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章
本章講述了在七月的三個重要的嚴肅會時的獻祭。I。在七月初一日,是吹角的節期(1-6節)。II。在七月初十日,是贖罪日(7-11節)。III。在七月十五日以及之後的七天(12-38節)。最後,是總結(39,40節)。
1-11。1 「七月初一日,你們當有聖會;甚麼勞碌的工都不可做,是你們當守為吹角的日子。2
你們要將公牛犢一隻,公綿羊一隻,沒有殘疾、一歲的公羊羔七隻,作為馨香的燔祭獻給耶和華。3 同獻的素祭用調油的細麵;為一隻公牛要獻伊法十分之三;為一隻公羊要獻伊法十分之二;4 為那七隻羊羔,每隻要獻伊法十分之一。5
又獻一隻公山羊作贖罪祭,為你們贖罪。6 這些是在月朔的燔祭和同獻的素祭,並常獻的燔祭與同獻的素祭,以及照例同獻的奠祭以外,都作為馨香的火祭獻給耶和華。」
7 「七月初十日,你們當有聖會;要刻苦己心,甚麼工都不可做。8 只要將公牛犢一隻,公綿羊一隻,一歲的公羊羔七隻,都要沒有殘疾的,作為馨香的燔祭獻給耶和華。9 同獻的素祭用調油的細麵:為一隻公牛要獻伊法十分之三;為一隻公羊要獻伊法十分之二;10 為那七隻羊羔,每隻要獻伊法十分之一。11
又獻一隻公山羊為贖罪祭。這是在贖罪祭和常獻的燔祭,與同獻的素祭並同獻的奠祭以外。」
在七月中莊嚴的聖會,要比一年中任何其它月份都要多。
1. 在七月初一日,是吹角的節期,要有獻祭;這日要有聖會;也是為後面贖罪日和住棚節的兩次聖會作預備。神聖的禮,是要使我們敬虔。在(利23:24)講明吹角的節期。這裡更進一步提到,在這日百姓要帶來獻祭的祭牲等。這些獻祭的內容,都是在前面所說的每日獻祭、每月朔獻祭等之外所增添的。我們不應有減少敬虔的藉口,而是,應當為比平日做得更多而喜樂。我們不能因為去教會敬拜,就忽視了在家庭之中和在獨自之時的敬拜神;也不能,因為在家裡敬拜了神就不去教會。我們應當在服事敬拜神的工作之中大大豐富。
2. 贖罪日。除了那日所例行的各樣事奉之外(我們在(利16)看見相關的記述),這裡,詳述關於要敬獻的馨香燔祭(8-10節)。關於我們的信心與悔改,在這一天的所獻之祭中,預表了兩樣福音之中的恩典;首先是,我們必須把我們的信心中的眼睛矚目於神的榮耀與權柄,這就是燔祭所表示的尊崇;第二是,贖罪祭的公山羊,表明我們有如此多的謬誤與罪需要悔改。同時,這也表明了律法獻祭的不完美,不能完全地除去罪;以至於在贖罪祭之外,還要另有公山羊為祭(11節)。但是律法所不能做到的,基督的救恩已經作成。
12-40。 12 「七月十五日,你們當有聖會;甚麼勞碌的工都不可做,要向耶和華守節七日。13
又要將公牛犢十三隻,公綿羊兩隻,一歲的公羊羔十四隻,都要沒有殘疾的,用火獻給耶和華為馨香的燔祭。14 同獻的素祭用調油的細麵;為那十三隻公牛,每隻要獻伊法十分之三;為那兩隻公羊,每隻要獻伊法十分之二;15 為那十四隻羊羔,每隻要獻伊法十分之一。16 並獻一隻公山羊為贖罪祭,這是在常獻的燔祭和同獻的素祭並同獻的奠祭以外。17
「第二日要獻公牛犢十二隻,公綿羊兩隻,沒有殘疾、一歲的公羊羔十四隻;18 並為公牛、公羊,和羊羔,按數照例,獻同獻的素祭和同獻的奠祭。19
又要獻一隻公山羊為贖罪祭。這是在常獻的燔祭和同獻的素祭並同獻的奠祭以外。20 「第三日要獻公牛十一隻,公羊兩隻,沒有殘疾、一歲的公羊羔十四隻;21 並為公牛、公羊,和羊羔,按數照例,獻同獻的素祭和同獻的奠祭。22
又要獻一隻公山羊為贖罪祭。這是在常獻的燔祭和同獻的素祭並同獻的奠祭以外。23 「第四日要獻公牛十隻,公羊兩隻,沒有殘疾、一歲的公羊羔十四隻;24 並為公牛、公羊,和羊羔,按數照例,獻同獻的素祭和同獻的奠祭。25
又要獻一隻公山羊為贖罪祭。這是在常獻的燔祭和同獻的素祭並同獻的奠祭以外。26「第五日要獻公牛九隻,公羊兩隻,沒有殘疾、一歲的公羊羔十四隻;27
並為公牛、公羊,和羊羔,按數照例,獻同獻的素祭和同獻的奠祭。28 又要獻一隻公山羊為贖罪祭。這是在常獻的燔祭和同獻的素祭並同獻的奠祭以外。29
「第六日要獻公牛八隻,公羊兩隻,沒有殘疾、一歲的公羊羔十四隻;30 並為公牛、公羊,和羊羔,按數照例,獻同獻的素祭和同獻的奠祭。31
又要獻一隻公山羊為贖罪祭。這是在常獻的燔祭和同獻的素祭並同獻的奠祭以外。32 「第七日要獻公牛七隻,公羊兩隻,沒有殘疾、一歲的公羊羔十四隻;33 並為公牛、公羊,和羊羔,按數照例,獻同獻的素祭和同獻的奠祭。34
又要獻一隻公山羊為贖罪祭。這是在常獻的燔祭和同獻的素祭並同獻的奠祭以外。35「第八日你們當有嚴肅會;甚麼勞碌的工都不可做;36
只要將公牛一隻,公羊一隻,沒有殘疾、一歲的公羊羔七隻作火祭,獻給耶和華為馨香的燔祭;37 並為公牛、公羊,和羊羔,按數照例,獻同獻的素祭和同獻的奠祭。38 又要獻一隻公山羊為贖罪祭。這是在常獻的燔祭和同獻的素祭並同獻的奠祭以外。39
「這些祭要在你們的節期獻給耶和華,都在所許的願並甘心所獻的以外,作為你們的燔祭、素祭、奠祭,和平安祭。」40 於是,摩西照耶和華所吩咐他的一切話告訴以色列人。
在贖罪日,人都要刻苦己心;然而之後緊接著的是住棚節的歡樂,他們在耶和華面前歡欣喜樂。正如,流淚撒種的人,歡樂地收割。我們在(利23:34等)也已經看見關於住棚節的記述;這裡,又加上一些關於獻火祭的指示。相對照的部分,是在(利23:36)。這裡,
1. 他們喜樂的日子,也是獻祭的日子。我們在敬虔地事奉神的心情之中、盡自己的職分之中,能夠歡欣喜樂,這並不是不好的事情。
2. 他們住棚的每一天,都要獻祭。我們即使在住棚節的歡樂心情裡,也應當有職分和興趣,來保持與神經常的交通。我們外在環境的改變和變動,不應當成為我們的藉口,使我們忽視敬拜神的職分。
3. 在那七天中每日的獻祭,雖然僅是數量上有不同,而內容上完全相同;但是,這裡都一一加以記述。這並不是簡單的重複,而是神教導他們,要仔細謹慎地遵從這些敬獻的禮例,以敬虔和熱誠的情感來敬拜事奉,眼目專注與每日的事奉工作之中。
4. 公牛犢(這是獻祭中最昂貴的部分)的數目每日減少。第一天他們要獻十三隻公牛犢;第二天獻十二隻;第三天獻十一只;等等;直到第七天,獻七隻公牛犢。到最後一天(即第八天),儘管這是他們最盛大歡樂的一天,並且要舉行聖潔的嚴肅會;但是,他們在這一天只獻一隻公牛。雖然在其它的日子裡他們獻兩隻公綿羊,十四隻公羊羔;但是,在這最後一天,他們只獻公羊一隻,羊羔七隻。那律法給予者的旨意就是如此;這本身就是針對上述這些獻祭的足夠的原因。這裡或許也在暗示,律法中的這些禮例和律例,將要漸漸褪去;並最終都指向那最大的贖罪祭,基督;基督要比這所有的獻祭的禮例加在一起還要寶貴。(約7:37,38)節 期 的 末 日
, 就 是 最 大 之 日 , 耶 穌 站 著 高 聲 說 , 人 若 渴 了 , 可 以 到 我 這 裡 來 喝 。信 我 的 人 就 如 經 上 所 說 : 「從 他 腹 中 要 流 出
活 水 的 江 河 來 。」正是在那盛大歡樂的住棚節的節期末日,就是最大的那一天,基督對饑渴慕義的人(即,那些人的內心感受到罪,感受到所獻的祭不能使他們完全、成義)召喚,到基督那裡去喝永生的活水。
5. 素祭和奠祭也要按著指定的數目和方式獻上,伴隨著燔祭與贖罪祭。正如在筵席中不可缺少餅和酒,在神的聖壇上,神的桌台前,這些也不可缺少。如果我們不按著神所指示的,如果我們不帶著敬虔和熱誠的情感;那麼,無論我們在獻祭之中、在禮例之中做了多少事情,都不會被神所悅納。
6. 正如其它的節期之中一樣,在住棚節的每一天之中,都要獻上贖罪祭。我們的燔祭,好比是對神的讚美和尊崇;但是,這些不會被神所悅納,除非我們有基督為我們所獻上的贖罪祭。
7. 即使這裡所記述的獻祭都已經獻上了,我們仍然不可忽略那每日、每早晨、每晚上所應當常獻的燔祭。我們日常的敬虔和敬拜,不可被忽略;無論我們有多少特殊活動的理由。
8. 這裡所記述的這些獻祭,是為全會眾所獻的;在此之外,仍然還應當有各人所願意獻上的許願的祭和甘心的祭(39節)。當神指示他們應當怎樣做事情的時候,神也鼓勵他們以自己的熱誠和熱忱,來做更多的事;不是打斷或干擾原來應有的敬拜,而是使之更加豐富。正如(代下30:23,24)中眾人所做的。在《利未記》中已經指明獻祭的人以及禮例等等;但是,這些為全會眾所獻的祭,並不應該成為每一個以色列人的藉口;他們自己每個人也當有許願之祭以及甘心的祭。這正如牧師傳道人與我們一同禱告、為我們禱告,並不應取代我們自己在神面前的敬虔禱告,成為我們自己不禱告的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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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章
在本章,是關於許願或起誓的事情;這在上章的結尾提到。I。一般性地開宗明義,人的許願要鄭重以待,不可食言(1,2節)。II。一些例外的情況在這裡詳述。1.
女兒的許願,如果父親不同意,就不需約束(3-5節)。2. 妻子的許願,如果丈夫不同意,也不需約束(6節等)。
1-2。1 摩西曉諭以色列各支派的首領說:「耶和華所吩咐的乃是這樣:2
人若向耶和華許願或起誓,要約束自己,就不可食言,必要按口中所出的一切話行。
這裡的律例,是曉諭給各支派的首領的;使他們可以教導他人,告訴他們律例與警誡,並且,如果有人違反,也要給以懲戒。這是神的命令,而且也仍然適用。
1. 所針對的情況是,一個人為了榮耀神,向神許願起誓。許願的內容,應當是合法的:人不能許願來破壞神的旨意和誡命。
所許的願,可以是願意在某種程度或是方面上,承擔本不需要承擔的職分責任;可以是在一定的什麼時候獻怎樣的祭,獻上自己的什麼東西給神;戒除酒肉,或是刻苦己心,禁食(在贖罪日以外的刻苦己心),等等。許多這樣的願,都是帶著熱忱而許的;或是因為所犯的罪,或是因為要預防某樣的罪,或是為了尋求神的恩慈,並且對神的恩慈表達深深的感謝,等等。這樣的願,是以真誠、謹守的心而許。所許的願,是在靈魂裡的約束。這是向神所許的願;神是靈;人的靈魂,要被神所約束。對人所許的願,是在物質形式上的約束;但是對神所許的願,是在那人靈魂裡的約束。我們在聖餐之聖禮中所許的聖願,是我們在靈魂裡與基督十字架救恩、基督的身體、基督的寶血的聯合,代表我們因著基督的救恩可以脫離罪、跟從神旨意。這個聖願,是出於神、出於神的救恩,沒有丈夫或是父親可以取消去除。我們在日常事務中按著自己的能力意願,向神所許的願,比如(徒5:4),則也同樣是靈魂裡的約束。
3-16。3 女子年幼、還在父家的時候,若向耶和華許願,要約束自己,4
她父親也聽見她所許的願並約束自己的話,卻向她默默不言,她所許的願並約束自己的話就都要為定。5 但她父親聽見的日子若不應承她所許的願和約束自己的話,就都不得為定;耶和華也必赦免她,因為她父親不應承。6 她若出了嫁,有願在身,或是口中出了約束自己的冒失話,7 她丈夫聽見的日子,卻向她默默不言,她所許的願並約束自己的話就都要為定。8
但她丈夫聽見的日子,若不應承,就算廢了她所許的願和她出口約束自己的冒失話;耶和華也必赦免她。9 寡婦或是被休的婦人所許的願,就是她約束自己的話,都要為定。10 她若在丈夫家裏許了願或起了誓,約束自己,11
丈夫聽見,卻向她默默不言,也沒有不應承,她所許的願並約束自己的話就都要為定。12 丈夫聽見的日子,若把這兩樣全廢了,婦人口中所許的願或是約束自己的話就都不得為定,因她丈夫已經把這兩樣廢了;耶和華也必赦免她。13
凡她所許的願和刻苦約束自己所起的誓,她丈夫可以堅定,也可以廢去。14 倘若她丈夫天天向她默默不言,就算是堅定她所許的願和約束自己的話;因丈夫聽見的日子向她默默不言,就使這兩樣堅定。15
但她丈夫聽見以後,若使這兩樣全廢了,就要擔當婦人的罪孽。」16 這是丈夫待妻子,父親待女兒,女兒年幼、還在父家,耶和華所吩咐摩西的律例。
這裡所說的許願和實現,是指的人在自己的意志下,在清楚的理解和明白的情況下,要踐行自己向神所曾許下的願;這許的願是合法的,也是可能實現的。如果許願的人是在被脅迫之下,或是在別人的意志之下,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這裡,講明兩種情況:----
I。女兒在父家還沒有出嫁的時候。對女兒的許願,父親可以否決或是同意。
1. 即使父親不發表意見,也是意味著同意,即默許。
2. 但是,如果父親不同意,他要明確地說出來;這樣,女兒的許願就被取消而無效。如果如此,她就免責,神也赦免她不履行許願的罪。由此我們看出,家長所應有的權柄;兒女尊敬、孝敬父母是必需的(太15:5,6);否則,他們就會速速變成罪惡的子女。
II。在妻子的情況也是相似。如果婦女寡居或被休,那麼,她所許的願就要立定。但是作為有丈夫的妻子,她要得到丈夫的同意;
1. 如果丈夫同意或默許,那她的許願就要立定。否則,她就可以免責,神也赦免她不履行所許之願的罪。因為她的許願是出於自己所想的,而不是神的命令;因此,神給她順服自己丈夫的職分,就應當重於她自己的許願;而且,她應該先得到丈夫的同意,才來許願。
2. 但是,在(15節)還說到,如果丈夫否決了自己妻子的許願,就要擔當那婦人不履行所許之願的罪孽。那許願本是好的,是為了榮耀神,為了敬獻自己;而如果被丈夫阻止,無論是出於丈夫的貪心、輕浮、或只是為了顯出自己的權勢,那麼,雖然婦人被神赦免,但是丈夫要擔當這不履行許願之罪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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