹上初熟的果子都奉到耶和華的殿裏。36 又照律法上所寫的,將我們頭胎的兒子和首生的牛羊都奉到我們神的殿,交給我們神殿裏供職的祭司;37
並將初熟之麥子所磨的麵和舉祭、各樣樹上初熟的果子、新酒與油奉給祭司,收在我們神殿的庫房裏,把我們地上所產的十分之一奉給利未人,因利未人在我們一切城邑的土產中當取十分之一。38
利未人取十分之一的時候,亞倫的子孫中,當有一個祭司與利未人同在。利未人也當從十分之一中取十分之一,奉到我們神殿的屋子裏,收在庫房中。39
以色列人和利未人要將五穀、新酒,和油為舉祭,奉到收存聖所器皿的屋子裏,就是供職的祭司、守門的、歌唱的所住的屋子。這樣,我們就不離棄我們神的殿。
前面是立約要摒棄所犯的罪,這裡則是要求自己恢復並謹守所忽略的責任。我們不但要 止 住 作 惡 ,還要 學 習 行 善 (以賽亞書 1:16-17)。
I。眾人決心謹守聖所的服事,按律適時做好神家的工(第 33 節)。除非憑良心謹守神的典章,參加公眾敬拜,不然別指望蒙神的賜福。先確保做好神家的工,自己家的工也就水到渠成。眾人還決心
不 離 棄 神 的 殿 (第 39 節),不像他們和列祖,貪愛別神的廟宇,不像拜偶像的,貪愛邱壇,也不像無神論者和褻瀆神的,貪愛農田和貨財。
II。為了做到這點,眾人決心要出資支持殿裡的服事,令其不致缺乏。在神殿的一切事上,只要眾人甘願盡自己的本份,祭司就甘願盡他們的本份;眾人的本份就是為祭司提供當用的材料。眾人由此一致同意並且決定:
1. 要籌款,使神的桌和神的壇有充足供應。神的家中原先有寶藏,但這些均已散落,沒有固定的資金彌補他們的缺乏。陳設餅需要長期供奉,每日要獻兩隻羊羔,安息日要獻四隻,其它節期的祭物更加昂貴,都要獻贖罪祭、素祭和奠祭。他們沒有像希西家那樣富足的王出資;祭司的薪資微薄,負擔不起;於是眾人同意每人每年奉獻三分之一舍客勒銀子,約合十便士,作為殿裡供奉的費用。在善工的事上人人動手,人人奉獻,儘管所給的不多,加在一起就相當可觀。這並非省長徵收,而是眾人自己的規定,由眾人分擔(第 32-33 節)。
2. 要確保祭壇所用的木料,保持壇火不熄,用來獻平安祭。祭司、利未人和眾人都同意按期提供木料,並掣簽決定順序,各按家族而定,保證不斷供應,不致一時短缺,一時多餘(第 34 節)。這樣,他們不但預備燔祭的羊羔,也預備火和木料。
3. 凡是神的律法所規定的祭司和利未人的養生之物,都要如數奉獻,鼓勵他們專心服事,不致受試探,不致因為要養家糊口而忽略服事。在祭壇服事的,若能因為服事祭壇而生活安定,神家的工多半就進展順利。在聖所供職的,其主要生活來源是初熟的果子和十一奉獻;他們在此決定:
(1)要按理獻初熟的果子,包括地裡和樹上初熟的(出埃及記 23:19;利未記 19:23),家中的長子(就是用來贖長子的錢)和牛羊;參考出埃 及記 13:2,11,12(這是給祭司的;民數記 18:15-16),也包括初熟的麵團(民數記 15: 21);關於這點,先知書上還有關於第二聖殿的特別吩咐(以西結書 44:30)。
(2)還要做到十一奉獻,那是給利未人的(第
37 節),其中再取十分之一給祭司(第 38 節)。這是律法(民數記 18:21-28),但眾人都沒有做好,導致神借著先知責備他們
奪 取 神 之 物
(瑪拉基書 3:8- 9),又鼓勵他們要公平待他,也要公平待收取十一奉獻的人,還應許只要他們把十一奉獻送入倉庫,必傾福在他們身上(瑪拉基書 3:10)。於是他們決心做好十一奉獻,好使神家有糧,使收存聖所器皿的屋子富足(第 39 節)。他們說:我們要 在 一 切 城 邑
的 土 產 中 取 十 分 之 一 (第 37
節)。七十士譯本作:要在一切城邑的服役中取十分之一,因他們成了自己土地上的僕人(9: 36)。但正如普爾先生1所注釋的,雖然他們要承擔波斯諸王極重的稅賦,又多有苦難,但他們並不以此為由不奉獻,而是將神的物歸給神,如同將凱撒的物歸給凱撒。我們儘管要向政府納稅,但在虔誠和愛心的事上仍當盡己之力;要歡喜為神服役,盡己本份;這是神所命定的、通往安逸和自由的最確切的路。
1馬太·普爾(1624-1679):英國新教神學家,聖經注釋學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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