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伯記第三十一章
約伯前面多次稱自己為正直人,這裡他舉例說明。這不是自我吹噓(因為他並沒有宣稱自己的善行),而是公正地自我澄清,且很有必要,要在朋友們的誣告前澄清自己。這好比是欠自己名聲的債。約伯的朋友們很具體地列出事項攻擊他,所以他也要很具體,這裡似乎特別針對以利法對他的指控(22:6-9)。他們找不到證人,無法證明這些指控,所以約伯大可起誓澄清自己。他莊重起誓,若果真犯了那些罪,願神的忿怒降臨到他。這個聲明印證了神對他的評價:地上再沒有人像他(1:8)。連指控他的人都不敢與他相比並論,因為他不但不犯在世人眼裡視為大罪的那些污穢的罪,也不犯隱而未現的罪(即便犯了這些罪也無人知曉,不會有人指控他),因為他要證明自己並非偽善。他不但行為清潔,還表示他的行為都是按照良善的法則。他之所以遠離惡是因為敬畏神,敬虔是正義與愛心的基礎。這是他證明自己正直的焦點。I。他聲明自己從未犯過以下的罪:1. 心中淫蕩不潔(第 1-4 節)。2. 商場上弄虛作假(第 4-8 節)。3. 犯姦淫(第 9-12 節)。4. 在僕人面前妄自尊大,手段嚴厲(第 13-15 節)。5. 對窮人、寡婦和孤兒無憐憫(第 16- 23 節)。6. 倚靠世上的財富(第 24,25 節)。7. 拜偶像(第 26-28 節)。8. 報復(第 29-31 節)。9. 無視貧窮的陌生人(第 32 節)。10. 虛偽,隱藏自己的罪; 膽怯,縱容別人的罪(第 33,34節)。11. 欺壓人,以武力侵犯別人的權利(第 38-40 節)。最後他請求神親自判斷他的正直(第 35-37 節)。II。在這一切的事上我們看到,1. 族長時代的善惡之分,以及在上古時期被視為大罪的事,又可恨又傷人的罪。2. 敬虔和道德的風範,值得我們效法。良心若能見證我們確實這樣做,在禍患來臨時這就會成為我們的喜樂,像約伯那樣。
約伯澄清自己(主前 1520 年)
1-8。1 我與眼睛立約,怎能戀戀瞻望處女呢?2 從至上的神所得之分,從至高全能者所得之業是甚麼呢?3
豈不是禍患臨到不義的,災害臨到作孽的呢?4 神豈不是察看我的道路,數點我的腳步呢?5
我若與虛謊同行,腳若追隨詭詐;(6 我若被公道的天平稱度,使神可以知道我的純正;)7
我的腳步若偏離正路,我的心若隨著我的眼目,若有玷污粘在我手上;8 就願我所種的有別人吃,我田所產的被拔出來。
肉體的情慾,貪愛世界,無數人在這兩塊致命的大石頭上跌得粉碎。約伯宣稱他一向謹慎防範這樣的罪。
I。他防範肉體的情慾。他不但遠離姦淫,從不玷污鄰舍的妻(第 9 節),見到婦人也從不心生淫念。他不納妾,沒有情婦,從不玷污婚姻的床,儘管他的妻子並非最聰明、最良善或最仁慈之人。人應當只有一個妻子,也只守著一個妻子,從創世以來就是如此。約伯謹守這條誡命,若出現違背這誡命的念頭,就心生厭惡。雖然他為至大,招來許多試探,但良善卻使他遠離這些試探。現在他渾身疼痛不堪,人在這種苦難中若是良心能見證自己一向謹慎保持身體貞潔,保持這聖潔榮耀的器皿純潔無瑕疵,遠離情慾的不潔,那真是一種特別的安慰。讓我們看看這裡,
1. 在這事上他下了什麼決心(第 1 節):我與眼睛立約,意思是:“我警惕一切可能犯罪的機會;怎能戀戀瞻望處女呢?”意思是:“藉著神的恩典,我用立約來持守自己不跨出第一步。”他遠離污穢嬉鬧,遠離一切好色淫蕩的行為,
(1)他目不斜視。他與眼睛立約,意思是與自己的眼睛講條件,允許它們欣賞日光之美,欣賞神的榮耀藉著所見之物顯明出來,但決不允許瞻望任何容易引起不潔之念或想入非非的物體。若是不然,眼睛就要在懺悔的淚水中感到刺痛。注意,人若想持守自己心裡純潔,就應當持守自己的眼睛,因為眼睛是污穢的出口,也是污穢的入口。經上提到賣弄眼目(以賽亞書 3:16),滿眼淫色(彼得後書 2:14),說的就是這點。始祖的第一次犯罪始於眼目(創世紀 3:6)。不能沾的就不要起貪念,不該起貪念的就不要看,錢財是這樣(箴言 23:5),美酒是這樣(箴言 23:31),美女也是這樣(馬太福音 5:28)。
(2)他心如止水:“怎能戀戀瞻望處女呢?怎能對她有非分之想呢?”羞恥感和榮譽感也許能阻止他不去招惹美女,但唯有神的恩典和敬畏神的心才能阻止他不致想入非非。若要聖潔,必須身體和靈魂都聖潔(哥林多前書 7:34)。看看基督解釋第七條誡命與古時的解釋是何等不謀而合!約伯對這條誡命的理解遠勝過坐在摩西位上的法利賽人。
2. 在這事上他為何要這樣自制。這不是因為怕惹人非議,儘管人應當考慮這點(箴言 6:33),而是因為懼怕神的忿怒和咒詛。他十分清楚,
(1)不潔淨使人失去良善,使人不能指望良善(第 2 節):從至上的神所得之分是什麼呢?像這樣不潔的罪人能指望從聖潔的神那裡得到什麼福分或恩惠的印記呢?從至高全能者所得之業是什麼呢?人心的分、產業和真喜樂都只能從神而來,從全能者而來,來自上頭,來自至高之處。人若在不潔中打滾就完全不配與神相通,不論是今世的恩典,還是將來的榮耀,這樣的人都沒有分,只能同永遠與神隔離的污鬼為伍。他們能從神得到什麼分、什麼產業呢?凡不潔淨的不能進入聖城新耶路撒冷(啟示錄 21:27)。
(2)不潔淨會惹動神的怒氣(第 3 節)。犯這樣罪的人若不及時悔改必要滅亡。豈不是禍患臨到不義的,災害臨到作孽的呢?那會是迅速且必然的禍患。愚昧人不覺得這罪有多嚴重,以為這不過是遊戲,是小過失,是年輕人的鬼把戲。他們以虛浮的話欺哄,因這些事,儘管他們不以為然,神的忿怒,就是永生神的烈怒,必臨到那悖逆之子(以弗所書 5:6)。這樣的罪人,神有時會出其不意地出現在他們面前。所多瑪的毀滅就是一場奇特的懲罰。行不義之人豈不是要與神隔絕(有人這樣理解)?這樣的罪使人心與神隔絕(以弗所書 4:18,19 節),而永遠與神隔絕就是這些罪人面臨的刑罰(啟示錄 22:15)。
(3)不潔淨的罪逃不過神的眼睛。污穢的念頭再隱蔽,邪淫的眼目再短暫,都躲不過神的鑒察,暗中的不潔淨行為更逃不過神的眼目。約伯若在任何時候受到這罪的試探,他會把持自己遠離試探,遠離這罪。他的想法十分恰當(第 4 節):神豈不是察看我的道路?正如約瑟所言(創世紀 39:9):我怎能作這大惡,得罪神呢?約伯定睛在兩點上:
[1] 神無所不知。人所行的道都在耶和華眼前(箴言
5:21),這是事實,但約伯將此應用在自己身上:神豈不是察看我的道路嗎?耶和華啊,你已經鑒察我,認識我(詩篇 139:1)。神知道我們行路的準則,知道我們與誰同行,知道我們走向何方,也知道我們我們走什麼路。
[2] 神的鑒察。“他不只是看,他還認真看。他數點我的腳步,數點我在盡責路上走錯的每一步,數點我誤入歧途的每一步。”他不只是看見我們的道路,而是鑒察我們的每一個腳步,每一個行為,每一個舉動。神記下這一切,因為將來他要我們交帳,要審判我們每一個行為。神鑒察我們的舉動多於我們自我鑒察,有誰會數點自己的腳步呢?神會數點我們的腳步。所以我們應當謹慎自己的腳步。
II。他防範自己貪愛世界,謹慎避免一切罪惡的致富手段。他遠離一切不正當的利益,也遠離一切不正當的樂趣。讓我們看看,
1. 他聲明什麼。他在一切生意往來方面一向誠實公平,從不故意占別人便宜。
(1)他從不與虛謊同行(第 5 節),意思是:他在談生意時從不說謊話。他做生意從不出爾反爾,從不模棱兩可,從不嘮叨不休。有些人習慣說謊話。他們時而裝作很富有,指望得到別人的信任,時而又裝作很窮,希望別人不要有求於他。但約伯不是這樣的人。他的財富不是靠虛榮得來的,儘管現在他的財產所剩無幾(箴言 13:11)。
(2)他從不追隨詭詐。詭詐之人反應敏捷,約伯敏捷卻無詭詐。他從不以欺騙手段致富,他總是謹慎自己的行為,免得不小心做了不義的事。注意,人若光明正大致富,那麼錢財不論是用去還是失去,人都會坦然。
(3)他的腳步從不偏離正路,指的是公平的路他從不偏離(第 7 節)。他不只是謹慎小心不走詭詐的路,還從不偏離誠實的路。我們的每一個舉動,每一件事都要謹守公義的法則。
(4)他的心從不隨著眼目,指的是他從不貪戀眼見之物,從不貪圖別人的東西,從未想過要把別人的東西占為己有。貪婪也稱為眼目的情慾(約翰一書 2:16)。亞干先是看見了當滅之物,然後才取(約書亞記 7:1)。人心若隨著眼目就會游離不定,就會只去想可見之物,不去想不可見的天上之事。人心應當隨著信仰和理智的誡命。若是隨著眼目就會誤入歧途,為這一切的事神必審問你(傳道書 11:9)。
(5)他從來沒有玷污粘在手上,意思是他不論何時從不以詭詐取利,也從不佔有別人財物。不義之財如同污點,是財產的污點,也是人的污點。它會毀了財產,也會毀了人。因此人應當遠離。常在世上做生意的人也許手上會沾染污點,必須藉著悔改賠償,將污點洗淨,絕不叫污點粘在手上。參考以賽亞書 33:15。
2. 他如何證實自己的聲明。他十分相信自己的誠實,
(1)以致他願意自己的財物受檢驗(第 6節):讓我被公道的天平稱度,意思是:“讓我的財產受檢驗,就能知道一切都是公平的。”這表明財產的來源並非虛浮,不然上面就會寫著“提客勒”,就是你被稱在天平裡,顯出你的虧欠(但以理書 5:27)。誠實人不但不怕檢驗,還希望被檢驗,因為他十分確信神知道他的正直,也喜悅他的正直,檢驗只能加增他的榮耀。
(2)若他藏有違禁品或走私夾帶之物,或有任何不義之財,他願意所有的貨物都被沒收(第 8 節):“就願我所種的有別人吃。”人人都同意這是欺壓之人的下場(5:5),“我田所產的被拔出來,連同我所種的樹一起被拔出來。”這表示他相信這樣的罪應受這樣的懲罰。這也表示這樣的罪常受這樣的懲罰。如今他的家產雖然被毀(惟有在這時候,他若有罪,良心就會讓他想起來),但他明白自己是清白的,所以他願意押上自己僅有的接受檢驗。
9-15。9 我若受迷惑,向婦人起淫念,在鄰舍的門外蹲伏,10 就願我的妻子給別人推磨,別人也與她同室。11
因為這是大罪,是審判官當罰的罪孽。12 這本是火焚燒,直到毀滅,必拔除我所有的家產。13
我的僕婢與我爭辯的時候,我若藐視不聽他們的情節;14 神興起,我怎樣行呢?他察問,我怎樣回答呢?15
造我在腹中的,不也是造他嗎?將他與我摶在腹中的豈不是一位嗎?
這裡又舉兩個例子,聲明約伯是正直人:
I。他十分厭惡姦淫罪。正如他不納妾污穢自己婚姻的床(甚至目不斜視,第 1 節),照樣他也謹慎不傷害鄰舍婚姻的床。讓我們看看,
1. 他十分清白(第 9 節),他從不貪戀鄰舍的妻子,從不向婦人起淫念。他不會因為別人的妻子美貌而想入非非,也從不在箴言
7:6-21 所描述的淫亂女子面前心有所動。人生一切污穢的來源,都來自人心受迷惑。一切的罪惡都是欺人的,不潔淨的罪尤其是這樣。
2. 他從不算計或想像任何淫亂的念頭。他從不在鄰舍的門外蹲伏,不會在人不在家的時候尋找機會勾引他的妻子(箴言 7:19)。參考 24:15。2. 他十分害怕犯這樣的罪,一想到這罪孽的嚴重性就心生懼怕,因為這是大罪(第 11
節),是罪中之罪,會大大地惹怒神,也會毀了靈魂的利益。談到這罪孽的惡劣以及這罪孽所應得的的審判,他表示他若犯了這大罪,
(1)他寧願家人大大地蒙羞(第 10 節):願我的妻子給別人推磨。願她淪為奴隸(有人這樣理解),淪為妓女,願家中其他人也這樣。神常常用一個人的罪惡來懲罰另一個人的罪惡,用妻子的淫亂來懲罰丈夫的淫亂,正如對待大衛那樣(撒母耳記下 12:11)。這雖然不應當成為妻子淫亂犯罪的藉口,但不論她多麼不義,神永遠是公義的。參考何西亞書
4:13:你們的新婦行淫。注意,人若對配偶不義不忠,若是配偶對自己也不義不忠,不要以為奇怪。
(2)他寧願自己遊街示眾:因為這是審判官當罰的罪孽。是的,即使犯姦淫罪的人本身就是審判官,像約伯那樣,也不例外。注意,掌權者應當視姦淫為大罪且給予嚴懲。在族長時代就是這樣的,那時還沒有摩西律法將之列為死罪。姦淫是惡行,公義的刀劍應當起威懾作用。
(3)他寧願自己家產喪盡。他明白這是必然的(第 12 節):這本是火。情慾是心靈的火:放縱情慾就是縱火燃燒,會燒盡一切的良知(決心、安慰等),叫良心荒廢,會惹動神的怒火。若不是由於基督的寶血,神的怒火要一直燒到地獄的最深處。情慾之火要燃燒直到毀滅,也要燒盡身體(箴言 5:11)。情慾之火會燒盡財產,必拔除人所有的家產。情慾之火越旺,審判也就越旺。也許這裡暗指所多瑪被毀,為的是警告那些像所多瑪人一樣過不敬虔日子的人。
II。他十分恩待僕人,以溫柔待他們。他把這麼大的家管理得井然有序。他能管住自己的脾氣又能管住自己的慾望,這足以見證他的誠實。在這兩點上能管住自己的勝過勇士(箴言
16:32)。這裡要注意,
1. 約伯如何在僕人面前降卑自己(第 13 節):他不藐視他們的情節,當僕婢與他相爭時也不藐視他們。若是他們與他有任何衝突,他願意傾聽他們的意見。若是他們觸犯到他,或被人控告,他會耐心聽他們說些什麼,看他們有什麼辯解或理由。若是他們埋怨他太過嚴厲,他也不會責怪他們,不會叫他們閉嘴,而是允許他們說出原委,若他們說得有理就會補償他們的憂愁。他恩待他們,不只是當他們服事自己的時候或當自己滿意的時候,即便是他們與他相爭的時候也恩待他們。在這點上他真是身為主人的好榜樣。公公平平地待僕人,願意別人如何待自己,就如何待人(歌羅西書 4:1;以弗所書 6:9),不用過激的行為管轄他們,不下重手。約伯有不少僕人在服事的時候喪了命(1:15-17),剩下的對他不仁不義,藐視他的情節,儘管他從不藐視他們(19:15,16)。他在昌盛的時候恩待他們,這點能給他一些安慰。注意,當親人離世或親人惡待我們的時候,若是良心能見證自己對他們已是仁至義盡,那將是極大的安慰。
2. 是什麼想法讓他如此恩待僕人。那是因為他明白神會察問他,神也造他們。
(1)神會察問他。他想:“我若是苦待僕人,神興起,我怎樣行呢?”他想到自己在天上的主會追究,會起身來察看。我們都應思想,當降罰的日子我們怎樣行呢(以賽亞書 10:3)。神若是嚴厲苦待我們,那麼我們早已滅亡了。想到此,我們更應當以溫柔對待所有與我們有關的人。神若是嚴厲地追究我們的過犯,用一切機會攻擊我們,嚴格要求我們,若是察問並且懲罰我們每一次過失,若總是大聲訓斥,常常發怒,想想那時我們會成為什麼樣子?但願我們不要惡待自己的屬下。若是我們對弟兄殘暴狠心,想想那時我們會成為什麼樣子。受傷之人的呼喊要被聽見,傷害人的要被懲處。心中無憐憫的也得不到憐憫,那時我們要怎麼辦呢?
(2)神造他,也造他的僕人(第 15 節)。正當他受試探要苦待僕人、要剝奪他們權利、不聽他們分辨的時候,這個念頭合時地出現在腦海裡:“造我在腹中的,不也是造他嗎?我是被造的,他也是被造的。我的存在倚靠神,他也一樣。他具備的本質與我相同,是同一位神手上的工:我們豈不都是一位父嗎(瑪拉基書 2:10)?”注意,人與人之間不管境遇多麼不同,不管思想意識、體力或社會地位多麼不同,都是神所造的。這就是為什麼我們不能取笑別人天生的缺陷,也不能踐踏在任何方面稍遜於我們的人,反倒要凡事待人如同希望別人待自己那樣。這是公平的法則,但願人人都平等相待。既然人人都平等,都從一個模子裡被造,都藉著相同的能力,都為了同一個目標,不管人的境遇有何不同,我們都有責任在各方面平等對待別人,正如我們希望別人對待我們那樣。
約伯憐憫窮人(主前 1520 年)
16-23。16 我若不容貧寒人得其所願,或叫寡婦眼中失望,17 或獨自吃我一點食物,孤兒沒有與我同吃;(18 從幼年時孤兒與我同長,好像父子一樣;我從出母腹就扶助 寡婦。)19 我若見人因無衣死亡,或見窮乏人身無遮蓋;20 我若不使他因我羊的毛得暖,為我祝福;21
我若在城門口見有幫助我的,舉手攻擊孤兒;22 情願我的肩頭從缺盆骨脫落,我的膀臂從羊矢骨折斷。23
因神降的災禍使我恐懼;因他的威嚴,我不能妄為。
以利法指控約伯的時候特別提到他不憐憫窮人(22:6-9):饑餓的人,你沒有給他食物;你剝去貧寒人的衣服;你打發寡婦空手回去,等等。你可能會覺得他必有什麼真憑實據,不然不會用這樣肯定露骨的詞句。但從約伯自己的聲明來看,以利法的指控完全是無中生有。約伯從來沒有犯過這樣的罪。看這裡:
I。約伯憑良心見證自己十分關心窮人。在這方面,他受的指控最重,所以他也在這方面發揮最多。他莊嚴聲明:
1. 他一有機會就盡全力為窮人謀利益。他一向憐憫關心他們,特別是急需幫助的寡婦和孤兒。
(1)他隨時叫他們得其所願,不致失望(第 16 節)。若是窮人求他開恩,他會立即遂他的願。若是他看到寡婦的哀哭眼神裡指望得到什麼,即便她不敢開口,他也會施憐憫捐助,從不叫寡婦眼中失望。
(2)他尊敬窮人,給他們體面。他請孤兒與他同桌吃飯,和他吃一樣的食物,與他暢所欲言,他也顯得很樂意與他們相伴,視他們如同己出(第 17 節)。窮人最擔憂的莫過於受人冷眼相看,因此決不能忽視對他們的尊敬。
(3)他對他們溫柔有加,像父親一樣關懷他們(第 18 節)。他是孤兒的父,他關心孤兒,看顧他們,養育他們,不但給他們資助,還提供教育。他是寡婦的嚮導,她們失去了年輕時的嚮導。他在諸事上給她們出謀劃策,關注她們,照料她們各樣的事。人若不需要我們捐助,可能需要我們出主意,這也許對她們是真正的幫助。這一點,約伯說他從幼年時、從出母腹時就已經做到了。他性本溫柔,有愛心。他從小就開始行善,從有記憶開始就是這樣。他常常關心貧窮的寡婦和孤兒。他的父母從很早就教導他要憐憫幫助窮人,要養育孤兒。
( 4 ) 他給他們食物。他們與他吃一樣的食物(第 17 節),不是在他之後吃,也不是吃他飯桌上掉下來的碎屑,而是與他一起吃,吃他飯桌上的佳餚。富人不應當獨自吃自己的食物,不應當只顧自己,不應當獨自品嘗美味,應當與別人分享,就像大衛恩待米非波設一樣(撒母耳記下
9: 11)。
(5)他特別關心衣不蔽體的人,給他們穿的,這要花去他更多的錢(第 19 節)。窮人缺吃會喪命,少穿也會喪命,夜間缺乏衣服禦寒,白日缺乏衣服出門。約伯若是知道有人落入這般光景,他就前去幫助他們。他沒有花錢為僕人製作精緻高貴的制服,卻特別為窮人提供溫暖牢固、用羊毛製作的衣服(第 20 節),不叫他們衣衫襤褸,隨時被扔進泥坑裡。這些人穿著他給的暖衣就從心底裡為他祝福。他們稱讚他的愛心,因他的緣故讚美神,也求神賜福給他。如今約伯的羊群雖被天火燒盡,但他仍有安慰,因為他有羊的時候以誠實得羊,以愛心用羊,窮人得以吃他的羊肉,穿他的羊毛織出的衣服。
2. 他從不與人同謀虐待窮人。有人也許會說他只是偶爾恩待他喜歡的孤兒,並非待所有人都這樣。不!他恩待所有的孤兒,從不傷害一個。他從不舉手攻擊孤兒(第 21 節),從不威脅他們或恐嚇他們,從不擊打他們,儘管有人在城門口幫助他也不這麼做,意思是:儘管他在人前或審判官前有十足的理由,儘管這些人能幫助他擊打窮人,也能幫助他開脫。人若在權力範圍內可以做一件錯事,也很有機會被開脫,但卻不做,反倒喜愛公平和憐憫且堅定不移,那麼日後思想起來就能大得安慰,約伯就是這樣的。
II。他起誓強調自己的聲明(第 22 節):“我若是欺壓過窮人,情願我的肩頭從缺盆骨脫落,我的膀臂從羊矢骨折斷,”意思是:“情願我的皮肉腐爛脫落,骨頭與骨頭之間脫節折斷。”若不是他對此事十分確定,斷不敢這樣公然挑戰復仇的神。他表示神若折斷攻擊孤兒之人的膀臂,如同神叫耶羅波安那只伸出來擊打先知的手臂枯乾(列王紀上 13:6),那是十分公義的。
III。約伯不做無愛心、無憐憫的事,是本著這樣的原則:儘管城門口有人幫助他,他有能力叫窮人屈服,但他不敢欺壓窮人,因為他不敢與神為敵,而神是受壓迫之人的中保,定要將欺壓人的繩之以法(第 23 節):“因神降的災禍使我恐懼,因他的威嚴,我不能妄為,不敢與他為敵。”他懼怕的是:
1. 神的威嚴,那是高過自己的神。想到神的威嚴,想到至高的神,就有一種莫名的畏懼,使他在整件事上謹慎小心。人若欺壓窮人,若奪去審判和公理,必是忘記了有一位高過居高位的鑒察,在他們以上還有更高的(傳道書 5:8),他能對付他們。但約伯沒有忘記。
2. 神的忿怒,他若欺壓窮人,神必對付他。他若犯了這罪,神降的災禍就必定臨到他,且要徹底毀滅他。想起這點他就恐懼,於是就不敢犯罪。注意,再好的義人也必須多多懼怕來自神的災禍,從而阻止自己犯罪。這尤其要阻止我們不做任何有違公義的事和欺壓人的事,不然神必親自復仇。就如來自神的救恩是我們的安慰,照樣來自神的災禍應當成為我們的驚嚇。亞當在犯罪以前就在神的警告面前肅然起敬。
約伯恨惡偶像(主前 1520 年)
24-32。24 我若以黃金為指望,對精金說:你是我的倚靠;25 我若因財物豐裕,因我手多得資財而歡喜;26
我若見太陽發光,明月行在空中,27 心就暗暗被引誘,口便親手;28
這也是審判官當罰的罪孽,又是我背棄在上的神。29 我若見恨我的遭報就歡喜,見他遭災便高興;(30
我沒有容口犯罪,咒詛他的生命;)31 若我帳棚的人未嘗說,誰不以主人的食物吃飽呢?(32
從來我沒有容客旅在街上住宿,卻開門迎接行路的人;)
這幾節經文道出了約伯的另外四條聲明,這些和其它聲明一樣,都是向我們表明他的為人和行為,也是教導我們要當什麼樣的人,做什麼樣的事。
I。他聲明他從不心儀世上的財富,也從不以物質財富為自己的分或為自己的喜樂。他擁有黃金,擁有精金。他財物豐裕,多得資財。財富可以有利也可以有害,取決於我們如何對待它。財富若成了我們的目的,成了我們的主人,那就是災禍。財富若為我們所用,成為行義的器皿,那就是祝福。約伯在這裡告訴我們他是如何對待世上財富的。
1. 他不依靠財富:沒有以黃金為指望(第 24 節)。人若以黃金為指望,那是十分不明智的。若以財富為樂,若擁有大量世上的貨財就以為自己穩妥尊貴,就以為必得安慰,那就是與自己為敵。有些人視財富為盼望和自信過於將來的世界,仿佛財富象徵著神的恩惠。也有些人不會愚蠢到這種地步,但仍視財富為今生的分,其實財富本身十分不可靠,而人若指望滿足於財富就更不可靠。人若擁有財富就很難不信靠財富,因此財主進天國是難的(馬太福音 19:23;馬可福音 10:24)。
2. 他並不以財富為滿足(第 25 節):我若因財物豐裕,若吹噓我手多得資財。他並不以財富為自豪,不覺得財富能使自己的品格錦上添花,也不認為他能靠自己的能力和權勢獲取財富(申命記
8:17)。屬靈的事才是他心之所向。相比之下,財富對他來說索然乏味。他的喜樂沒有停留在所得的福分,而是通過福分以賜福的神為樂。他在豐衣足食之時從來不說,靈魂哪,你只管安安逸逸地吃喝快樂吧(路加福音 12:19),也不因財富而沾沾自喜。他不以財富為樂,這使他能夠在失去財富的時候承受得住。人若想做到“哀哭的要像不哀哭”,就必須先做到“快樂的要像不快樂”(哥林多前書 7:30)。享樂的時候少一分快樂,失望的時候就少一分痛苦。
II。他聲明他從不敬拜任何被造之物,也不歸榮耀給它們。他只敬拜配得敬拜的神,從來不拜偶像(第 26-28 節)。朋友們沒有指責他這一點。但似乎當時有人愚蠢至極,竟然敬拜日頭和月亮,不然約伯不會提到這事。偶像崇拜是古時惡人走過的老路,最早的偶像是日頭和月亮,仿佛這是誘惑力最大的。申命記 4:19 就曾記載,當時摩西指出百姓拜日頭月亮所面臨的危險。不過當時百姓是偷著拜,不敢在公眾場合下這麼做,不像後來最可憎的偶像崇拜發生在大庭廣眾面前。請注意看:
1. 約伯離偶像有多遠。他不但從來沒有向巴力屈膝(有人認為巴力被用來代表日頭),從來沒有下跪膜拜日頭,而且他的眼目、他的心和他的嘴唇都遠離日頭。
(1)每當看見日頭燦爛,月光皎潔,他決不對其有任何讚賞,只會因其光輝和益處歸榮耀於造物主。他與眼目立約阻止肉體的姦淫罪,也同樣與眼目立約阻止屬靈的姦淫罪。他的約就是:每當他看見天空的發光體,必憑信心透過它們,看到背後的眾光之父。
(2)他竭力保守自己的心,決不被偷偷引誘,以為在這些光輝裡面藏著什麼神明,或光照在地上帶著什麼神明的力量,以致人應當榮耀這些發光體。偶像崇拜的根源就在於此,都是從心裡發出的。與其它的罪一樣,各人被試探,乃是被自己的私慾牽引誘惑的(雅各書 1:14)。
(3)他從不稱頌這些假神,從未表現出一點讚美的舉動:他從不用口親手。這可能是當時常用的一個禮儀,是偶像崇拜之人用的。今天我們或鞠躬或用口親手,那是傳統的人與人之間的禮貌舉動,但古時這動作似乎表示把日頭和月亮當作神明來尊敬。他們無法真的去親吻天體,不像獻祭的人可以向牛犢親嘴(何西亞書 13:2;列王紀上 19:18)。但為了表示自己的誠意,他們就親吻自己的手。神造日頭和月亮為世人效力,為世人掌燈,而他們卻將之敬奉為主子。約伯從不這麼做。
2. 約伯想到偶像,心中有多厭惡(第 28 節)。
(1)他將之視為得罪地方官:這也是審判官當罰的罪孽,擾亂治安,對王對地方都有害。偶像崇拜使人心敗壞,舉止腐敗。它奪去信仰的真諦,不利於社會團結,惹神的怒氣,致使民被遺棄,國受審判。所以,維護公眾和平的官員都要以刑罰來制止它。
(2)他更將之視為得罪天上的神,大大背叛神的冠冕和尊嚴:又是我背棄在上的神,就是不認他為神,不認神的主權為至高。拜偶像實際上就是心中無神,因此外邦人也稱為活在世上沒有神(以弗所書 2:12)。注意,若有什麼事物背棄至高的神,背棄神的旨意,或否認神的完美,我們一定要遠離它。
III。他聲明他從不傷害任何人,也從不試圖傷害人,連最壞的敵人他也無心傷害。饒恕害自己的人,這似乎是舊約的法則,可法利賽人卻讓這條律法實際上失去了效力。他們教導人說:“當愛你的鄰舍,恨你的仇敵”(馬太福音 5:43)。讓我們看看這裡:
1. 約伯從不報復。他不但不報復傷害他的人,不摧毀恨他的人,而且
(1)即使災禍臨到這些人,他也不會為此高興(第 29 節)。有不少人未必會故意傷害那些與自己為敵的人,或故意對他們不仁,不過當他們受到傷害時則免不了在暗中掩面而笑。但約伯不是這樣。他善待別人,也免不了有人恨他。禍患臨到這些人,他看見他們毀滅,從不幸災樂禍,因為這很可能會使禍患臨到自己,參考箴言 24:17,18。
(2)他心中也不希望災禍臨到他們(第 30 節)。他從不咒詛他的生命(咒詛生命是最壞的咒詛),從不咒他死。他明白他若是這樣咒詛就會犯罪。他十分謹慎免得舌頭犯罪(詩篇 39:1),他沒有容口犯罪,不敢咒詛別人,即便對方是最壞的敵人。別人向我們作惡,並不等於我們也可以向他們作惡。
2. 別人催他報仇,而他卻持守自己,從不報復(第 31 節)(譯者注:欽定本第 31 節直譯為“若我帳棚的人未嘗說:啊,即使吃他的肉都不滿足”):他帳棚的人,就是他的家人、僕人或周圍的人。他們痛恨那些恨約伯的仇敵,若是約伯派他們去或允許他們去,真可以把他們吃了。“啊,即使吃他的肉都不滿足!主人願意饒恕,可我們不願意。”看看家人多麼愛戴約伯,為他的事盡忠,約伯的敵人就是他們的敵人。我們也看到約伯如何控制自己的怒氣,從不報復,儘管周圍的人都在煽風點火。注意,
(1)義人往往不把別人對他的羞辱放在心裡,反而是朋友們看不過去。
(2)大人物周圍常有人慫恿他們報仇伸冤。大衛周圍就有這樣的人(撒母耳記上
24:4;26:8;撒母耳記下 16:9)。但他們若是控制自己的脾氣,不理會周圍的那些可恥的諂媚求寵,
將來就會問心無愧,還會贏得許多稱讚。
IV。他聲明他從不惡待陌生人,從不冷漠無情(第 32 節):我沒有容客旅在街上住宿,如同天使因羅得的好客沒有露宿所多瑪街頭那樣。也許正是羅得的事使約伯學會不要忘記招待客旅(我們也應當學會這點,希伯來書 13:2)。在家的人要替遠在他鄉的人著想,設身處地為他們著想。人若願意如何被對待,就應當如何對待人。好客是基督徒的責任(彼得前書 4:9)。約伯在亨通之時以好客而聞名:他的門向大街打開(可以這樣理解)。他開著門,便於看見過路人並邀請他們進來,正如亞伯拉罕那樣(創世紀 18:1)。
約伯聲明自己的正直(主前 1520 年)
33-40。33 我若像亞當 遮掩我的過犯,將罪孽藏在懷中;34 因懼怕大眾,又因宗族藐視我使我驚恐,以致閉口無言,杜門不出;35
惟願有一位肯聽我!(看哪,在這裏有我所劃的押,願全能者回答我!)36 願那敵我者所寫的狀詞在我這裏!我必帶在肩上,又綁在頭上為冠冕。37
我必向他述說我腳步的數目,必如君王進到他面前。38 我若奪取田地,這地向我喊冤,犂溝一同哭泣;39
我若吃地的出產不給價值,或叫原主喪命;40 願這地長蒺藜代替麥子,長惡草代替大麥。約伯的話說完了。
約伯在這裡聲明自己沒有犯另外三種罪,並且再次懇求站在神的審判席前聽訟。也許他要用這樣的懇求來結束自己的發言(所以我們留到最後再討論),只是提到了另一宗具體的罪,他認為很有必要澄清自己。他聲明:
I。他並非掩飾虛偽之人。朋友們指控他披著信仰的外衣在暗中犯罪,與別人沒什麼兩樣,不過是更會掩飾自己。以利法說(20:12)他的惡藏在舌頭底下。約伯說,“不,我從來不是這樣(第 33 節):我不像亞當那樣遮掩自己的過犯,不找藉口為自己開脫,沒有用無花果樹葉遮羞,從未將罪孽藏在懷中,也不會貪愛罪孽好像離不開一樣,或像偷來的東西生怕被發現那樣。”人往往遮掩自己的過犯,從始祖開始就是那樣。我們不願意承認自己的錯,往往掩飾,粉刷自己,怪罪別人,如同亞當怪罪妻子那樣,心中對神不無忌諱。但是遮掩罪過的必不亨通(箴言 28:13)。約伯在這裡提到兩點,足可證明他的正直:
1. 他從未犯過有違誠實品德的罪孽或過犯,現在也不必拼命隱瞞。他的聲明十分中肯,有些罪他堅決否認,有些則表示他覺得未曾犯過。
2. 若是他有什麼罪孽和過犯(不犯罪的人,世上實在沒有,傳道書 7:20),他會立即承認。一旦意識到自己說錯什麼或做錯什麼,就立即糾正,立即悔改,向神認錯,向人認錯,不再重犯。這真是真誠。
II。他並非懦弱膽怯之人。他在行善時所生發的勇氣見證他的正直(第 34 節):我可曾因懼怕大眾而閉口無言?沒有,所有認識他的人都知道他在善事上意志堅定。為了捍衛信仰和公義,他敢當敢說敢做,從不懼怕任何人,也從不因受到威脅而失責,而是鐵面無私。請注意看,
1. 約伯是掌權者,是有名望的人,在當地盡心盡責。若有必要站出來說公道話,他就不會保持沉默,也不敢沉默。若有必要出門行善,他就不會躲在家中。我們蒙召,應當站出來譴責罪孽,作見證抵擋罪孽,捍衛真理,捍衛神的道,為受傷害受欺壓的人行公義,以各樣方式服事百姓,捍衛我們的信仰。在這個時候若是我們沉默不語或退縮不前,那就是我們的罪孽。
2. 約伯在盡責過程中十分輕看任何阻力。暴徒喧嘩他置之不理,在人前他毫不懼色,武力威脅他也不放在眼裡:宗族的藐視不能使他驚恐。人多勢眾,諷刺侮辱,或為受害者行公義時受到的誹謗,都不能阻擋他。他不左右搖擺,不屈服於權貴,定要捍衛公義。他所敬畏的是偉大的神,不是人,不是咒詛,不是來自宗族的藐視。
III。他並非兇狠殘暴之人,從不欺壓貧窮的鄰舍。這裡要注意:
1. 他聲明什麼:他所有的財產都來自正當途徑,也都用於正當途徑,所以田地不會向他喊冤,犁溝也不會一同哭泣(第 38 節)。而若是以詭詐欺騙而得來的,就大不相同(哈巴谷書 2:9-11)。經上說一切受造之物在人的罪孽下一同歎息(羅馬書 8:22),不義之財會向人喊冤,會指控人,定人的罪,且會要求行公義。欺壓人的不會逃脫審判,田地和犁溝都要見證他的罪惡,都要控訴他。關於他的財產,約伯可以坦然地說兩點:
(1)他從未吃地的出產不給價值(第 39 節)。他所買的必定付上價銀,好比亞伯拉罕買地(創世紀 23:16),如同大衛一樣(撒母耳記下 24: 24)。他雇用工人,都是按時付工資。若是吃了租給佃戶果園裡的果子,他必定償還,或在租金裡扣除。
(2)他從未叫田地的主人喪命,從來不會像亞哈那樣為了拿伯的葡萄園竟然殺了繼承者,奪了產業。為他種地的人,他從不叫他們挨餓,也從來不會壓榨他們,使他們喪命。他的佃戶、工人和僕人中,無人抱怨過他。
2. 他如何證明自己的聲明。像前面一樣他用詛咒發誓來證明(第 40 節):“我若有不義之財,願這地長蒺藜代替麥子,長最壞的野草而不是最好的穀物。”不義之財使人失去安慰,使人對產業的指望落空。人可以在地裡撒種,但所撒的卻不是將來的形體。神會給它一個形體。所撒的是穀種,長出來的卻是蒺藜。不義之財不會給人任何好處。約伯在臨近聲明結尾時開始求告坐在審判席上的神(第 35-37 節):惟願有一位肯聽我,願全能者回答我!這是他所盼望的,也是他常常感歎得不到的。既然他一件件一樁樁替自己作了辯解,他就畫押,指望聽訟,把狀紙呈上去,直到他被傳訊的時候。
( 1 ) 審訊即將開始,他迫切提出請求:“惟願有一位肯聽我!誰做法官都可以。我的案件有利,證據清晰,我願意聽憑任何人的審訊,但我更希望全能者親自審訊。”正直的心不懼怕被查驗。心中誠實的人希望在胸口開一個窗,叫人人都看見他的意念。不過正直的心尤其希望一切都由神的審判來斷定,因為神的審判必是基於事實。神啊,求你鑒察我,知道我的心思(詩篇 139: 23),這是聖潔大衛的禱告。而判斷我的乃是主(哥林多前書 4:4),這是蒙福保羅的安慰。
( 2 ) 起訴人被召來,原告被傳喚,受命呈上案情,陳明所有的指控,堅持自己的陳詞:“願那敵我者所寫的狀詞在我這裡。朋友們指控我虛偽,願他們把指控寫下來,白紙黑字,我們可以對簿公堂。”約伯很願意看見控訴書,很願意得到一份狀紙。他絕不隱瞞,必帶在肩上,讓大家都能看見,都能讀到。不但如此,他甚至願意綁在頭上為冠冕,作為自己的裝飾。因為,
[1] 若是陳列的指控揭露了他無意中所犯過的罪,他很願意知道,並願意悔改且得到寬恕。凡義人都願意知道自己的過失,且對誠心指出他們過失的人心存感激。
[2] 若是陳列的指控錯怪了他,他必否認指控,澄清自己的名聲,這樣他離開時就更有尊榮。
[3] 但是他相信,若是仇敵認真斟酌將指控都寫下來,那麼這些指控必然都是微不足道的。看見這些指控的人必會說:“如果這就是他們的指控,那真是小題大做,簡直是恥辱。”
( 3 ) 被告隨時準備出庭,坦率公正地回答指控者的所有問話。他必向他們述說他腳步的數目(第 37 節)。他必向他們展示自己過去的生活,將生命的各個階段和處境都顯示給他們看。他要談到自己的為人,有利的和不利的都要說,讓他們隨意取捨。他對自己的正直深信不疑,以致他進到他們面前時如同將要被加冕的君王,而不是將要被審判的犯人。他的喜樂就是良心的見證。詩曰(譯者注:這是古羅馬詩人賀拉斯的詩):
縱然你有銅牆鐵壁,仍要持守無愧的良心。
人若在世上手潔心清,像約伯那樣,就能向神仰起無瑕疵的臉,在被人無端誹謗的時候盼望神的審判,且以此安慰自己。我們的心若不責備我們,就可以向神坦然無懼了(約翰一書 3:21)。
就這樣,約伯的話說完了,意思是他為了回應朋友的發言,該說的都說了。後面他還說了自責的話(40:4,5;42:2 等),不過他自我分辯的話到此為止。若是還嫌不足,他也不會再說了。他知道什麼時候該住口,讓大家評理。有人認為這裡帶有堅定和誇勝的語氣。他守住了陣地,且堅信必能贏得勝利。誰能控告神所揀選的人呢?有神稱他們為義了(羅馬書 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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