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伯記第三十四章
以利戶在這裡可能停頓了一下,想看看約伯是否會反駁他在前一章說的話。約伯坐著不出聲,可能是暗示他可以繼續,於是他就繼續發言。I。他不但請聽眾認真聽,還請他們幫助(第 2-4 節)。II。他責備約伯說的另外一些口無遮攔的錯話(第 5-9 節)。III。為了證明約伯說錯了話,他全面表明神的幾個特點,1. 不可抗拒的公義(第 10-12,17,19,23)。2. 主權(第 13-15 節)。3. 全能
(第 20,24 節)。4. 無所不知(第 21,22,25 節)。5. 對罪人的嚴厲(第 26-28 節)。6. 獨行其事(第 29-30 節)。IV。他教他應當怎麼說(第 31,32 節)。最後,他聽憑約伯的良心引導,對約伯的暴躁和不滿給予尖銳的批評(第
33-37 節)。所有這些話,約伯不但耐心聽,還善意地接受,因為他明白以利戶善意。其他三位朋友所指責他的事,他心裡一件都不承認,但以利戶指責他的事,也許他心中開始反思,開始責備自己。
以利戶的發言(主前 1520 年)
1-9。1 以利戶又說:2 你們智慧人要聽我的話;有知識的人要留心聽我說。3 因為耳朵試驗話語,好像上膛嘗食物。4 我們當選擇何為是,彼此知道何為善。5
約伯曾說:我是公義,神奪去我的理;6 我雖有理,還算為說謊言的;我雖無過,受的傷還不能醫治。7
誰像約伯,喝譏誚如同喝水呢?8 他與作孽的結伴,和惡人同行。9
他說:人以神為樂,總是無益。
在這裡,
I。以利戶謙虛地向聽眾說話。他像是一個很想贏得聽眾好感和注意力的演說家。
1. 他稱他們為智慧人,為有知識的人(第 2
節)。與通情達理的人打交道真是好。我好像對明白人說的,你們要審察我的話(哥林多前書 10:15)。以利戶與他們意見不同,卻仍稱他們為智慧人,是有知識的人。暴怒的辯論家將所有與自己觀點不同的人都視為愚蠢,但我們若遇見智慧人,即使脾性不同,也應當承認他們是智慧人,這是起碼的公道。
2. 他請他們來評判,願意順從他們的判決(第 3 節)。明智人的耳朵試驗話語,不論所說的是真是假,是對是錯,說話的人必須經得住智者的試驗。我們應當驗證所聽見的一切,也應當願意別人驗證自己所說的。
3. 他要與他們一起探討這次討論(第
4 節)。他不願意自己一言堂,不願武斷地說什麼是公正善良,什麼不是。他很願意與他們一起研究,渴望別人的意見:“讓我們摒棄一切的敵意和爭鬥,摒棄一切的偏見和敵對情緒,不要頑固堅持己見。我們當選擇何為是,制定正確的原則,採取正確的方法,尋找真理。我們當彼此知道何為善,彼此交換意見,彼此溝通講理。”注意,我們在尋找真理時若是互相幫助,就能看清何為正確。
II。他激烈地指責約伯說過的一些埋怨神管轄世人的氣話,並提請法庭決定是否要傳他出庭接受審訊。
1. 他盡可能重複約伯說過的話。
(1)他堅持自己是無辜的。約伯曾說,我是公義(第 5 節),當被敦促認罪時,他頑固地堅持說自己無罪:我雖有理,還算為說謊言的(第 6 節)。約伯曾說過類似的話:我持定我的義(27:6)。
(2)他責怪神待他不公平,叫他受苦是冤枉了他,沒有替他申冤。他說,神奪去我的理(27:2)。
(3)他不再希望得解脫,覺得神無法幫他,也不會幫他:我受的傷還不能醫治,很可能是絕症,但我卻是無過的,我的手中無強暴(16:17)。
(4)他的意思是事奉神沒有益處,無人會因事奉而進步(第 9 節):他說過的一些話,令人懷疑他認為人以神為樂總是無益。信仰當然是一種樂趣;人與神相通,與神相合,像以諾那樣與神同行,若不是樂趣是什麼?這是信仰的真諦,預示著人要通往喜樂。然而這極大的益處卻被否定了,仿佛事奉神是徒然的(瑪拉基書 3:14)。以利戶認為約伯言語中有這樣的暗示(9:22):完全人和惡人,他都滅絕。這話有些道理(萬物的結局都一樣),不過表達上有些問題,太容易引起誤解。所以約伯靜靜地坐著,不想替自己申辯。正如卡里爾先生所言,義人有時詞不達意,應當受更多的責備,不應該替自己找藉口。
2. 他嚴厲地責備約伯。誰像約伯(第 7 節)?“你所認識的人當中有像約伯這樣的嗎?有像他那樣口出狂言的嗎?”他把約伯說成是:
(1)坐褻慢人的座位(詩篇 1:1):“他喝譏誚如同喝水,”意思是,“他明目張膽責怪神,責怪朋友,且以此為樂,信口雌黃。”也可理解為, “他很想看到或聽到別人嘲笑譏諷自己的弟兄,很喜歡他們這麼做,且十分贊同。”也可能像有些人解釋的那樣:“他這麼表達使自己成了被譏諷的物件,招人責備,給別人機會嘲笑自己。儘管這些譏誚不能否定信仰,畢竟信仰的聲譽因他而受損。”我們應當祈求神,不要讓我們說出什麼話或作出什麼事,受愚頑人的羞辱(詩篇 39:8)。
(2)走不虔敬人的道,站罪人的道路(詩篇 1:1):他與作孽的結伴(第 8 節)。這不是說他與作孽的人交往,而是說他有姑息他們、縱容他們的想法。如第
9 節所證明的,如果人以神為樂總是無益,豈不放鬆慾望的韁繩,與作惡的人為伍呢?人若說,我實在徒然洗手,不但是以奸詐待神的眾子(詩篇 73:13,15),而且還令仇敵稱快,說了仇敵想說的話。
10-15。10 所以,你們明理的人要聽我的話。神斷不致行惡;全能者斷不致作孽。11 他必按人所做的報應人,使各人照所行的得報。12
神必不作惡;全能者也不偏離公平。13 誰派他治理地,安定全世界呢?14
他若專心為己,將靈和氣收歸自己,15 凡有血氣的就必一同死亡;世人必仍歸塵土。
以利戶說話的目的是要約伯在苦難中忍耐安心。為了這個目的,他在前一章表示神叫他受苦並非想傷害他,而是為了他屬靈的益處。在這一章裡,他表示神叫他受苦並非冤枉他,也不是過分懲罰他。若是先前所言不能令約伯滿意,這番話應可叫他閉嘴。這裡他向所有人說話:“你們明理的人要聽我的話(第 10 節),贊同我說的話,以表明你們是智者。”這就是他要說的:公義的神從來沒有冤枉過任何人,將來也不會。神的道都是公平的,我們的道是不公平的。這裡指出的真理就是,神一切作為都是公平的。現在來看看這些經文:
I。他從正反兩個方面清楚明白地確立這條真理。
1. 他從不冤枉人:神斷不致行惡,全能者斷不致作孽(第 10 節)。罪孽與完美的神性相抵觸,也與神純全的意念相抵觸(第 12 節):神必不作惡,全能者也不偏離公平。他不會做錯事,也不願做錯事,也不惡待任何人。他的懲罰單單針對罪孽,且酌量而行,如若不然就是行惡。若有人向他申訴,或他要定人的罪,他總是定睛在案件本身而不是因人而異,如若不然就是偏離公平。他從來不冤枉人,也從來不剝奪人的權利。諸天表明他的公義(詩篇 97:6)。因為他是神,所以他無限完美,無限聖潔,絕不會做錯事,也決不姑息別人做錯。他不會死,不會撒謊,也不否定自己。他是全能者,但他從不像大能的勇士那樣濫用能力偏離正義。他是自有的神,不能被惡試探(雅各書 1:13),不會做不義的事。
2. 他向所有的人施行公義(第 11 節):他必按人所做的報應人。善行要得獎賞,惡行要得懲罰報應;不論是今世還是來世,他遲早要各人照所行的得報。神施行公義的原則就是照各人所行的。你們要論義人說:他必享福樂。 惡人有禍了!他必遭災難(以賽亞書 3:10,11)。堅忍的善工若在眼下不得獎賞,或頑固的惡行不受懲罰,總有一天神要按各人所行的徹底報應他們。報應要因遲緩而加倍臨到。
II。他義正詞嚴地肯定這條真理。
1. 確定這是千真萬確:神必不作惡(第 12 節)。無人能否定或懷疑這條真理。這是顛撲不破的,人人都認同。
2. 神不但不作惡,而且還厭惡作惡的念頭(第 10 節):神斷不致行惡。所以我們斷不可懷疑神作惡,也不可說任何仿佛責怪他作惡的話。
III。他通過兩點證明這條真理:
1. 神自成一體的絕對主權和管轄(第 13 節):誰派他治理地?誰能與他爭論如何管轄世人的事?也可理解為,除他以外,誰能管轄全世界?他全權管轄世間萬國,他為自己而管轄,並非受人之托,也不是替別人管轄。
(1)管轄權屬於神,他在天上地上都隨己意行事,這是毫無疑問的。所以不應責怪他不義,審判全地的主豈不行公義嗎(創世紀
18:25)?神若是不義,豈能管轄審判這個世界呢?另參考羅馬書 3:5,6。他既具備如此無限的能力,自身必定完美聖潔。因此我們都要順服於神的作為。安排處置整個世界的神難道還不能安排處置我們嗎?
(2)神的權能不是從別處得來的,也不是受委任的,這同樣毫無疑問。他的權能是自有的,如同他本身是自有的一樣。所以,他若是不完全公義,整個世界以及世間的一切事就會很快陷入完全的混亂。世上最有權勢的人之上有一位神,人人都要在其面前交帳,不然他們作惡就太容易了。但在神之上別無他人,因為他不可能做必須受制約的事,這就是他本性的完美。既然他有絕對的主權,我們就必須順服他,不能上訴,因為不存在比他更高的權勢。
2. 神不可抗拒的權能(第 14 節):他若專心針對人(譯者注:這是欽定本第 14 節上半句的直譯),就是故意與人過不去,或(有人這樣理解)他若鐵了心要對付人,就是毀滅人,若是他以純粹的主權或嚴厲的公義待人,那麼無人能在他面前站立得住。人的靈和氣都會消失,凡有血氣的就必一同死亡(第 15 節)。許多人因為自己無能才誠實做人。他們不做壞事,因為他們擔不起做壞事的後果,或沒有能力做壞事。神有能力輕而易舉在瞬間就把人碾碎,但他卻不隨便將人碾碎,這也是基於他無限完全且永遠不變的本性。看這裡,
(1)神有能力向我們做任何事。他能瞬間叫我們化為塵土,根本不需要動用他無所不能的能力,只需將我們賴以生存的環境收回,只需將靈和氣收歸自己。這靈和氣原本出自他的手,現在仍在他的手中,一旦收回,我們立即死亡,好比充氣的動物玩具泄了氣一樣。
(2)神無論怎麼做都不算冤枉我們。他可以收回他給我們的軀體,這軀體不過是兩廂情願租賃給我們的,而我們早已違約。所以,只要他仍開恩允許我們居住在此,即便所有其他的好處都被挪去,我們也沒有理由大叫冤枉,
16-30。16 你若明理,就當聽我的話,留心聽我言語的聲音。17 難道恨惡公平的可以掌權嗎?那有公義的、有大能的,豈可定他有罪嗎?18
他對君王說:你是鄙陋的;對貴臣說:你是邪惡的。19 他待王子不徇情面,也不看重富足的過於貧窮的,因為都是他手所造。20
在轉眼之間,半夜之中,他們就死亡。百姓被震動而去世;有權力的被奪去非借人手。21 神注目觀看人的道路,看明人的腳步。22 沒有黑暗、陰翳能給作孽的藏身。23
神審判人,不必使人到他面前再三鑒察。24 他用難測之法打破有能力的人,設立別人代替他們。25
他原知道他們的行為,使他們在夜間傾倒滅亡。26 他在眾人眼前擊打他們,如同擊打惡人一樣。27
因為他們偏行不跟從他,也不留心他的道,28 甚至使貧窮人的哀聲達到他那裏;他也聽了困苦人的哀聲。29
他使人安靜,誰能擾亂呢?他掩面,誰能見他呢?無論待一國或一人都是如此-30 使不虔敬的人不得作王,免得有人牢籠百姓。
以利戶在這裡更直接向約伯說話。前面他稱別人為明理的人(第 10 節),這裡說約伯明理,卻加了一個“若”字:你若明理,就應當聽,應當觀察(第 16 節)。
I。聽!人決不能與神爭論他的作為。人若想傳訊神、定神的罪,或像約伯那樣發洩,這簡直是狗膽包天,簡直是荒唐。
1. 這好比是把一個公然與正義為敵的人捧上高位:難道恨惡公平的可以掌權嗎(第 17 節)?公義的主如此熱愛公義,連約伯這位完全正直的人都相形見拙,成了恨惡公平的人。這樣的人能掌權嗎?能引導神、或糾正他的作為嗎?像我們這種不義的被造物能向公義的神頒佈律法嗎?他要聽我們的號令嗎?想想我們那敗壞的本性,以及與永恆公義的法則完全背道而馳的內心,我們就不得不承認,向神發號施令是多麼不明智不虔敬!
2. 這好比是把最公義最無辜的人傳喚到法庭前審判他,儘管審訊的過程表明他非常正義:那有公義的、有大能的,豈可定他有罪嗎?
3. 這好比是對君王說:你是鄙陋的,對貴臣說,你是邪惡的(第 18 節)。這會被當作是對君王和掌權者的最不能容忍的侮辱。世上沒有哪位王能容忍這點。為了政權的益處,我們都是假設被告無罪,除非證據確鑿。但無論怎樣,當面指責君王是惡者,這總是不妥的。拿單責備大衛時都借用了一個比喻。但不論大祭司或先知如何行,平民百姓在權貴面前都不該如此大膽。而若是這樣向神說話,責備他的不是,豈不更加荒唐!神不像人,不會受試探行惡。他不看重富足的過於貧窮的,所以由他來管轄十分恰當,而我們在他身上挑刺則非常不合宜(第 19 節)。注意,富足的和貧窮的在神面前都站在同一個層面。大人物不會因為財富或地位而佔便宜或蒙恩寵。貧窮人也不會因為貧窮而理虧,正直的案子不會誤判。約伯如今淪為貧窮,但他所蒙的恩惠與他富足時是一樣的,神關懷他的程度也是一樣的,因為這都是他手所造的。人人都是如此,窮人被造與富人被造都是出於同一只手,出自同一個模子。他們各自的境遇也是出於同一只手:窮人之所以貧窮是神的旨意,富人之所以富裕也是神的旨意。所以窮人潦倒不會過於量給他的分,也不是他們的錯。
II。聽!人應當認同並順服神所做的一切事。以利戶在這裡請約伯多多思想,為的是要他思想至大至高的神,規勸他順服,不要再繼續與神相爭。
1. 神是大有能力的,若是與人在法庭對質,再有能力的人也不是神的對手(第 20 節)。百姓被震動,即使一國的人傾巢而出,神也可叫他們無法招架。即使是大能的君王,再尊貴再威武,神只要一句話就可奪去他們的王位,把他們從活人之地剷除。他們會死去,要過去。連死亡的權勢都聽他的號令,還有什麼是他做不到的呢?請注意看這毀滅是如何突如其來:在轉眼之間他們就死亡。神擊垮傲慢的仇敵並不費時,只要他願意,就能立即做到。神也沒必要事先警告他們,連一刻的警告都不必給。今夜必要你的靈魂(路加福音 12:20)。請注意看這時機:半夜之中,就是他們覺得十分穩妥毫無防備、無能為力的時候,像埃及人的長子被擊殺那樣。這事神要立即進行:他們要被奪去,非借人手,不知不覺,受審判無人知曉。再大的暴君,神也能叫他謙卑下來,不需要任何説明。不管他曾借用什麼方法達到這目的,即使不用這方法他也能做到。神也並不是只能用這種方法對付一個大能的人,而是能對付許多(第 24 節):他打破無數有能力的人(譯者注:這是欽定本第 24 節上半句的直譯),這些權勢加在一起也不能抵擋無所不能的神。然而,神摧毀暴君的用意並不是廢去一切體制。作惡的王被打倒,並不說明百姓不需要掌權者。他既打倒有能力的人,就設立別人代替他們,設立更好的政權。若這些人也做不好,他就使他們在夜間傾倒滅亡(第 25 節)。看看伯撒沙的下場吧(但以理書第 5 章)。也可理解為,若是他定意給他們機會悔改,就不會立即叫他們毀滅,而是如同擊打惡人一樣(第 26 節)。致命的審判要臨到他們,這些作惡的掌權者要如其他惡人一樣被擊打,不能逃脫。他們的身體,財產和家人都要受重創,以此警告其他人。這是要作為他人的警告,所以神要在眾人眼前擊打他們,使眾人都看見且懼怕,在公義的神面前戰驚。連君王都站立不住,誰能站立得住呢?
2. 神是無所不知的,再隱秘的事神也知道。強壯的人不是神的對手,狡猾的人也逃不過神的眼睛。所以,若有人受懲罰的程度不如我們所料,與其跟神理論,倒不如坦承其中必有原因,只有神知道。這是因為,
(1)萬物在神面前都是敞開的(第 21 節):神注目觀看人的道路。這不只是世人近在咫尺,神能看見他們,更是因為神注目在他們身上,觀看查驗他們。他看見所有的人,看見所有的事。不論我們去哪裡,都在他注目之下。我們所有的行為,不論善惡,都被查驗,被記錄,要留到案卷展開的審判日。
(2)無人能在神面前隱藏(第 22 節):沒有黑暗、陰翳能給作孽的藏身。再封閉、再濃密、再與世隔絕、再遠離光亮,也無法躲避神的眼光,無法躲避公義之神的審判之手。請注意看,
[1] 作孽的人出於羞愧就盡力躲避世人的眼睛(也許他們能躲避),出於懼怕就盡力躲避神的眼睛,如同亞當躲在伊甸園的樹木中(創世紀 3:8)。將來有一天壯士和將軍要呼喊山和岩石把他們藏起來(啟示錄 6:15-16)。
[2] 他們寧可躲在死蔭之地,躲在墳墓裡,永遠躺在那裡,也不願意在基督的審判席前出庭。
(3)想要逃脫神的公義是徒然的,神的忿怒一旦追逐起來,人想要逃脫是徒然的。作孽的人也許能有辦法躲避世人,卻沒有辦法躲避神:他原知道他們的行為(第 25 節),他知道他們的行為,也知道他們的陰謀。
3. 神是公義的,在一切所行的事上都本著公平的原則。即使他在推翻大能的人、將他們擊碎的時候,他仍是酌量而行(譯者注:這是欽定本地 23 節下半句的直譯)。他不會懲罰無辜的人,懲罰惡人也不會過於他們應得的。具有無窮智慧的神自會掌握罪孽與刑罰之間的比例。無人有任何理由埋怨神待他太過嚴厲,也無人能控告神或投訴神。即使有人這麼做,神一旦說話就是公義,一旦審判就得澄清。因此約伯這樣埋怨神實在是錯誤的,他應當接受善意的勸誡,撤銷自己的申訴,因為他告的狀必然被否決,不會成立。有人把第 23 節理解為:人千萬不能蓄意控告無所不能的神。約伯曾盼望在神面前訴求。以利戶說:“有什麼用呢?神的審判必定成立,不會有錯,沒有例外。最終定案必如神判決的那樣。”神做的事都是正確的,也都要被證明是正確的。為了證明神毀滅大能的人如同擊打惡人一樣,為了證明神的審判都是酌量而行,以利戶指出惡人所作的惡(第 27, 28 節),叫人對比他們所受的刑罰,看看這刑罰是否過重。簡單地說,神秉持公義審判的那些不義的法官們,不懼怕神,也不尊重世人(路加福音 18:2)。
(1)他們抵擋神:他們偏行不跟從神,不敬畏他,離棄他。他們不留心他的道,不理會他的誡命也不顧他的旨意,活在世上心中無神。惡人作惡的根源就是他們不跟從神。他們不思想神的事,不是因為不能,而是因為不願意。不思想神的事,自然就不敬虔,也自然導致不道德。
(2)他們惡待世人(第 28 節)。他們自己不呼求神,但窮人的哀聲卻達到神那裡,那是控訴他們的哀聲。他們傷害欺壓窮人,苦待他們,碾碎他們,叫他們更窮,叫苦難中人更痛苦。於是他們向神呼求訴苦,神聽見了就替他們伸冤。窮人以祈禱和眼淚所控訴的人必沒有好下場,因為被欺壓之人的哀聲遲早會使神的忿怒臨到欺壓人的頭上。到那時,無人能說神的刑罰過於自己所當受的。另參考出埃及記
22:23。
4. 神對世上的事有絕對的管轄權,他引導管理一切社會和個人的事。他的計畫無人能破壞,他的作為無人能改變(第 29 節)。請注意看,
(1)人若因神的喜悅而得平安,世人的唾棄不能擾亂他。他使人安靜,誰能擾亂呢(第 29 節)?這是要挑戰一切地獄的權勢和世上的權勢,看看他們能否擾亂那些神賜予平安的人。神若賜平安給一國的疆界,他就能為之持守平安,不准仇敵前來攪擾。神若賜平安給人的內心,心中安寧且堅信不移,就是公義的果效,那麼即便撒但控告,或今世有苦難,甚至死亡來威嚇,都不能攪擾他。人的靈魂若在主裡安然居住(詩篇 25:13)誰能攪擾他呢?另參考腓立比書 4:7。
(2)人若因神的不喜悅而受驚擾,世人的喜悅不能使他平靜。神若掩面,收回他的恩惠,誰能見他呢?意思是,誰敢面對神的不悅,誰能承受他的忿怒或逃脫他的忿怒呢?神若定意掩面,誰能叫他顯現呢?誰能透過密雲和幽暗看見他呢?也可理解為,誰能面對一個心中不安的罪人,使他稍安毋躁呢?神與之為敵的,誰能與之為友呢?人若離開了神,就不能擺脫環境的不安。耶和華不幫助你,我從何處幫助你(列王紀下
6:27)?人若與神為敵,就不能擺脫內心的不安。神若叫罪人的良心感覺到神的忿怒,來自被造之人的一切安慰都要成為烏有。對傷心的人唱歌,就如冷天脫衣服,又如鹼上倒醋(箴言 25:20)。必須承認,神對社會和個人的作為是不可抗拒的:人無法控制神的作為,無論待一國或一人都是如此,與公與私都是如此。神管轄最強大的王國,也顧及最卑微的個人。整個國家的力量不足以抵擋神的權能,最小的個人也不能躲避他的目光。神的作為從來都是雷厲風行,得勝有餘。
5. 神大有智慧,關心世人的益處,所以他使不虔敬的人不得作王,免得有人牢籠百姓(第 30 節)。看這裡,
(1)不虔敬之人的驕傲。他們想作王,人的稱讚和世上的權勢成了他們的獎賞,也是他們所追求的。
(2)暴君的伎倆。他們試圖崛起的時候往往披著宗教的外衣,遮掩自己的野心。他們憑詭詐登基作王。
(3)不虔敬之人一旦作王,百姓就危險了。他們要陷入罪孽或苦難的網羅裡。大權落在偽善者手裡,百姓的人權和自由就被毀壞。詭詐往往比擄掠容易得多。同樣地,假敬虔也往往大大傷害真敬虔。
(4)神關心世人,他為了避免這樣的危險,就使不虔敬的人不得作王。他不讓他們作王,即便作了王也不會長久。神若施憐憫給百姓,不虔敬的人就不會興起來作王,即便興起,也要急急走向滅亡。
31-37。31 有誰對神說:我受了責罰,不再犯罪;32 我所看不明的,求你指教我;我若作了孽,必不再作?33
他施行報應,豈要隨你的心願、叫你推辭不受嗎?選定的是你,不是我。你所知道的只管說吧!34 明理的人和聽我話的智慧人必對我說:35 約伯說話沒有知識,言語中毫無智慧。36
願約伯被試驗到底,因他回答像惡人一樣。37 他在罪上又加悖逆;在我們中間拍手,用許多言語輕慢神。
在這幾節經文裡,
I。以利戶教訓約伯在苦難中應當說什麼(第 31,32 節)。他在前面責備他言語衝動,這裡要教他說合宜的話。我們若責備別人過錯,也應當指出何為善,使我們的責備成為訓誨的責備(箴言
6: 23)。他沒有強迫約伯說這些話,只是向他推薦這些話,作為當說的話(譯者注:欽定本將第 31節中的“有誰對神說”譯為“你應當這樣說”)。他希望約伯能為自己在苦難中的過錯和不雅的言語而懺悔。約伯的其他朋友要他承認自己是惡人,那是矯枉過正。以利戶只是要他承認他在爭論中用嘴說了急躁的話(詩篇 106:33)。讓我們記住這點:在責備人時不要誇大其詞,因為證詞過於牽強可能會敗訴。以利戶責備人時恰到好處。他教訓約伯:
1. 要在神面前謙卑認罪,勇於接受任何懲罰:“我受了責罰。我所承受的都是我應得的,因此我要承受,不但承認神的公義,還要承認他的良善。”有許多人受責罰卻不能承受責罰,或不能勇於承受,也就是不能承受。真心悔改的人會接受神的作為,會承受責罰,將之看作有益的良藥。
2. 要祈求神顯明他的罪(第 32節):“我所看不明的,求你指教我。主啊,我反復查驗,發現我內心確有許多過犯,確實做了許多錯事,可我擔心還有更多的過犯和更大的惡,自己沒有意識到。我沒有看見,是由於自己的無知、錯誤和偏見。主啊,求你叫我看見,喚醒我的良心,忠心履行自己的職責。”義人應當願意查驗自己最壞的地方,尤其在苦難中更應當明白神為何與他爭競,神會如何糾正他。
3. 要下決心悔改:我不再犯罪。“我若作了孽(或知道自己作了孽),必不再作。你若指出我的過犯,我必在日後藉著你的恩典改正過來。”這裡的含義包括承認我們的過犯,真心悔改,誠心憂傷。神若有意叫我們受苦,必是叫我們遠離罪孽,我們就謙卑順服。這樣的悔改才得完全。光是對自己的罪孽表示後悔是不夠的,我們必須向前看,不再犯罪,如這裡所言,要下定決心絕不再回到愚昧中去。這就是應當說的目的鮮明的話,這就是應當向神說的莊嚴誓言。
II。他替約伯分析他在苦難中的不滿和不安(第 33 節)(譯者注:欽定本第
33 節直譯為“豈要隨你的心願嗎?他要施行報應,不管你是拒絕還是選擇,不是我。所以你所知道的,只管說吧”)。我們常以為凡事都應如自己所願,但以利戶表示,
1. 這種想法是荒唐無理的:“豈要隨你的心願嗎?不,為什麼要隨你的心願呢?”以利戶說話的語氣中帶有對神的旨意和智慧的極大敬崇以及隨之而來的滿足:凡事都應當如神的心意,這是理所當然的。同時他的語氣也表現出對自以為是之人的極大鄙視:豈要隨你的心願?我們因為願意,就應當凡事順利,常常享福嗎?這樣豈不是要冤枉欺負他人,使自己陷入網羅嗎?我們因為不願意受苦,就應當永不受苦嗎?罪人豈能不受責打?學者豈能沒有原則?也可理解為,若是我們必須受苦,那麼我們豈能選擇受哪根刑杖的責罰呢?不!凡事都應當隨神的心願而不是我們的心願,這是合宜的,因為他是造物主,我們是被造的。他有無窮的智慧和知識,我們卻是愚昧的,目光短淺。他一心一意,我們卻是三心二意。
2. 這種想法是徒然的,毫無意義:“他要施行報應,不管你是拒絕還是選擇。神獨行其事,成就自己的謀略,按著他的公義報應各人,不論你是否喜歡。他無須征得你的許可,也無須聽你的建議。他按自己的心願而行。因此,你不能計較,只能好好領受,因為你不得不這樣做。你若是想拒絕或選擇,就是說你試圖對神發號施令,試圖逆他的心願而行,那絕不是我。我會順服他的作為。所以你所知道的,只管說吧。說說你想怎麼做,是拒絕還是順服。事情明擺著,你是在神手裡,不在我手裡。”
III。他請所有聰明的局外人來評判,看約伯話中是否有許多罪孽和愚昧。
1. 他希望他們徹底審視這件事,得出結論(第 36 節):“願約伯被試驗到底。若有人仍以約伯為義,就讓他們以他為義。若不然,讓我們一起證明他的不是。”許多人將之理解為苦難的試驗:“願他苦難不斷,直到他完全謙卑自己,驕傲的情緒完全消失,直到他看見自己的過錯,收回他責怪神的冒失話。願試驗繼續到底。”
2. 他請神來判定,也請人來判定。
(1)有人將第 36 節理解為對神的請求:“我們在天上的父!願約伯被試驗,直到他順服。”我們若是祈求苦難的益處,不論是自己的苦難還是別人的苦難,都要視神為父,因為苦難是父親般的懲罰,是父親管教的一部分(希伯來書 12:7)。
(2)他請旁觀者來判定(第
34 節):“明理的人必對我說,看看能否多多原諒約伯的話。他是否口出惡言,是否應該呼喊:我錯了!”他認為約伯的話似乎說明,
[1] 他並不十分瞭解自己,說出的話沒有智慧(第
35 節)。他不能說約伯沒有知識沒有智慧,但在這件事上他說話沒有知識,不論他心中怎麼想,至少言語中毫無智慧。他對妻子說的話可用來責備他自己(他回答像惡人一樣):難道我們從神手裡得福,不也受禍嗎(2:10)?我們責備別人,有時也需要責備自己,有時自己也應受責備。人若責怪神的智慧,其實就是責怪自己。
[2] 他對神敬畏不足,口出惡言。人若把他的話試驗到底,就是說,若是仔細分析,不放過一個字,就會發現:
第一,他與神的仇敵為伍:他回答像惡人一樣,意思是:他好像在替仇敵說話,令惡人的心在惡中剛硬,因為他過分誇大惡人亨通的事。讓惡人替自己申辯,好比巴力一樣(士師記 6:31),我們斷不可替他們回答,也斷不可說任何有助於他們的話。
第二,他與神的朋友為敵,欺淩他們(第
37 節):“他在我們中間拍手。他若是不受徹底的試驗,不徹底謙卑下來,必會越來越傲慢無禮,仿佛他是老大,其他人都當閉嘴。”口出惡言已然可惡,而說了惡言再拍手稱快,仿佛要以謬論和情緒誇勝,這就更可惡。
第三,他說話抵擋神,且堅持自己所說的,這是在罪上又加悖逆。人應藉著神說話,應為了神說話。若是說話抵擋神,哪怕只是一個字,都是極大的罪,那麼叨叨不休地抵擋他,好像要用言語來壓倒他,豈不是更大的罪?不但不收回自己的話,還要重複不斷地說,豈不是更大的罪?人若呼喚罪人悔改,而他們卻一意孤行,就是在罪上又加悖逆,罪上加罪。奧古斯丁言道:“我可能會陷入過犯之中,但我絕不會與神為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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