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記 第二十七章
前面一章結尾的一句,似乎是對本書、利未記典章之書的結束;然而在本章還有一些更多的內容。神在之前詳述了關於事奉禮例的律例,典章和法度;在這裡,神指示關於人許願、自願的事情,關於人願意甘願奉獻的事情。在他們中間,或許有敬虔熱誠的人,被摩西在前面所曉諭的神的話語所感,而以熱誠奉獻自己,或是奉獻自己的兒女、產業;這些,因為是人心甘情願奉獻的,所以神悅納接受;但是,因為人常常會悔願,所以神在這裡給他們留下餘地,也給他們還願所估的 價值。I。關於為神成聖的許願,涉及人的情況(2-8 節),牲畜潔淨與不潔淨的情況(9-13 節),涉及房屋與土地的情況(15-25 節),關於頭生的情況(26,27 節)。II。關於所獻(28,29 節)。III。關於十一奉獻(30 節等)。
1-13。1耶和華對摩西說:2「你曉諭以色列人說:人還特許的願,被許的人要按你所估的價值歸給耶和華。3你估定的,從二十歲到六十歲的男人,要按聖所的平,估定價銀五十舍客勒。4若是女人,你要估定三十舍客勒。5若是從五歲到二十歲,男子你要估定二十舍客勒,女子估定十舍客勒。6若是從一月到五歲,男子你要估定五舍客勒,女子估定三舍客勒。7若是從六十歲以上,男人你要估定十五舍客勒,女人估定十舍客勒。8他若貧窮,不能照你所估定的價,就要把他帶到祭司面前,祭司要按許願人的力量估定他的價。9「所許的若是牲畜,就是人獻給耶和華為供物的,凡這一類獻給耶和華的,都要成為聖。10人不可改換,也不可更換,或是好的換壞的,或是壞的換好的。若以牲畜更換牲畜,所許的與所換的都要成為聖。11若牲畜不潔淨,是不可獻給耶和華為供物的,就要把牲畜安置在祭司面前。12祭司就要估定價值;牲畜是好是壞,祭司怎樣估定,就要以怎樣為是。13他若一定要贖回,就要在你所估定的價值以外加上五分之一。
這裡的律例是關於人所特許的願;雖然神沒有要求這些,但是如果人願意遵行神的誡命,也會主動地向神許願。我們不應當只是問,我們應該需要做什麼;更要問,為了榮耀神,我們可以做什麼?正如,高明人要謀高明事(賽 32:8),敬虔的人,也心中喜悅敬虔之事;敞開的心,願意奉獻於慈愛的神、良善的主。當我們得到或是期待神特別的恩慈恩惠的時候,我們更願意向神許特別的願。
I。這裡的記述涉及這樣許願的人(2 節)。如果一個人願意奉獻自己,或是自己的孩 子;來奉獻於會幕的事奉,在其中從事勞作或是體力的工作,比如清潔地面,掃除灰塵,辦理差事,等等;這樣奉獻的人是為主奉獻的,神會恩慈地悅納這人的意願。(代下 6:8):你立意的意思甚好。但是由於已經有一個支派、利未人被專門指定來服事會幕事物的;因此,那許願的人,就可以用所估的價值來歸給耶和華;還願所估價值的錢可以用來在聖所方面的用處,就如(王下 12:14)中的情況。這裡記述了所估的價值的情況。
1. 從二十到六十歲的中年人,是最能夠工作的,所估的價值是男人五十舍客勒,女人是三十舍客勒(3,4 節)。這裡男子對應的價值要比女子高,但在基督裡,二者是成為一(加 3:28)。那在盛年之中的人,要把自己看作有更多服事神的職分的人;他們要比少年人和老年人有更多的義務。
2. 在五歲到二十歲之間的人,相對應的價值要少一些(5 節),因為他們服事的能力還不多。
3. 五歲以下的嬰兒,可以由父母敬獻給神;甚至在他們出生以前就可以奉獻,就像撒母耳的情況;但是至少要一個月以上的,才可以按著價值估定;而且這個價值是很少的(6 節)。撒母耳是被敬獻給神的,也沒有按著估定的價值贖回;因為他是一個利未人,因此從童年的時候就在會幕之中服事。
4. 老年人所估定的價值,要少於壯年人,但是多於少年人(7 節)。老年婦人是老年男子對應的三分之二的價值,多於其它情況中的比例;年老婦人,就像是屋中的財寶。(多 2:3)又 勸 老 年 婦 人 , 舉 止 行 動 要 恭 敬 , 不 說 讒 言 , 不 給 酒 作 奴 僕 , 用 善 道 教 訓 人 。
5. 貧窮人要按著他們的能力估定價值(8 節)。他們要付出一定的價值,使他們知道不可冒然許願;(傳 5:4)你 向 神 許 願 , 償
還 不 可 遲 延 。 因 祂 不 喜 悅
愚 昧 人 。 所 以 你 許 的 願 應 當
償 還 。但是也不可超出他們的能力,使他們因自己的熱誠而讓自己和家庭面臨困境。神願意人按著他們所有的來奉獻,而不是按著他們所無的(路 21:4)。
II。關於所許的若是牲畜的情況。
1. 如果是潔淨的牲畜,就是獻給神為獻祭的供物的情況,這樣的牲畜不可估值贖回或置換:而是要成聖(9,10 節)。許了願以後,就不可用作平常的用途,也不可事後反悔;而是要獻在祭壇上。這教導我們要在許願的時候肅穆小心;(箴 20:25)人 冒 失 說 , 這 是 聖 物 , 許 願 之 後 才 查 問 , 就 是 自 陷 網 羅 。(林後 9:7)各 人 要 隨 本 心 所 酌 定 的 。 不 要 作 難 , 不 要 勉 強 , 因 為 捐 得 樂 意 的 人 , 是 神 所 喜 愛 的 。
2. 如果牲畜 是不潔淨的,祭司要將它估定價值;那許願的人若一定要贖回,要按著價值並加上五分之一來贖回(11-13 節)。人要為自己的反悔附上代價。神讓我們知道祂的心意;也要我們在祂面前心意如一地持守;祂不喜悅我們三心二意。
14-25。14「人將房屋分別為聖,歸給耶和華,祭司就要估定價值。房屋是好是壞,祭司怎樣估定,就要以怎樣為定。15將房屋分別為聖的人,若要贖回房屋,就必在你所估定的價值以外加上五分之一,房屋仍舊歸他。16「人若將承受為業的幾分地分別為聖,歸給耶和華,你要按這地撒種多少估定價值,若撒大麥一賀梅珥,要估價五十舍客勒。17他若從禧年將地分別為聖,就要以你所估定的價為定。18倘若他在禧年以後將地分別為聖,祭司就要按著未到禧年所剩的年數推算價值,也要從你所估的減去價值。19將地分別為聖的人若定要把地贖回,他便要在你所估的價值以外加上五分之一,地就准定歸他。20他若不贖回那地,或是將地賣給別人,就再不能贖了。21但到了禧年,那地從買主手下出來的時候,就要歸耶和華為聖,和永獻的地一樣,要歸祭司為業。22他若將所買的一塊地,不是承受為業的,分別為聖歸給耶和華,23祭司就要將你所估的價值給他推算到禧年。當日,他要以你所估的價銀為聖,歸給耶和華。24到了禧年,那地要歸賣主,就是那承受為業的原主。25凡你所估定的價銀都要按著聖所的平:二十季拉為一舍客勒。
這裡的律例是關於房屋和地產被許願給神的情況。
I。若有人,出於熱誠而願意榮耀神,可以將自己的房屋分別為聖(14 節)獻給神;這房屋要由祭司估定價值。這價值或錢要歸於聖所的使用;因此聖所將會漸漸地擁有許多敬獻的事物(王上 15:15)。但是,如果屋主想要贖回,他必須要加上五分之一的價值來贖回(15 節)。對於貧窮的人,神願意降低估定的價值(8 節);然而對於那些虛假或是三心二意的人,他們的轉念之思都是關於自己世俗的利益,神將對這樣的人提高贖回的代價。讚美神:其實我們並不需要買賣我們的房屋,就可以使我們的房屋分別為聖、獻給神:如果我們事奉神,在我們的房屋中敬奉神,使罪遠離我們的房屋,在我們的房屋中有家庭的教會,使聖潔充滿其中;那麼,我們的房屋就是神的房屋,神就居住在我們中間。
II。人可以使自己的一些地業分別為聖、許願獻給神,使其用作敬虔的用途;這裡的地業或是繼承的,或是買來的,將有不同的情況。
1. 若是從父輩繼承的土地,這是他所承受的產業(這是以色列人進迦南時所分得的),他不可將所承受為業的全部土地都敬獻出來;神不會接納這樣的奉獻,因為那人的熱誠奉獻會使自己和家人身處絕境。但是,他可以敬獻自己的一部分產業(16 節)。在此情況下,(1)這地要按著撒種多少而估定價值。若 撒 大 麥 一 賀 梅 珥 (相當於十伊法)(結 45:11), 要 估 價 五 十 舍 客 勒 。而且這地是從禧年敬獻的。如果是禧年以後,則要按著比例減少估價(18 節)。(2)如果屋主要贖回所敬獻的,則要付出估價在加上五分之一的價值(19 節)。否則,祭司可以按著所估的價值賣這地,但是到禧年的時候,這地要永遠歸祭司為業(20,21 節)。所敬獻給神的,要永遠歸主,這是一個永遠的合約。
2. 如果這地是屋主買來的,而不是繼承的產業,那麼,這地所估定的價值可以歸給祭司為敬虔的用途(22,24 節)。若有人,因為神的祝福而變得富裕,那麼他可以因著感恩而把所買來的全部財產都分別為聖、敬獻給神(這裡沒有限制,可以奉獻全部)。我們應把神所賜福給我們的,敬獻於祂(林前 16:2)。到禧年的時候,那所買的地要歸給原來的人家。那地的估值要按著距離禧年的年份。因為只有在這段時間內,這地才屬於那個買地、敬獻的人。我們若以惡待鄰舍的行為,來事奉神,絕不會被神悅納。那所買的地,因為只能買到禧年的時候;所以所奉獻的價值,也只能算到禧年的時候。
26-34。26「惟獨牲畜中頭生的,無論是牛是羊,既歸耶和華,誰也不可再分別為聖,因為這是耶和華的。27若是不潔淨的牲畜生的,就要按你所估定的價值加上五分之一贖回;若不贖回,就要按你所估定的價值賣了。28「但一切永獻的,就是人從他所有永獻給耶和華的,無論是人,是牲畜,是他承受為業的地,都不可賣,也不可贖。凡永獻的是歸給耶和華為至聖。29凡從人中當滅的都不可贖,必被治死。」30「地上所有的,無論是地上的種子是樹上的果子,十分之一是耶和華的,是歸給耶和華為聖的。31人若要贖這十分之一的甚麼物,就要加上五分之一。32凡牛群羊群中,一切從杖下經過的,每第十隻要歸給耶和華為聖。33不可問是好是壞,也不可更換;若定要更換,所更換的與本來的牲畜都要成為聖,不可贖回。」34這就是耶和華在西奈山為以色列人所吩咐摩西的命令。
I。這裡提醒,所要分別為聖、敬獻的,不可是頭生的潔淨牲畜,因為那些已經是屬於神的(26節)。在所許願的事情上不可輕忽散漫、不小心莊重。關於不潔淨的牲畜的情況(27 節),與前面的律例(11,12 節)相同。
II。所永獻的人或物,不同於那普通分別出來為聖的人、物。所永獻歸給耶和華的,是至聖,不可贖回或是買賣(28 節)。
III。關於十一奉獻的律例。這是人付出、來用於服事神的;就如亞伯拉罕(創 14:20),或是雅各所許的願(創 28:22)。
1. 人要把地上的出產:穀物、樹果、牲畜,歸給神(30,32 節)。他們應當把從神的恩賜祝福的收穫,十分之一拿出來榮耀神。以此,他們承認神是全地的主人,神賜其中的物產;而自己是倚靠神的租客。他們以此向神表示感謝和喜樂,也懇求神持續的祝福。(箴 3:9,10)你 要 以 財 物 , 和 一 切 初 熟 的 土 產 , 尊 榮 耶 和 華 。這 樣 , 你 的 倉 房 , 必 充 滿 有 餘 , 你 的 酒 榨 , 有 新 酒 盈 溢 。(加 6:6)(林前 9:11)。
2. 十一奉獻的每只標記的牲畜,不應更換(33 節),也不可贖回;因為那是神的意旨安排下的杖所標記的。3. 十一奉獻的其它什麼物,如果人要贖回,就要加上五分之一的價值(31 節)。
IV。最後一節是利未記的結束:這 就 是 耶 和 華 在 西 乃 山 為 以 色 列 人 所 吩 咐 摩 西 的 命 令 。這誡命之中,有許多是涉及道德上的,是關於永遠的義務、職分;也有的是關於禮例上的,然而其中都有屬靈的意義;我們有鑰匙,可以明白其中的奧秘;(來 4:2) 因 為 有 福 音 傳 給 我 們 , 像 傳 給 他 們 一 樣 。(來 12:8)你 們 原 不 是 來 到 那 能 摸 的 山 。我們當為此讚美神:
1. 我們不是在律法的陰暗影子之下,而是盡享福音的清晰之光;(羅 10:4)律 法 的 總 結 就 是 基 督 , 使 凡 信 祂 的 都 得 著 義 。藉著我們的中保,我們與神和好;不是在燔祭的煙霧之中,而是憑著基督的救恩、十架。
2. 我們不是在律法的重軛之下;(來 9:10)這 些 事 連 那 飲 食 和
諸 般 洗 濯 的 規 矩 , 都 不 過
是 屬 肉 體 的 條 例 , 命 定 到 振
興 的 時 候 為
止 ;(徒 15:10);而是在福音的甜美之中。那以心靈和誠實敬拜天父的,單單憑著基督;祂的名,是我們的大祭司,我們的聖殿,我們的祭壇,祭物,成聖,以及所有的。因此,讓我們不要覺得自己是拘於禮例的約束,或是看重那些飲食和洗濯、日子、節期等等的事情, 以此來事奉榮耀神。而是,應當以我們的心靈來敬拜,以甘願的奉獻來讚美神;更是以聖潔的愛與喜樂燃燒起來;更是以莊重肅穆的心、以真誠的願望,來敬拜神。憑著基督的血,我們可以坦然進入至聖所;讓我們以誠實的心,確據的信,以歡欣和謙卑,來為耶穌基督讚美神!
(全書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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