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章
I。關於去除那地流血的罪(1-9節)。II。保守被擄女子的聲譽(10-14節)。III。保守那不被寵愛之長子的權益(15-17節)。IV。約束與懲罰那悖逆的兒子(18-21節)。V。被治死的犯人,掛在木頭上,但是要妥善地埋葬(22,23節)。
1-9。1「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為業的地上,若遇見被殺的人倒在田野,不知道是誰殺的,2長老和審判官就要出去,從被殺的人那裏量起,直量到四圍的城邑,3看哪城離被殺的人最近,那城的長老就要從牛群中取一隻未曾耕地、未曾負軛的母牛犢,4把母牛犢牽到流水、未曾耕種的山谷去,在谷中打折母牛犢的頸項。5祭司利未的子孫要近前來;因為耶和華-你的神揀選了他們事奉祂,奉耶和華的名祝福,所有爭訟毆打的事都要憑他們判斷。6那城的眾長老,就是離被殺的人最近的,要在那山谷中,在所打折頸項的母牛犢以上洗手,7禱告說:『我們的手未曾流這人的血;我們的眼也未曾看見這事。8耶和華啊,求你赦免你所救贖的以色列民,不要使流無辜血的罪歸在你的百姓以色列中間。』這樣,流血的罪必得赦免。9你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正的事,就可以從你們中間除掉流無辜血的罪。」
在前面的律例中,已經講述到,要治死那惡意殺人的人,以在那地去除這流血的罪(申19:11等);但是,如果不能找到那謀殺人的,他們不要覺得這地就不沾染那流血之罪的污穢。不,他們必須莊重嚴肅地對待此事,表示對這罪污的憎惡與畏懼。
I。這裡所面對的情況是,發現了被殺之人的屍體,但是不知道殺人的人是誰。神的旨意安排,有時奇妙地把黑暗隱藏之事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使人的罪行昭然天下。也有的時候,罪惡的事情隱藏得很深、很久;但是這些隱秘的罪惡,並不會被永遠地隱藏(賽26:21):因 為 耶 和 華 從 祂 的 居 所 出 來 , 要 刑 罰 地 上 居
民 的 罪 孽 。 地 也 必 露 出 其 中 的 血 , 不 再 掩 蓋 被 殺 的 人 。那能逃過人的審判之手的,又怎能逃過公義的神的永恆審判。在這個世界上的種種罪惡、謀殺、不公、邪惡等等,終究要面臨那審判的一天(傳3:15):現 今 的 事 早 先 就 有 了 。 將 來 的 事 早 已 也 有 了
。 並 且 神 使 已 過 的 事 重 新 再 來 。 ( 或 作 並 且 神 再 尋 回 已 過 的 事 )。
II。這裡指示,碰到這樣的情況以色列人應該怎麼辦。
1. 這裡假設之前已經進行了足夠的仔細查究、尋訪證人、現場檢測等等,但仍然找不到線索追查凶手。那麼,
(1)最近一城的長老們就要前來。公眾人物要為公眾服事;那在人群中間有權力和聲望的人,必須要自己站出來,安撫傷者,更正人群中、鄰里之間的謬誤。那離得近的,就更有責任。
(2)祭司利未人也要近前來,按律例管理、指導,更特別地在這樣一個特殊情況之下,代替百姓,來向神禱告(5節)。神是以色列的王,祂的祭司們因此也應是他們的官長。
(3)他們要帶一頭母牛,帶到沒有耕種過的山谷,在那裡打折頸項。這不是獻祭(因為沒有帶到神的祭壇),而是表明他們對謀殺之罪的恨惡。這母牛必須是未曾負軛的,要牽到未曾耕種的荒涼山谷;表明這流血之罪的可怕與玷污。
(4)長老要在被打折頸項的母牛犢以上洗手,宣示聲明,不僅這流血之罪不是他們幹的,而且他們也不知道是誰做的,他們也沒有窩藏包庇,或是協助罪犯逃亡。
(5)要向神為全城全國人禱告,祈求神的恩慈,不要把罪歸在他們中間(8節)。那兇手現在應還隱藏在他們中間,因此他們必須禱告,這罪不要污穢那所居之地的民(民16:22,23)。當我們聽見惡人的惡事,我們要向神懇切地呼求祂對我們所居之地的恩慈。罪人以自己的罪行使自己罪惡滿盈;我們當以我們的禱告、遠離罪而使我們的心手清潔。
2.
這嚴肅的儀式,(1)使得所有人都知道此事是多麼嚴重。(2)使百姓都畏懼憎惡這流血的罪。(3)也使我們知道,必須謹慎、不可與別人的罪有份;若我們在事後對罪或是罪人輕忽,不盡力反對他們的罪,那麼我們也就與那罪有份了。如果我們不斥責、責備那些在我們中間的黑暗、污穢、罪惡之事,作見證反對他們,那麼我們也就是與那些黑暗之事同工了。哥林多教會為了他們中間的人的罪,而生出的懊悔,也同於這裡的情況:(林後7:11)你 看 , 你 們 依 著 神 的 意 思 憂 愁 , 從 此 就 生 出
何 等 的 殷 勤 , 自 訴 , 自 恨 , 恐 懼 , 想 念 , 熱 心 , 責 罰 ( 或 作 自 責 ) , 在 這 一 切 事 上 你 們 都 表
明 自 己 是 潔 淨 的 。
10-14。10「你出去與仇敵爭戰的時候,耶和華-你的神將他們交在你手中,你就擄了他們去。11若在被擄的人中見有美貌的女子,戀慕她,要娶她為妻,12就可以領她到你家裏去;她便要剃頭髮,修指甲,13脫去被擄時所穿的衣服,住在你家裏哀哭父母一個整月,然後可以與她同房。你作她的丈夫,她作你的妻子。14後來你若不喜悅她,就要由她隨意出去,決不可為錢賣她,也不可當婢女待她,因為你玷污了她。」
這裡的律例允許士兵娶自己的女俘虜。這是因為他們的心硬,所以摩西許他們的;免得,他們會更加隨意姦淫所俘虜的女子,從而使他們的營帳更加被罪惡所污穢。
他們這樣隨從眼目的慾望,是決不會被基督的律法所允許的;也因此顯明,基督的律法遠超過摩西律法的榮耀。福音不允許人休妻另娶,因為從起初就不是這樣的。 福音禁止人眼看一個人的漂亮,就以淫慾的心戀慕她;福音告誡要離棄那些不恰當的屬肉體的慾望,因為砍下右手要好過全身都落在地獄裡。我們的聖潔信仰,比猶
太人的教條更加引致靈魂勝過肉體血氣,更加把我們帶向生命的聖潔、永遠、和美好的盼望。但是,儘管這裡允許士兵娶俘虜的女子,
I。他卻不可放縱、急躁地恣意行事。1. 必須要正式娶她,才能和她同房。他是要娶她為妻,而不是要把她當作妓女。2. 不可行事急躁,而要等待一個月以後才能和她同房。
II。他不可虐待這個俘虜。1. 要使她可以有時間為自己的父母哀哭。2. 如果他改變主意,不願意娶她了;他也不能把她像商品、或是奴隸一樣賣掉,而要讓她自由地出去。婚姻是一件嚴肅的事,不可輕忽。
15-17。15「人若有二妻,一為所愛,一為所惡,所愛的、所惡的都給他生了兒子,但長子是所惡之妻生的。16到了把產業分給兒子承受的時候,不可將所愛之妻生的兒子立為長子,在所惡之妻生的兒子以上,17卻要認所惡之妻生的兒子為長子,將產業多加一分給他;因這兒子是他力量強壯的時候生的,長子的名分本當歸他。」
這條法律禁止男人在沒有正當挑釁的情況下僅僅出於任性而剝奪長子的繼承權。
I。1. 這裡表明多妻是一件多麼悲哀、不好的事情。充滿了衝突、嫉妒、混亂以及每樣惡意的事情,也給丈夫帶來困擾與極大的煩憂,把他陷入罪中和麻煩之中。
謹守神的律法的人,要比沉浸在自己的淫慾中的人,更能使自己得到安逸與滿足。2. 神的意旨安排,常常體恤那些軟弱的,把豐富加給那些缺乏的。在這裡,長子
是那所惡之妻生的;就如雅各的家庭(創29:31)。
II。這裡的律例原則對今日的父母仍然適用:他們必須正確對待兒女們的權益,不可偏頗嬌寵。在這裡,那個長子雖然是所惡之妻生的,但是要有長子的名分,要得到父親雙份的產業,因為他是父親在力量強壯的時候所生的,好像勇士手中的箭(詩127:4)。雅各的確奪去了流便長子的權益,但那是因為流便亂倫姦淫,而不是因為他是利亞的兒子的緣故。父母在對待子女的感情上,不應有什麼不同;應與神在他們各人身上的恩典一致。
18-23。18「人若有頑梗悖逆的兒子,不聽從父母的話,他們雖懲治他,他仍不聽從,19父母就要抓住他,將他帶到本地的城門、本城的長老那裏,20對長老說:『我們這兒子頑梗悖逆,不聽從我們的話,是貪食好酒的人。』21本城的眾人就要用石頭將他打死。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以色列眾人都要聽見害怕。」22「人若犯該死的罪,被治死了,你將他掛在木頭上,23他的屍首不可留在木頭上過夜,必要當日將他葬埋,免得玷污了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為業之地。因為被掛的人是在神面前受咒詛的。
1. 這裡怎樣描述這個罪犯:他是一個頑梗悖逆的兒子(18節)。子女的能力軟弱、理解力遲鈍、不聰明等等,這些都不是問題或是過錯;但是如果他心存惡意並頑梗悖逆,這就是他的罪。如果他向父母傲慢不敬,挑戰他們的權威,輕看他們的督責,違背父母的都是為了兒女的一切叮囑,屢教不改,傷害父母的心,做出令全家蒙羞的事情,遊手好閑,荒廢無度,放蕩不羈,等等,這就是一個頑梗悖逆的兒子。特別地,這裡提到那人不聽父母的話,貪食好酒(20節)。這表明了,
(1)這些罪是他的父母所尤其告誡他的,而這是清楚的證據說明他不聽父母的教訓。在(箴31:4),這就是利慕伊勒的母親所教訓他的。在教育子女的時候,要特別注意告誡他們不可醉酒,要遠離酒宴的引誘,使他們厭惡憎恨這些隨從肉體血氣的罪。
(2)他的貪食好酒,也是導致他對父母頑梗悖逆、傲慢不敬的原因。沒有什麼,比醉酒更把人帶入一切惡行之中,並使他們沉陷其中,心地越發頑梗剛硬。當人醉酒的時候,他也忘記了神的所有律例(箴31:5),更忘記了最基本的當孝敬父母的律例。
2. 將要怎樣對待這個罪犯。他自己的父母要把他送到本城的長老官長那裡(19,20節)。父母自己不治死他,但是他們要把他交送給長老:我 們 這 兒 子 頑 梗 悖 逆 。那些自己行惡的人,自絕於親人;那些忘記了自己的職分的兒女,失去了父母的愛,這是他們的咎由自取。
3. 要在那悖逆之子的身上所行的審判懲罰:本 城 的 眾 人 就 要 用 石 頭 將 他 打 死(21節)。這個律例,如果得以及時執行,就會及早去除那地的罪惡(詩101:8),防止罪的蔓延,剪除敗壞;家中的惡人,也決不會是國中的良民。這將會震懾國中所有不聽話的壞孩子:以 色 列 眾 人 都 要 聽 見 害 怕 。
II。關於埋葬那被治死、掛在木頭上的人的律例。掛在木頭上,是要使眾人看見而畏懼、震懾,遠離罪惡。但是,白天不論什麼時候那屍首掛在木頭上的,在日落之前,都要妥當地葬埋,不可過夜。
1. 人死後所受的審判與懲罰,權柄是歸於神;人不能再對死人做什麼。
2. 在這其中也有禮例上的意義。按著律例,接觸死人是令人在禮例上不潔的事情;因此,不能把死屍掛在木頭上不管,否則就是污穢了那地。
3.
但是,在這裡的律例,是指向基督的。因 為 被 掛 的 人 是 在 神 面 前 受 咒 詛 的 。即,那是一個人所受的最大程度的羞辱和懲罰,被神所咒詛。(加3:13)基 督 既 為 我 們 受 了 咒 詛 , ( 受 原 文 作 成 )
就 贖 出 我 們 脫 離 律 法 的 咒 詛 。 因 為 經 上 記 著 ,“ 凡 掛 在 木 頭 上 都 是 被 咒 詛 的 ”。摩西這裡被神的靈指引,寫下這句話;但卻恰恰適用於基督死時的情況;顯明了,祂為我們的罪受了律法的咒詛,更極大地彰顯祂的愛、對我們的極大鼓勵,使我們因信在祂裡面得生。而且這段話適用於基督死時的情況,不僅是因為祂擔當了我們的罪與羞辱,也因為祂的身體果然是在黃昏的時候從十字架取下埋葬(約
19:31);表明了,罪已經除去,律法已經被滿足,那被掛在木頭上的,只是掛到日落,此外不再要求什麼。因此,祂不再是咒詛,凡屬祂的人,也不再受咒詛。並且,正如以色列地不再被玷污,教會也因著基督的完全滿足而被完全地洗淨、潔淨。
第二十二章
本章的律例是關於,I。保持良善以及對待鄰舍的友善;看顧走失或是跌倒的牲畜(1-4節)。II。保持秩序與分別;男女不可混亂彼此的穿戴(5節);也要避免其它不必要的混雜(9-11節)。III。對鳥的看顧(6,7節)。IV。對人生命的重視以及看顧(8節)。V。對神誡命的看守(12節)。VI。關於妻子的聲譽;若她是無辜的(13-19節);若她果然是有罪的,則要懲罰(20,21節)。VII。關於妻子的貞潔(22節)。關於已訂婚的處女
(23-27節),或是還未訂婚的(28,29節)。最後,關於亂倫(30節)。
1-4。1「你若看見弟兄的牛或羊失迷了路,不可佯為不見,總要把牠牽回來交給你的弟兄。2你弟兄若離你遠,或是你不認識他,就要牽到你家去,留在你那裏,等你弟兄來尋找就還給他。3你的弟兄無論失落甚麼,或是驢,或是衣服,你若遇見,都要這樣行,不可佯為不見。4你若看見弟兄的牛或驢跌倒在路上,不可佯為不見,總要幫助他拉起來。
在(出23:4)等處,有對仇敵也應友善的要求;那麼,對待鄰舍,則更要友善了。
1. 要把走失的牛羊帶回,看顧好,交還給牛羊的主人;這也是我們願意別人對我們如此行的。敬虔的信仰,應使我們與鄰為善、與人為善,盡一切機會去做良善的事情。(1)在做這些事情的時候,必須要不怕麻煩。(2)必須要不怕花費。如果對一隻走迷的牛羊,我們都應該如此盡心;那麼,對一個在神面前走迷的人,我們豈不該更要盡力幫助(雅5:19,20)我 的 弟 兄 們 , 你 們 中 間 若 有 失 迷 真 道 的 , 有 人 使 他 回 轉 。這 人 該 知 道 叫 一 個 罪 人 從 迷 路 上 轉 回 , 便 是 救 一 個 靈 魂 不 死 , 並 且 遮 蓋 許 多 的 罪 。(加6:1,2)弟 兄 們 , 若 有 人 偶 然 被 過 犯 所 勝 , 你 們 屬 靈 的 人 , 就 當 用 溫 柔 的 心 , 把 他 挽 回 過 來 。 又 當 自 己 小 心 , 恐 怕 也 被 引 誘 。你 們 各 人 的 重 擔 要 互 相 擔 當 , 如 此 就 完 全 了 基 督 的 律 法 。
2. 那些失落的牲畜貨財等,也要如此行,去盡力尋找失主,還給失主。
3.
做這些事情,都應是出於對人的愛心。正如身體裡許多肢體,彼此相顧,不能一個肢體對另一個說:“我不需要你”,而應使彼此聯合。
這裡的若干律例,是針對很具體、樸實、細節的事情。人所立的律法不是這樣:在人的法律裡,不管轄小事瑣事。但是,正如神的意旨安排在最細小的事情裡也了如
指掌,神的命令也是如此;而且,在那些最細小的事情裡,我們也當學習敬畏神,凡事都行在神的眼前。儘管,這裡的律例看似針對的是很小的事情,但是,對我們 喜愛神律法的人來說,這些絕對都是應當被當作大事;因為,神的律法就是寫給我們的。
I。不同性別之間的穿戴,也要區別明顯;這是為保守我們以及我們鄰舍的貞德(5節)。男人女人之間,在頭髮上就要明顯區別(林前11:14);同樣的規條,也應適用於他們的衣服,以免日常的混淆。(提前2:8-15)。這些服飾上的區別也很可能是為了避免他們行不潔、姦淫的事情;人若想遠離罪,就要遠離所有引致罪的機會。
II。在取鳥巢的時候,不可連雛帶母一起取走。猶太人說:“這是摩西律法裡最小的一條律例”。然而,在這個律例有一個應許,與十誡裡第五條中的應許相同:這 樣 你 就 可 以 享 福 , 日 子 得 以 長 久 。而第五誡命,是律法中最大的一條之一。在最小一條上的違背,就顯出了對律法的極大蔑視;同樣,在最小一條上遵從,亦顯出對律法的極大的尊敬。那放走了母鳥的人,表明了他這樣做,僅僅是因為神的命令;表明了他對神在所有事情上的命令的遵從;他寧願捨己、寧願自己不便、寧願違背自己所好,也不願犯罪得罪神。 這個律例,
1. 禁止我們對牲畜或動物無端殘忍,或是以毀滅他們為樂。雖然神造我們,聰明勝過天上的飛鳥,讓我們可以管轄牠們、勝過牠們,但是我們不可無端濫害它們。
2 .也教導我們,要有同情之心,不可野蠻殘忍。
3. 尤其不可利用自然的溫柔情感,來做傷害之事。
III。建造房屋的時候,也要考慮到他人的安全,免得會有人從房上掉下來(8節)。1. 看人的生命在神眼中是多麼寶貴;神不僅在祂的意旨安排中保護看顧人的生命,也在祂的律法之中如此。2.
在我們的眼中,也當如此寶貴地看待人的生命,防止任何人受到傷害、不測。這個律例也說明我們在所有類似的事情上都應如此,比如修繕橋樑、蓋上井蓋,等等,盡自己的力量來防止別人受到傷害。
IV。這裡也禁止各種不恰當的混雜之事(9,10節)。我們在(利19:19)等處已經看到這些相關的律例。這些所禁止的事情, 或是隨從了某種異教敬拜偶像的惡俗;或是與以色列人所應當的樸實與純潔相悖。他們不可為了滿足自己的虛榮或是好奇,而把本來應當區分的事情相互混雜;他們更不能使自己與不信的人共負一軛,或是與不潔淨的人和事混雜;如同把牛和驢混在一起一樣。他們在世界上的面貌,也應當是純潔、同色的,而不能魚龍混雜。
V。關於他們衣服四圍的繸子的律例。在(民15:38,39)我們看見相關的律例,這裡是又一次重申。以此,他們與別的民相區別;使別人一眼看見就知道,那是一個以色列人。使他們不以自己的國家為恥,更不以自己的敬虔信仰為恥,不論他們的鄰舍怎麼看待他們、或是蔑視他們。這些繸子,會提醒你神的律法,提醒你當謹守神的吩咐與命令。
13-30。13「人若娶妻,與她同房之後恨惡她,14信口說她,將醜名加在她身上,說:『我娶了這女子,與她同房,見她沒有貞潔的憑據』;15女子的父母就要把女子貞潔的憑據拿出來,帶到本城門長老那裏。16女子的父親要對長老說:『我將我的女兒給這人為妻,他恨惡她,17信口說她,說:我見你的女兒沒有貞潔的憑據;其實這就是我女兒貞潔的憑據。』父母就把那布鋪在本城的長老面前。18本城的長老要拿住那人,懲治他,19並要罰他一百舍客勒銀子,給女子的父親,因為他將醜名加在以色列的一個處女身上。女子仍作他的妻,終身不可休她。20但這事若是真的,女子沒有貞潔的憑據,21就要將女子帶到她父家的門口,本城的人要用石頭將她打死;因為她在父家行了淫亂,在以色列中做了醜事。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22「若遇見人與有丈夫的婦人行淫,就要將姦夫淫婦一併治死。這樣,就把那惡從以色列中除掉。23「若有處女已經許配丈夫,有人在城裏遇見她,與她行淫,24你們就要把這二人帶到本城門,用石頭打死-女子是因為雖在城裏卻沒有喊叫;男子是因為玷污別人的妻。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25「若有男子在田野遇見已經許配人的女子,強與她行淫,只要將那男子治死。26但不可辦女子;她本沒有該死的罪,這事就類乎人起來攻擊鄰舍,將他殺了一樣。27因為男子是在田野遇見那已經許配人的女子,女子喊叫,並無人救她。28「若有男子遇見沒有許配人的處女,抓住她,與她行淫,被人看見,29這男子就要拿五十舍客勒銀子給女子的父親;因他玷污了這女子,就要娶她為妻,終身不可休她。30「人不可娶繼母為妻;不可掀開他父親的衣襟。」
I。如果一個人,心裡貪戀另外一個女人,就會想辦法丟棄自己現在的妻子;污蔑她、冤枉她,說她在出嫁的時候不是處女;如果證實了這個丈夫是在誣告污蔑,他就一定要受到嚴厲的懲罰(13-19節)。
1. 譭謗自己的親人, 是一個很大的罪(詩50:20)。
2. 貞德與品德,是人很重要的榮耀。
3.
父母要為自己的兒女聲譽受損而伸張冤屈。
II。但是,如果丈夫所說的並沒有錯,妻子果然沒有貞德;那麼,那女子就要在父家的門口被石頭打死,因為她在父家行了淫亂(20,21節)。
1. 這是對那些年輕、隨便的婦女的極其嚴厲的警告與懲罰。
2.
這說明父母要盡所有的努力保守兒女的貞德,給他們以警告和勸誡,給他們以榜樣、以身作則,使他們遠離壞同伴,為他們禱告,給他們必要的約束;因為,如果兒女行淫亂之事,父母必有傷心和臨到門口的羞恥。所有的罪都是愚妄,尤其這不潔、淫亂之罪;尤其在聖潔的以色列民中間,這樣的事情就更顯得污穢不堪。
III。如果有任何人與有夫之婦通姦,那麼這兩人都要被治死(22節)。我們在(利20:10)看見過這項律例。這是極其醜惡的罪。
IV。若有女子雖然還未嫁,但是已經訂婚,那麼她的貞德也要在這裡的律例保護之下。
1. 如果她的貞德是在自己同意、沒有反對的情況下失去的,那麼她也要與那行淫之人一同被治死(23,24節)。
2. 如果她是被強迫的,她就沒罪;但是那強姦的人要被治死(24-27節)。
(1)我們要為自己所做的惡而受苦、受懲罰,但是不為 別人做在我們身上的惡而受懲罰。如果不是我們所自願做的事情,我們在其中就沒有罪。
(2)我們應當假設別人是善意、好意、沒有惡意的,除非有相反的證據。 她在田野裡,沒有人能聽見她的呼喊,所以應假設她的確是曾呼喊了。這應當是我們看待人與事物的一個一般性的守則:凡事相信,凡事盼望。
(3)我們的貞德對 於我們而言,應該和生命一樣重要。那女子應該喊:殺人了,殺人了!因為這樣的事情,就和人起來殺了自己的鄰舍一樣罪惡。
(4)我們在撒旦的引誘和試探面前,也應這樣呼喊;無論我們在哪裡,都應向天國呼喊,祈求神的幫助;神也必會聽見,必會回答,正如保羅所得到的回答(林後12:9):我 的 恩 典 夠 你 用 的 。
V。若有男子與未許配的女子行淫,就要受懲罰,而且要娶那女子,終生不可休她。
VI。人不可娶繼母為妻。這是對(利18:8)的重申。在婚姻中,他們不可有亂倫之事,這是最可憎惡的。(林前5:1)“這樣的事在外邦人中也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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