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記 第五章
本章以及下面一章的部分,講述贖愆祭。這與贖罪祭的區別,在祭牲本身或是獻祭的過程上差別不大,而是區別主要在於引致獻祭的事情。兩者都是為了贖罪;但是前者更為一般性的,而後者是出於更為具體的事情。I。關於人的各樣過犯與罪:1. 若人本是見證,卻不把所見證的說出來(1 節)。2. 摸了不潔的物(2,3 節)。3. 冒失發誓(4 節)。4. 在聖物上的過犯(14-16 節)。5. 任何軟弱或誤犯的罪(17-19 節)。還有一些其他的情況,也要獻贖愆祭(利 6:2-4)(利 14:12)(利 19:21)(民 6:12)。II。關於贖愆祭。1. 獻母羊羔或是母山羊(5,6 節)。2. 獻斑鳩雛鴿(7-10 節)。3. 獻細面(11-13 節)。但主要是沒有殘疾的公綿羊獻為贖愆祭(15 節等)。
1-6。1「若有人聽見發誓的聲音,他本是見證,卻不把所看見的、所知道的說出來,這就是罪;他要擔當他的罪孽。2或是有人摸了不潔的物,無論是不潔的死獸,是不潔的死畜,是不潔的死蟲,他卻不知道,因此成了不潔,就有了罪。3或是他摸了別人的污穢,無論是染了甚麼污穢,他卻不知道,一知道了就有了罪。4或是有人嘴裏冒失發誓,要行惡,要行善,無論人在甚麼事上冒失發誓,他卻不知道,一知道了就要在這其中的一件上有了罪。5他有了罪的時候,就要承認所犯的罪,6並要因所犯的罪,把他的贖愆祭牲-就是羊群中的母羊,或是一隻羊羔,或是一隻山羊-牽到耶和華面前為贖罪祭。至於他的罪,祭司要為他贖了。
I。這裡的過犯是,
1. 當人起誓前來作見證的時候,本是要起誓說出一切真相和實話,說出完整的真相與實話;然而,他卻沒有把見證講出來,沒有把所聽見的、知道的,完全和盤托出。現在這裡(1 節),若他聽見了發誓的聲音(即,他被要求前來,在發誓言的情況下,來見證自己所知道的(王上 8:31)),那麼,如果他沒有說盡事實的真相;無論是由於害怕得罪朋友或是害怕得罪敵人;而是,僅僅說出了自己知道的一部分真相,那麼,他就要擔當自己的罪孽。而這將是一 個沉重的罪擔。(箴 29:24) 人 與 盜 賊 分 贓 , 是 恨 惡 自 己 的 性 命 。 他 聽 見 叫 人 發 誓 的 聲 音 , 卻 不 言 語 。這樣的人,就是與罪人同謀,是憎惡自己的靈魂。所有前來到法庭上,在案件審理的過程中,做證人或證詞的人,都要記得這個律法;應當完全地把自己所知道的說出來,而不看人的臉面,也不要含糊其辭。向神起誓是一件莊重神聖的事,神的名是輕慢不得的。
2. 人摸了不潔的物或是污穢的東西。若這樣的人,沾染了污穢,卻不小心來到敬拜神的聖所;或是他沒有按著禮例的律法,沒有洗濯潔淨自己;那麼,他就應該被看為有罪,也必須要獻上贖愆祭。雖然他摸了不潔的物,只是玷污了禮例;但是,他輕忽地不去洗濯,就表明心裡面或是不謹慎,或是藐視與鄙陋,因而玷污了道德的律法。若起先他沒有注意、意識到,那麼,當他一知道了,就有了罪。當神藉著聖靈向我們顯明我們的任何罪,或是顯明我們的任何職分,我們應該立刻起來前去執行,或是悔改罪,或是盡職分;而不要為承認我們的罪而羞恥。
3. 冒失發誓的罪。若有人起誓要做什麼、或是要不做什麼;然而,他後來卻根本不看重所起的誓言;那麼,他就有了冒失發誓的罪,而要前來獻上贖愆祭。他在這其中的一件上有了罪;如果他不履行誓言,他有罪了;如果他履行的誓言是去行惡,他也有罪了。這是他自己所進入的愚妄境地,被自己的口舌陷在罪的網羅之中。因此,他要小心謹慎,避免進入這樣的罪。
II。現在在這些情況下,
1. 犯罪者必須要承認己罪,並帶來贖愆祭;他獻的祭不會被收納,除非同時也有真心的悔改與謙卑的禱告來祈求饒恕。認罪必須是具體的,即,我在那事上犯了罪;大衛的認罪也是如此(詩 51:4):我做了這件惡;亞干的認罪也是如此(書 7:20):我做了這些這些事情。謊言與虛謊就是在一般性的陳述之中;許多人願意泛泛地承認自己是個罪人,自己犯了罪;每個人都會這樣說;但是其中沒有任何具體的指責和責備;但是具體犯罪的人卻不願在具體的事情之中承認自己犯了罪,由於他們自己心中的驕傲在阻擋。然而,若要得到寬恕和原諒,若要下次再也不犯這罪,最好的辦法就是具體地承認己罪。
2. 祭司要贖了他的罪。若沒有悔改,他的獻祭不會被悅納;同樣,他的悔改並不能使他稱義,除非有獻祭的救贖。因此,我們若要與神和好,我們就要倚靠基督的贖罪祭,並在我們心中有真心的悔改。
7-13。7「他的力量若不夠獻一隻羊羔,就要因所犯的罪,把兩隻斑鳩或是兩隻雛鴿帶到耶和華面前為贖愆祭:一隻作贖罪祭,一隻作燔祭。8把這些帶到祭司那裏,祭司就要先把那贖罪祭獻上,從鳥的頸項上揪下頭來,只是不可把鳥撕斷,9也把些贖罪祭牲的血彈在壇的旁邊,剩下的血要流在壇的腳那裏;這是贖罪祭。10他要照例獻第二隻為燔祭。至於他所犯的罪,祭司要為他贖了,他必蒙赦免。11「他的力量若不夠獻兩隻斑鳩或是兩隻雛鴿,就要因所犯的罪帶供物來,就是細麵伊法十分之一為贖罪祭;不可加上油,也不可加上乳香,因為是贖罪祭。12他要把供物帶到祭司那裏,祭司要取出自己的一把來作為紀念,按獻給耶和華火祭的條例燒在壇上;這是贖罪祭。13至於他在這幾件事中所犯的罪,祭司要為他贖了,他必蒙赦免。剩下的麵都歸與祭司,和素祭一樣。」
這裡特別地顧念在神的子民中那些貧窮的人,使他們也可以為自己的罪前來向神獻祭。不能用羊羔來作贖愆祭的人,可以用斑鳩或是雛鴿前來獻祭;甚至若他們連這樣的力量也沒有,他們也可以以一點細麵為供物,這也會被神收納。贖愆祭所需的供物的價值小於其它的祭,表明人的窮困 並不會使他不能得神的救贖。最窮的人也能拿得出贖愆祭的供物。因此,窮人也能得神的接納;去往天國的方向,沒有人能說自己去不了是因為沒有足夠的錢。
I。若罪人拿來兩隻斑鳩或兩隻雛鴿,其中的一只要獻作贖罪祭,另一只要獻作燔祭。1. 燔祭是為了榮耀神;獻燔祭之前,必須要獻贖罪祭,使人的罪得贖。我們必須先與神和好,與祂和平,才能夠期望我們向神的服事能夠榮耀祂,能夠被祂所悅納。贖罪祭總是在燔祭之前。2. 贖罪祭以後,獻上燔祭,為神的恩典與慈愛獻上感謝與感恩之情。
II。若是拿來細麵作贖愆祭,必須不能加上油,也不能加上乳香(11 節);因為這是贖罪祭,是為可憎惡的罪獻上的贖罪、贖愆祭,因此不可有油與乳香的芳香味道。這獻祭的苦澀,也表明罪人再也不要重犯以前的罪。在這些祭祀之中,1. 神使那些犯罪的人得到安慰,使他們不在自己的罪中絕望,不在罪惡裡面失喪;使他們與神得到和平。2. 也同樣警告犯罪的人,不可再作同樣類似的事情來犯罪,不要再犯罪;要記得罪的代價。
14-19。14耶和華曉諭摩西說:15「人若在耶和華的聖物上誤犯了罪,有了過犯,就要照你所估的,按聖所的舍客勒拿銀子,將贖愆祭牲-就是羊群中一隻沒有殘疾的公綿羊-牽到耶和華面前為贖愆祭;16並且他因在聖物上的差錯要償還,另外加五分之一,都給祭司。祭司要用贖愆祭的公綿羊為他贖罪,他必蒙赦免。17「若有人犯罪,行了耶和華所吩咐不可行的甚麼事,他雖然不知道,還是有了罪,就要擔當他的罪孽;18也要照你所估定的價,從羊群中牽一隻沒有殘疾的公綿羊來,給祭司作贖愆祭。至於他誤行的那錯事,祭司要為他贖罪,他必蒙赦免。19這是贖愆祭,因他在耶和華面前實在有了罪。」
迄此為止,本章記述的命令律法都是關於贖愆祭、贖罪祭,這兩者的名稱在這裡的各情況是相同的(6 節)。接下來,我們看見一些特別的律法只適用於贖愆祭,這些,是通常涉及到侵犯別人的罪愆。對別人的侵犯可能或是在聖物的事情上,或是在普通之物的事情上;前者我們在這裡看見,後者我們會在下一章的開始之處看見。若人在聖物上犯了差錯,他就是侵犯了祭司,侵犯了向神供職的人;聖物都交在他們的手上。若有人把本來是要敬獻於神的聖物,在不故意的情況下, 將聖物私用;那麼,他要帶來贖愆祭的供物。
1. 必須要獻上沒有瑕疵沒有殘疾的公綿羊。另外,他要給祭司償還在聖物上差錯的部分,再加上五分之一來歸還;這樣下次他會小心對待敬獻於神的聖物。
2. 如果是在他不知道、不確定的情況下誤犯的罪,那麼他也要擔罪,來獻贖愆祭的供物。祭司要為他贖罪,他必蒙赦免。這也顯明聖物和聖禮的重要性,若有人因疏忽不慎而犯了罪,那麼,他不僅要賠償,承認己罪,還要獻上贖愆祭。人不可侵犯屬神的產業;我們應當小心謹慎避免這樣的罪惡;即使有我們不知道、不確定的情況,我們也要認罪,寧可站在安穩的一邊,也不可冒險得罪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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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記 第六章
本章前七節繼續前面一章記述了贖愆祭,關於贖愆祭的一些其它情況。以此,神結束了關於各樣獻祭的種類的指示。從第 8 節開始,神講述了關於獻祭的各樣禮例,這些在前面沒有提到過。I。燔祭的禮(8-13 節)。II。素祭的禮(11-18 節),特別是關於祭司受膏時的素祭(19-23 節)。III。贖罪祭(24 節等)。
1-7。1耶和華曉諭摩西說:2「若有人犯罪,干犯耶和華,在鄰舍交付他的物上,或是在交易上行了詭詐,或是搶奪人的財物,或是欺壓鄰舍,3或是在撿了遺失的物上行了詭詐,說謊起誓,在這一切的事上犯了甚麼罪;4他既犯了罪,有了過犯,就要歸還他所搶奪的,或是因欺壓所得的,或是人交付他的,或是人遺失他所撿的物,5或是他因甚麼物起了假誓,就要如數歸還,另外加上五分之一,在查出他有罪的日子要交還本主。6也要照你所估定的價,把贖愆祭牲-就是羊群中一隻沒有殘疾的公綿羊-牽到耶和華面前,給祭司為贖愆祭。7祭司要在耶和華面前為他贖罪;他無論行了甚麼事,使他有了罪,都必蒙赦免。」
這裡是繼續關於贖愆祭的記述:前面一章的結尾部分,講述了關於在聖物上誤犯了罪所要獻的贖愆祭;這裡,是關於在普通的物上若侵犯了別人,所要獻的贖愆祭。
I。侵犯別人的情況。雖然這是對鄰舍他人的侵犯,但這也稱為對耶和華神的干犯;因為,雖然侵犯的行為針對的是他人,然而,這樣的冒犯也是干犯了造他的神、干犯了我們的主。那辱駡弟兄的,就是干犯了神的律法,也干犯了賜律法的神(雅 4:11)。雖然被侵犯欺負的人或許卑微鄙陋,然而,這樣侵犯欺負他人的行為,違犯了神關於“愛人如己”的律法。這裡特別地指明了侵犯人的具體情況,
1. 實行詭詐,枉辜別人的信任。人對自己的鄰舍說謊,騙取、拐騙鄰舍交托或是借給他使用的物。如果我們把不屬於自己的東西,拐騙來,當成了自己的東西,我們不僅是在侵犯別人,也是在干犯神。
2. 欺騙、欺壓同伴或鄰舍。騙取別人的友誼。利用別人的友情。
3. 明明自己做了極其明顯的錯事和詭詐的事,卻說謊狡辯否認,說自己沒有做這樣的事。
4. 在與人的交易之中行詭詐,克扣別人的東西,或是掠奪剝削。
5. 自己撿了別人遺失的物,卻不承認。人若看見別人丟的東西,他不應據為己有,而是應該盡力找到失主,歸還遺失的物;這也是我們願意別人在我們身上做同樣的事的。但是那說謊之人,貪婪地據為己有,還狡詐地說沒看見、不知道,甚至還假惺惺地為此說謊起誓;這些,都是以極惡的罪汙來干犯神。神看見、知道、見證所有的一切;當人指著神的名起假誓的時候,這人就是在大大地得罪、冒犯神。
II。獻贖愆祭。
1. 在獻贖愆祭的日子,或是在獻之前,這人必須要去歸還賠償自己所欺壓侵犯的人,與自己的弟兄和好。若你的弟兄還在怨你恨你,你必須要先去與他和好:因為,是你犯了罪,在神的面前侵犯了人、也干犯了神。這人要將所欺壓搶奪拐騙的,如數歸還原主,另外還要加上五分之一的賠償,來彌補自己對人的侵犯和欺負。在什麼事情上有錯誤,就要在什麼事情上有賠償;除非我們盡力去賠償彌補己罪,或是被干犯的人得到了相應對等的賠償,否則,我們就得不到被饒恕赦罪的平安。如果我們不義地得到、掠奪別人的東西,還為此起誓說謊,就是罪上加罪了。從罪中悔改,就是要盡力地更正、改正、補償我們的錯誤以及惡行所帶來的惡果,其中也包括,歸還、彌補、賠償我們對人的侵犯或是掠奪的物,就像撒該一樣(路 19:8),為自己的錯誤作出真正的悔改。
2. 之後,這人要來獻上自己的供物給祭司作為贖愆祭,在自己所干犯、得罪的神的面前,祈求神的饒恕和赦免;祭司要在耶和華面前為他贖罪。這贖愆祭本身,不能滿足罪的救贖,也不能使神與人之間真正和好,而是,它代表、預表了我們主耶穌基督的救贖;祂自己就是我們的贖愆祭與贖罪祭。這裡同樣的話語也在(賽 53:10)用到。這裡所描述的各樣侵犯別人的罪愆,今天也仍然是干犯基督的律法,其中的公義和真理也同樣在摩西的律法之中;雖然今天,我們憑著主耶穌,不必像這裡一樣再前來獻上贖愆祭;但是,若我們沒有真正的悔改,盡力的更正,真誠地彌補賠償別人,以謙卑的信來到基督的義之中:那麼,我們就是使自己更加愚妄地沉淪於這些罪的網羅之中,丟棄了神的恩典,更加速速地進入滅亡之中。我們的神是伸冤的神:(帖前 4:6)不 要 一 個 人 在 這 事 上 越 分 ,
欺
負 他 的 弟 兄 。
因 為 這 一 類 的 事 , 主 必 報
應 , 正 如 我 預 先
對 你 們 說 過 , 又 切 切 囑 咐 你 們 的
。
8-13。8耶和華曉諭摩西說:9「你要吩咐亞倫和他的子孫說,燔祭的條例乃是這樣:燔祭要放在壇的柴上,從晚上到天亮,壇上的火要常常燒著。10祭司要穿上細麻布衣服,又要把細麻布褲子穿在身上,把壇上所燒的燔祭灰收起來,倒在壇的旁邊;11隨後要脫去這衣服,穿上別的衣服,把灰拿到營外潔淨之處。12壇上的火要在其上常常燒著,不可熄滅。祭司要每日早晨在上面燒柴,並要把燔祭擺在壇上,在其上燒平安祭牲的脂油。13在壇上必有常常燒著的火,不可熄滅。」
直到這裡為止,摩西得到的都是神關於各樣獻祭的指示;然而從這裡開始,神的指示是關於祭司的;摩西必須把這些指示向亞倫及他的兒子們陳明。祭司是在神殿之中的管理者,然而他們自己也要被神所管理。命令別人的人,自己也要接受命令。讓所有的牧師傳道人都記得,亞倫與兒子們不僅得到的是職分的交托,還有來自神的命令,要他們遵守順服。接下來的經節裡我們看見獻燔祭的禮,尤其是關於祭司的部分。這裡主要涉及的是每日羔羊的獻祭,早晚為全會眾獻的燔祭。
I。祭司要謹慎妥善地處理好壇上的燔祭灰(10,11 節)。他要每早來清理壇上的燔祭灰,收起灰來倒在壇的旁邊;此時他要穿上細麻衣,就是他在壇上獻祭時所穿的衣服。之後,他要脫去細麻衣服,換上平常的衣著,把燔祭灰拿到營外潔淨之處。
1. 神願意祭司這樣去行;是為了燔祭與祭壇的榮耀。即使燔祭灰也要謹慎妥善地處理,表明人對神的遵從與榮耀。祭壇也要保持清潔,其上的火才可燃燒得更旺盛,會幕也會顯得潔淨。
2. 神要祭司們來做這些保持清潔的工作;也教導我們應當做卑微的服事來榮耀神以及神的祭壇。祭司不僅要做點火的工作,也要做清潔清理,收拾燔祭灰的工作。神的僕人,不可輕看一切事情,除了罪以外。
II。祭司必須要照看祭壇上的火,使之常常燃燒著。這一點在此反復強調(9,12 節),而且,也是神給的律法:在 壇
上 必 有 常
常 燒 著 的 火 , 不 可 熄 滅 (13
節)。我們可以設想,白天的時候,在早晚的羔羊燔祭之間,會有各樣的獻祭,因此祭壇上的火會一直燒著;但是,在夜晚的時候,祭壇的火也要維持燃燒(9 節),這就需要更多的照看和照料。祭壇上的第一束火來自天上(利 9:24);保持這火不熄滅,使他們世世代代的獻祭的祭牲燃燒在這火之中,可以得神的悅納。這火也在(賽 31: 9)提到:這 是 那 有 火 在 錫 安 , 有 爐 在
耶 路 撒 冷 的 耶 和 華 說 的 。我們也在此得到教導,應當在我們的心思意念中,在言語行為中,時時保持著不滅的敬虔和熱忱,渴慕、 熱愛屬天的事情,隨時準備好來進入我們的職分、服事與良善的交通之中。我們不但絕不可熄滅聖靈在我們心中的火,更應該激勵自己,燒旺我們心中的靈火。雖然我們不是總是在獻祭、服事,但是,我們心中的聖潔的愛之火必須永遠燃燒,我們也應當常常禱告。
14-23。14「素祭的條例乃是這樣:亞倫的子孫要在壇前把這祭獻在耶和華面前。15祭司要從其中-就是從素祭的細麵中-取出自己的一把,又要取些油和素祭上所有的乳香,燒在壇上,奉給耶和華為馨香素祭的紀念。16所剩下的,亞倫和他子孫要吃,必在聖處不帶酵而吃,要在會幕的院子裏吃。17烤的時候不可攙酵。這是從所獻給我的火祭中賜給他們的分,是至聖的,和贖罪祭並贖愆祭一樣。18凡獻給耶和華的火祭,亞倫子孫中的男丁都要吃這一分,直到萬代,作他們永得的分。摸這些祭物的,都要成為聖。」19耶和華曉諭摩西說:20「當亞倫受膏的日子,他和他子孫所要獻給耶和華的供物,就是細麵伊法十分之一,為常獻的素祭:早晨一半,晚上一半。21要在鐵鏊上用油調和做成,調勻了,你就拿進來;烤好了分成塊子,獻給耶和華為馨香的素祭。22亞倫的子孫中,接續他為受膏的祭司,要把這素祭獻上,要全燒給耶和華。這是永遠的定例。23祭司的素祭都要燒了,卻不可吃。」
素祭,由百姓在平時來敬獻,也由受膏的祭司來常獻。
I。關於百姓平時獻來的供物為素祭。
1. 必須要從素祭的細麵中取出一把燒在壇上;其餘的給祭司作為食物。燔祭的禮需要祭司來做很多的工作服事,但是祭司沒有從中得到什麼自己的食物;因為燔祭都被燒在祭壇上,除了祭司可以得燔祭牲的皮(利 7:8)。然而祭司可以從素祭中得到自己的食物。前面(利 2:2,9)中提到素祭的焚燒。這裡提到素祭其餘的部分可以給祭司:因為祭司是神殿中的僕人:這 是
從 所 獻 給 我 的 火 祭
中 賜 給 他 們 的 分 , 是 至 聖
的 (17 節)。(1)神的旨意也讓祭司得到自己的分,作為食物;這部分也算為敬獻給神的,是聖物。(2)所有的基督徒,也是屬靈的祭司,他們也分享到所獻給神的屬靈的祭。祭壇上焚燒的一把細麵,與祭司所得到的,相比是很小的一部分;我們自己從向神的服事中,得到的更多。願神悅納我們的服事,就像得到焚燒細麵時的乳香,而我們得到細麵與油;在榮耀與讚美神的服事中,我們自己得到更多的安慰與恩惠。
2. 關於吃這些細麵的律法。(1)吃的細麵必須是無酵的(16 節)。敬獻給神的細麵中必須沒有酵,祭司也要吃這無酵餅,要不帶酵而吃。我們在神面前的筵席,必須是以真誠和真理所代表的無酵餅。(2)吃的時候必須要在會幕的院子裡,這裡稱為聖處。把這些帶出會幕的院子來吃,是藐視神的聖物的罪。吃這無酵餅面,是榮耀神、遵從神的禮例,因此要以敬虔的心和聖潔地尊敬的態度,在聖處來吃。(3)亞倫子孫中的男丁,要來吃這素祭火祭的分(18 節)。其它的東西,比如初熟的果實或是十一的奉獻,比如平安祭的祭牲的肩胸部的肉,祭司們的女兒或可以來吃,因為那些可以帶到院外吃;但是這些無酵餅面,是至聖的物,因此只能在會幕院內吃,而且只能亞倫子孫的男丁吃。(4)祭司吃的時候,必須潔淨:摸 這 些 祭 物 的 , 都 要
成 為 聖 。聖物是給聖潔的人的。會幕院子裡所有放這些聖物的地方或是桌子,也要是潔淨為聖的;不可作為日常 其它事情的用途。
II。在祭司受膏時的素祭,都要燒在祭壇上,卻不可吃(23 節)。這是在亞倫作為大祭司受膏的日子,他自己所獻的素祭;以後他的子孫接續他受膏為大祭司的時候,也當如此。不僅是在大祭司受膏的當日,以後這也要為他常獻的素祭;每天的早晨傍晚,他都要來常獻這素祭。那被神所膏、所重用提拔的人,要比眾人有更多的敬虔的獻祭,也要比眾人有更多向神的服事。祭司自己獻的素祭,要以油調和調勻,烤成無酵的餅,但是這些卻不可吃,而是要全燒在祭壇上。雖然祭司們因為向眾人的服事而得報償,但是他們向大祭司的服事卻不應當有什麼報償;祭司們也不應吃祭司所獻的素祭;他們吃百姓的素祭,是擔當了他們的罪,或為百姓贖了罪(何
4:8);然而這裡亞倫子孫們、祭司們自己的罪則要擺在祭壇上,由祭壇成聖。無論是牧師傳道人還是百姓,若我們自己擔當自己的罪,我們就都要滅亡;若神不差遣祂自己的兒子擔當我們的罪,我們就沒有得救的盼望與安慰;基督是我們的大祭司,也是使我們成聖的祭壇。
24-30。24耶和華曉諭摩西說:25「你對亞倫和他的子孫說,贖罪祭的條例乃是這樣:要在耶和華面前、宰燔祭牲的地方宰贖罪祭牲;這是至聖的。26為贖罪獻這祭的祭司要吃,要在聖處,就是在會幕的院子裏吃。27凡摸這祭肉的要成為聖;這祭牲的血若彈在甚麼衣服上,所彈的那一件要在聖處洗淨。28惟有煮祭物的瓦器要打碎;若是煮在銅器裏,這銅器要擦磨,在水中涮淨。29凡祭司中的男丁都可以吃;這是至聖的。30凡贖罪祭,若將血帶進會幕在聖所贖罪,那肉都不可吃,必用火焚燒。」
這裡是特別地關於在獻贖罪祭的條例中,祭司的事情。
1. 宰贖罪祭牲,要在宰燔祭牲的地方(25 節),即,在祭壇的北面(利 1:11);這預表了基督釘十字架的地方,在耶路撒冷的北面的伽略山(骷髏地)(路 23:33)。
2. 為罪人來獻贖罪祭牲的祭司(以及亞倫子孫中的男丁、其他祭司,29 節)要來吃這祭牲的肉;這之前,祭牲的血與脂油,要獻於神。祭司們要在會幕的院子裡來吃這贖罪祭牲。這樣,他們就擔當了會眾的罪,正如在(利 10:17)中所解釋的。
3. 贖罪祭牲的血,若彈在什麼衣服上,那衣服要在聖處洗淨;這表明我們要對基督的血極其尊敬,不可把這血當成普通的俗物。基督的血,彈在我們的心靈裡,而不是在我們的衣服上。
4. 煮祭牲的器皿,若是瓦器,就要把瓦器打碎;若是銅器,就要把它擦磨洗淨。這表明了,用祭牲來獻祭,並沒有使罪的污穢完全去除,這就是祭牲獻祭的缺陷與軟弱;但是基督的血,永遠地洗淨我們所有的罪,之後不再要額外的洗濯。
5. 這些,都是為百姓個人的平日各樣事情的贖罪祭,而不是為祭司的贖罪祭,或是為全會眾的贖罪祭。因為,這裡特別指明了,前面章節也定例了,就是:凡 贖
罪 祭 ,
若 將 血 帶 進 會 幕 在 聖 所 贖
罪 , 那 肉 都 不 可 吃 , 必 用
火 焚 燒 (30 節)。為祭司與全會眾的贖罪祭,其血要帶進會幕,其肉要在營外焚燒。因此,在希伯來書中,也以此說明了,我們在福音恩典之下所得的恩惠;基督的血帶進會幕,使百姓成聖,使人與神和好;而我們可以來到祭壇,得那救贖的極大安慰:(來 13:10-12)我 們 有 一 祭 壇 , 上 面 的 祭 物 是 那 些 在 帳 幕
中 供 職 的 人 不 可
同 吃 的 。原 來 牲 畜 的 血 , 被 大 祭 司 帶 入 聖 所 作 贖 罪
祭 , 牲 畜 的 身 子
, 被 燒 在 營 外 。所
以 耶 穌 , 要
用 自
己 的 血 叫 百 姓 成
聖 , 也 就 在 城 門
外 受 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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