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October 5, 2023

[利未記] 第二十一章~第二十二章 (馬太亨利聖經注釋簡本)

 利未記 第二十一章


 

本章,可以從(瑪 21)取一個題目: 司 阿 , 這 誡 命 是 傳 給 你 們 的 。這是關於祭司的律法,以極大的顧念,來保守他們的祭司尊榮。I。低一些等級的祭司,在喪葬、婚嫁、兒女之事上的律法和責任(1-9 節)。II。大祭司當比他們受更多的約束、律法和責任(10- 15 節)。III。任何祭司不可有殘疾或是缺陷(16 節等)。

 


1-91耶和華對摩西說:「你告訴亞倫子孫作祭司的說:祭司不可為民中的死人沾染自己,2除非為他骨肉之親的父母、兒女、弟兄,3和未曾出嫁、作處女的姊妹,才可以沾染自己。4祭司既在民中為首,就不可從俗沾染自己。5不可使頭光禿;不可剃除鬍鬚的周圍,也不可用刀劃身。6要歸神為聖,不可褻瀆神的名;因為耶和華的火祭,就是神的食物,是他們獻的,所以他們要成為聖。7不可娶妓女或被污的女人為妻,也不可娶被休的婦人為妻,因為祭司是歸神為聖。8所以你要使他成聖,因為他奉獻你神的食物;你要以他為聖,因為我-使你們成聖的耶和華-是聖的。9祭司的女兒若行淫辱沒自己,就辱沒了父親,必用火將她焚燒。

 

之前,曾指示祭司們要把神關於潔淨與不潔的律例告訴百姓(利 101011)。現在這裡,他們自己更加應當嚴格遵守神的律法。那教導別人的,必須不僅以話語,還要以榜樣來教導(提前 412)。祭司們要比百姓更加親近神,更明白、謹守聖潔之事,也因此,他們要比百姓更加遠離那玷污或沾染的俗事或是污穢之事,才配得起祭司的職事。

I。他們必須不可為民中的死人沾染自己。為死人舉哀,接近死人,都是不潔;或如(民 1914)所說的,所有進入有死屍的營帳之人都要不潔七天。在葬禮上為死人哀悼的人因沾染了不潔,要有七天的時間不能進入聖所;為此,這裡的命令是,

1. 祭司不可沾染民中的死人,除非是自己至親的親屬(1-3 節)。祭司可以為自己的父母或兒女,或弟兄,或未出嫁的姐妹舉行或參加葬禮。神在此允許祭司為親人的死而悲痛;但是他們在七天的時間中不能進入聖所服事;之後,他們不可因為對死人的悲哀而妨礙在聖所的服事。祭司不可為別的死人而沾染不潔。除此以外,他們必須不可使自己不潔,即使是為大祭司,即使是為好友;免得這不潔妨礙了他們聖所服事的職事:對我們至親親屬的死,我們應當悲痛,心中也應當想到我們自己也是將死之人。

2. 即使是為親人,祭司必須不可用極端的感情和方式來表達自己的悲痛(5 節)。他們的悲哀,

1)不可成為迷信;不可按著異教的方式來剃頭或是毛髮,也不可用刀劃身;不可用自己的幻想來事奉死人或是偶像,以為自己可以從死人那裡得到什麼好處,或是能帶給死人什麼好處。即使是那些古老迷信或是異教的在葬禮上的禮儀, 也表明人們相信靈魂不死:然而這迷信和禮儀本身被神的律法禁止,因為他們這樣所作的不過是在敬拜事奉假神;但是,律法允許我們對逝去的親人表示尊敬。

2)他們的悲哀也不可過於情緒化而沒有節制。神的傳道人和牧師,必須是眾人的榜樣,表現出在患難痛苦之中的忍耐,特別是在內心柔軟之處,在親人逝去之時。他們更應該明白:(帖前 413 到 睡 了 的 人 , 我 們 不 意 弟 兄 們 不 知 道 , 恐 怕 你 們 憂 傷 , 像 那 些 沒 有 指 望 的 人 一 因此,他們應該表現出平靜和安寧,以從神來的安慰,安慰其他悲哀之中的人。百姓也被禁止以異教迷信的方式來追悼死人(利 192728);所以,祭司更應當謹慎,不可違犯律法。在6 節)裡我們看見這樣的律法的原因:因為祭司他們要獻祭給神,是耶和華的火祭,是神殿中和桌上的食物。他們有極大的尊榮,因此不可使自己成為私人感情的奴僕,玷污自己所得的榮耀;他們要持守在聖潔的服事裡,不可轉離服事的職分。若他們使自己沾染了不潔,就是褻瀆了所服事的神的名。無論是獻祭,無論是吃聖潔的祭物,人都當在言語行為上自潔;否則就是褻瀆了那聖潔之名。

II。他們也不可在婚姻中使自己沾染不潔(7 節)。祭司不可娶有壞名的女人,必須不能娶妓女,也不可娶不潔的婦人。不可娶被休的婦人。祭司們不可以此沾染自己,儘管其他的人可以這樣娶嫁。

1. 免得這給他們的服事帶來惡劣影響,使褻瀆的人更加心腸剛硬,使嚴肅的百姓心中憂傷:新約中也是這樣約束執事與牧師傳道人:(提前 311-13 執 事 ( 原 文 作 女 人 也 是 如 此 , 必 須 端 莊 , 不 說 讒 言 , 有 節 制 , 凡 事 忠 心 。執 只 要 一 個 婦 人 的 丈 夫 , 好 好 管 理 兒 女 和 自 己 的 家 。因 為 善 作 執 的 , 己 就 得 到 美 好 的 地 步 , 並 且 在 基 督 耶 穌 裡 的 真 道 上 大 有 膽 這樣才能使得他們的服事莊重聖潔,無可指責。

2. 免得這給他們的家庭和家人帶來指責或是壞 的影響。祭司的尊榮與職分,也將要承繼給他們的後代。那不關心後代的良善的,也不注重自己的婚嫁以及貞德。要尋求聖潔後代的人 (如(瑪 215雖然神有靈的餘力能造多人,祂不是單造一人嗎?為何只造一人呢?乃是祂願人得虔誠的後裔。所以當謹守你們的心,誰也不可以詭詐待幼年所娶的妻。)中的話語),也必須首先要尋求屬神的妻子,小心謹防家人兒女之中的敗壞。這裡還加上:(8 節) 為 聖 , 因 為 使 你 成 聖 的 耶 和 華 是 聖 的 摩西,你要使這些律法被他們謹守;以色列,你們要謹慎;你們的祭司,不可做任何事情玷污祭司之名。祭司要歸神為聖,因此,你也要以他為聖。 我們必須把榮耀歸於神所榮耀的人。福音的傳道人,為了他們服事作工的緣故,要受人的尊敬和愛戴(帖前 513);每一個基督徒,也當謹守自己,不可缺失來自於神的榮耀。

III。祭司的孩子也必須不可自辱(9 節):若祭司的女兒行淫,就是犯了大罪;她不僅辱沒了自己,更犯了褻瀆之罪。在祭司的家中,她吃的是聖物,本應該比眾人有更好的貞德品性。她更褻瀆了自己的父親;別人會問:為什麼他不能更好地教導自己的兒女?罪人們會說,看,這就是你們祭司的兒女。對她的懲罰,尤其地嚴厲:必用火將她焚燒;以此警誡所有的祭司的兒女,使她們遠離罪惡。傳道人的兒女,也當特別警醒,不可做罪惡之事;因為他們的罪惡,將是加倍可憎,也必將被忌邪的神所懲罰。

 

10-1510「在弟兄中作大祭司、頭上倒了膏油、又承接聖職、穿了聖衣的,不可蓬頭散髮,也不可撕裂衣服。11不可挨近死屍,也不可為父母沾染自己。12不可出聖所,也不可褻瀆神的聖所,因為神膏油的冠冕在他頭上。我是耶和華。13他要娶處女為妻。14寡婦或是被休的婦人,或是被污為妓的女人,都不可娶;只可娶本民中的處女為妻。15不可在民中辱沒他的兒女,因為我是叫他成聖的耶和華。」

 

祭司要比眾百姓更加自潔;而大祭司要更勝過普通的祭司們;因為聖膏油澆在他的頭上,他要穿上聖服(10 節),這都是預表了基督耶穌的受膏與聖潔。這被稱為神膏油的冠冕(12 節);聖靈的膏油,是榮耀美麗的冠冕。

I。以此尊榮,大祭司必須不可使自己沾染死人,即使是為至親的父母親屬也是不可(11 節)。

1. 大祭司必須不可因常人的情感和傷痛而被沾染,比如蓬頭散髮,或是撕裂衣服(10 節);他必須平靜冷靜地面對生活中的各樣悲喜,心中的情感要讓位於心中對百姓的無知、軟弱的同情憐憫,讓位於對神殿和會幕的關切;因為他是管理神殿的人。只有這樣聖潔的人,才能有土明和烏陵;在他的眼中,未曾看見自己的父母(申 3389)。

2. 他必須不能去挨近死屍(11 節)。若是普通的低等級的祭司,沾染了死人而不潔,還有其他的祭司來做服事的工作;但是,如果大祭司被沾染,又到哪裡找人代替。他不可去為死人舉哀,或是參加葬禮,這也向百姓表明他屬神的尊榮。我們的主耶穌基督,是我們的大祭司;然而祂觸摸睚魯死了的女兒,拉起她的手(可 541);也觸摸了拉撒路的墳墓(約 1143);祂向我們表明,祂能夠勝過死亡的權柄,去除死亡的恐懼,改變死亡的結局。在祂那裡,死亡不能得勝人,更不能沾染和污穢人。

3. 大祭司不可出聖所(12 節);即,當他在聖所服事的時候,行使職事的時候,他必須不可離開所事奉的永生神;無論什麼情況都不可使他中斷分心,哪怕是去看望將死的親人。若在這樣服的情開,就是褻了聖;因為他若這樣事,好像是在承認那別的情都比對神的服事更加重要;他本應該把敬拜、服事全能的永生神的事情,放在一切萬事的首位。我們的主耶穌基督也是這樣,當母親和弟兄來的時候,並沒有中斷他的講道(太 1248)。

II。大祭司也不可娶寡婦 (雖然其他的祭司們可以),更不可娶妓女或是被休之婦人(1314 節)。以此,表明他與其他祭司們的區別。其中,也有對基督的預表;教會,就是那貞德的童女:(林後112你 們 許 配 一 個 丈 夫 , 要 把 你 們 如 同 貞 潔 的 童 女 , 獻 給 見 (結 4422)。我們應當把我們完全的愛,起初的愛,純潔的愛,獻給基督;只有這才配得那神的羔羊(啟 144)。

III。大祭司也不可在民中辱沒自己的兒女(15 節)。他要使自己的兒女純潔,不做不配的事,尤其是在嫁娶之事上;不可使他們隨意嫁娶,輕忽不慎。牧師傳道人的兒女若嫁娶不信的人,就是褻瀆了他的職分。

 

16-2416耶和華對摩西說:17「你告訴亞倫說:你世世代代的後裔,凡有殘疾的,都不可近前來獻他神的食物。18因為凡有殘疾的,無論是瞎眼的、瘸腿的、塌鼻子的、肢體有餘的、19折腳折手的、20駝背的、矮矬的、眼睛有毛病的、長癬的、長疥的,或是損壞腎子的,都不可近前來。21祭司亞倫的後裔,凡有殘疾的,都不可近前來,將火祭獻給耶和華。他有殘疾,不可近前來獻神的食物。22神的食物,無論是聖的,至聖的,他都可以吃。23但不可進到幔子前,也不可就近壇前;因為他有殘疾,免得褻瀆我的聖所。我是叫他成聖的耶和華。」24於是,摩西曉諭亞倫和亞倫的子孫,並以色列眾人。

 

祭司的制度,定位在亞倫的這樣一個具體家庭之內,並將延續到這個家庭以後各世代的男丁;也因此很可能在後世的時候在他們的後代之中有殘疾的:他們雖享有祭司的尊榮,卻不能保證後代中就不會如普通人家一樣有殘疾病缺的人。這裡提到各樣殘疾的情況;有一些是生活中普通常見的,比如盲人;有一些是其它的疾病殘缺。

I。關於這些殘缺情況的律法。

1. 他們仍可以吃神祭壇上的聖物(22 節):他可以與其他的祭司一起吃祭物,即使是至聖的物,比如陳設餅或是贖罪祭;又或是聖物,比如百姓的奉獻和初熟的果子,以及祭司在所獻的平安祭中的分。殘缺者雖然不能做服事工作可以吃神殿聖物身體軟弱的人不當被棄。即使是一家中的疾的孩子也應當有作為孩子的那一份。

2. 但是他們不能在祭壇服事,也不能幫助祭司來獻祭或在金香壇上燒香 (172123 節) 。尊貴的人也不願有殘疾的奴僕,神的殿中更應該以康健的人來服事;神願意以這樣外在的記號來顯明祂的榮耀。但是這裡,特別揀選健康的人來服事管理聖物,更是為了百姓的緣故;因為他們常常以外在的事情來判別;若有殘疾人為祭司,他們更會輕看神的禮例。神以此條例來保守聖潔之禮,不使人以任何理由輕看這聖潔之禮。在聖所之處,服事的人不應當有外在的殘疾,不論是因為出生時的原因還是由於後天的事故。

II。今日我們在福音之下,
1. 那些殘的人神,他們並被排,而可以前來獻屬靈祭;他們若配得賜,不會被排斥,前來作傳道人或是牧師、執事。在殘疾的身體之下,有許多聖潔美麗的靈魂。
2. 但是,我們應當明白,那些在靈魂裡有嚴重缺陷殘疾和罪惡的人,是多麼不配前來服事神。他們這樣的人,不配稱為基督徒,不配來作神的僕人、神的傳道人或是牧師、執事;這樣的人,在屬靈的裡面,是瞎眼的,瘸腿的,折腳折手的;他們的罪使他們的靈魂仿佛變形殘缺,他們所獻的祭也被神所憎惡。何弗尼和非尼哈(撒上 13)要比這裡所提到的任何殘疾人還不如。這些犯罪的人,應當被趕出祭司的職分。在我們今日,在神面前所有屬靈的祭司們,應當在屬靈的裡面聖潔,沒有殘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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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記 第二十二章

 

本章各樣的條例,是關於祭司以及獻祭的祭物;這都是為保守聖所的榮耀尊榮。I。祭司不可在不潔的時候吃聖物(1-9 節)。II。除祭司家人以外的外人,不可吃聖物(10-13 節);如果無意吃了,他必須賠償(14-16 節)。III。所獻的祭物必須是無瑕疵的(17-25 節)。IV。它們必須是至少出生八天以後(26-28 節);所獻的感謝祭必須要在所獻的當天吃完(29 節等)。

 


1-91耶和華對摩西說:2「你吩咐亞倫和他子孫說:要遠離以色列人所分別為聖、歸給我的聖物,免得褻瀆我的聖名。我是耶和華。3你要對他們說:你們世世代代的後裔,凡身上有污穢、親近以色列人所分別為聖、歸耶和華聖物的,那人必在我面前剪除。我是耶和華。4亞倫的後裔,凡長大痲瘋的,或是有漏症的,不可吃聖物,直等他潔淨了。無論誰摸那因死屍不潔淨的物,或是遺精的人,5或是摸甚麼使他不潔淨的爬物,或是摸那使他不潔淨的人(不拘那人有甚麼不潔淨),6摸了這些人、物的,必不潔淨到晚上;若不用水洗身,就不可吃聖物。7日落的時候,他就潔淨了,然後可以吃聖物,因為這是他的食物。8自死的或是被野獸撕裂的,他不可吃,因此污穢自己。我是耶和華。9所以他們要守我所吩咐的,免得輕忽了,因此擔罪而死。我是叫他們成聖的耶和華。

 

I。沾染了禮例上的不潔的,直到潔淨以前,不可來吃聖物。

1. 有些沾染的污穢會是長期的,比如大痲瘋病或是血漏(4 節)。這樣的民不可來聖所,這樣的人更不可來做祭司。

2. 其它的情況會是短暫的,比如接觸了死屍,或是接觸了任何不潔的物;沾染了這樣的不潔後,人要用水洗身(6節)。但是不論是哪種情況,在不潔之中的人,不可吃聖物、服事聖所,否則,必會被神所憎,那人要被從民中剪除(3 節)。我們來近到神前,服事神;但是若我們自己不潔,也必把自己置於神的義怒之中。(帖後 19 正如拿答與亞比戶死在從神那裡來的烈火之中。同樣,若有人褻瀆神的話語,也必被他們所輕視的神的話語權能所剪除;神的話語,將成為對他們的咒詛。這裡再次警告他們不可在不潔之中來吃聖物:(9 節) 。(1)那沾染了罪惡之人,也褻瀆了神聖的物;他們用不潔的手,來觸摸聖物。吃聖物,是表示在贖罪的祭中有分;但是,如果他們在不潔之中來吃聖物,他們不但不能使前罪得赦,反而使他們的罪更增加了:他們必擔罪而死。(2)罪仿佛一個重擔,若不是神的恩典和救贖赦免,任何擔罪的人都將沉入深淵:他們必擔罪而死。即使是祭司,若他們不潔,也必因自己的沾染和褻瀆而滅亡。

II在這個律法中我們看見,

1. 這律法使祭司要盡力保守自己的純潔,懼怕、遠離任何所可能沾染的污穢。聖物是維持他們生命的糧食;若不能吃聖物,他們又到哪裡找食物呢?我們若越多地明白,沾染污穢將給我們帶來多麼大的損害;我們就會越謹慎小心,保守我們的純潔。

2. 這也使百姓對聖物和聖所更加敬重和重視。而且,看見對服事的僕人有如此嚴格的要求,百姓更當明白,神是多麼地無限完美純全。

3. 這教導我們,應當謹慎自守,嚴防、遠離一切道德心靈之中的不潔與污穢的沾染,因為它們使我們不配來到神的聖所,服事神,得神的悅納和安慰。雖然我們或許沒有身體的殘缺或是禮例的不潔,但是那靈魂裡真實的不潔的沾染,妨礙了我們,使我們無法與神交通;因此,那洗過澡的人,也需要洗腳,使全身乾淨(約 1310);要洗手,才能來到神的祭壇(詩 266)。這裡,我們當省察自己,免得我們不潔、犯罪,得罪了神、褻瀆了神的聖名(2節)。若我們在本當榮耀神的事情上,因為自己的不潔,卻冒犯得罪了神,我們應當立刻予以彌補。我們在不潔之中的敬拜神的活動,不是榮耀祂,反而是在褻瀆祂。

 

10-1610「凡外人不可吃聖物;寄居在祭司家的,或是雇工人,都不可吃聖物;11倘若祭司買人,是他的錢買的,那人就可以吃聖物;生在他家的人也可以吃。12祭司的女兒若嫁外人,就不可吃舉祭的聖物。13但祭司的女兒若是寡婦,或是被休的,沒有孩子,又歸回父家,與她青年一樣,就可以吃她父親的食物;只是外人不可吃。14若有人誤吃了聖物,要照聖物的原數加上五分之一交給祭司。15祭司不可褻瀆以色列人所獻給耶和華的聖物,16免得他們在吃聖物上自取罪孽,因為我是叫他們成聖的耶和華。」

 

聖物是由祭司和祭司的家人來吃。

I。這裡的律法,禁止外人吃聖物;即,只有祭司和他家的親人才可以吃(10 節)。祭司必須要負責此事,不可允許寄居在祭司家的外人來吃聖物而褻瀆了聖物15 節);免得他們在吃聖物的事情上自取罪孽(16 節);即,他們吃那本不是自己所當吃的聖物,就是犯罪和褻瀆了。我們必須不僅是要謹慎自守,遠離罪孽;也應當盡力幫助別人,使他們避免犯罪。我們不僅不能使我們的弟兄犯罪、擔罪,更要盡力幫助使他們遠離罪的道路。但是,這裡的記述還有另一層的意思:祭司吃聖物,本是代表了祭司為會眾贖罪、擔當會眾之罪(利 10 17)。因此,特別不可讓外人吃這聖物,以為他們能夠承擔會眾的罪孽;這是神的聖潔旨意,人不可違犯。若有人以基督之外的任何人作為己罪的中保,就是褻瀆了基督的贖罪。當我們告訴人不可憑自己稱義,就是在告訴他們,只有基督的義,能夠帶來神的饒恕與和平;任何他人都不能承擔我們罪的重擔。

II。這裡告訴我們,什麼樣的人才能算是祭司的家人,能夠來吃聖物,什麼樣的人不可以。

1. 在祭司家裡寄居的,以及雇工,他們都不是常在祭司家中的;他們雖然暫時居住,但是並不長久屬於祭司的家;因此他們不可吃聖物(10 節)。倘若是祭司家裡出生的僕人,或是買來的,這樣的人,雖是僕人,但屬於祭司的家庭,所以可以吃聖物(11 節)。只有在神的家裡、殿中,以神殿為自己永遠安息的居所,這樣的人,才能夠得到神的恩惠與安慰。至於那些只是暫時居住,只是在眼前相信、卻轉眼就離開的人,他們就像那些寄居的和雇工,並不屬於神的家,也在神的恩典裡沒有份。

2. 對於祭司家中的兒女,兒子們的情況比較簡單,因為他們本來就是將要作祭司;但是女兒有不同的情況。當她們還未出嫁仍在父家,可以吃聖物。但是若出嫁,嫁給不是祭司的人,她們就失去了這樣的利益(12 節),因為她們現在離開了祭司的家庭。然而若女兒居寡,沒有孩子,又回到父家,她就又可以像從前作女兒一樣,可以吃聖物。無論是為寡婦還是被休的,回到祭司父親的家裡,她們可以稱謝神,因為神並沒有遺棄她們,仍然眷顧她們。

3. 那些本來沒有份的人,若誤吃了聖物(14 節),就必須賠償。如果有人故意藐視神的律法,去吃本不該吃的聖物,他要被神的手剪除,或是被官長懲罰;但是,如果他是因軟弱或是不小心,他就要賠償誤吃的聖物,還要加上五分之一,並且還要來獻上為自己的贖愆祭;見(利 51516)。

III。這個律法,在人必需的時候,若是出於必需,可以另當別論。我們後來看見,大衛以及他的隨從,吃了陳設餅(撒上 216)。我們的主耶穌,也以此向我們表明,在所有的這些事情中,有一個更大的事情,就是神喜愛憐恤,勝於喜愛祭祀 (太 12347)。禮例的事情,讓位於道德靈魂中的事。

IV。這個律法,也是對福音的牧師傳道人的教導;他們是神奧秘事的管家,必不可不加分別地使人來吃聖物;而應該趕出惡人,把聖物給配得的人吃。那些輕慢、褻瀆的人,就是在神的祭司家中寄居和雇工的人;不可把兒女的食物給這樣不配的人吃。聖物是預備 給聖潔之人的(太 76)。

 

17-3317耶和華對摩西說:18「你曉諭亞倫和他子孫,並以色列眾人說:以色列家中的人,或在以色列中寄居的,凡獻供物,無論是所許的願,是甘心獻的,就是獻給耶和華作燔祭的,19要將沒有殘疾的公牛,或是綿羊,或是山羊獻上,如此方蒙悅納。20凡有殘疾的,你們不可獻上,因為這不蒙悅納。21凡從牛群或是羊群中,將平安祭獻給耶和華,為要還特許的願,或是作甘心獻的,所獻的必純全無殘疾的才蒙悅納。22瞎眼的、折傷的、殘廢的、有瘤子的、長癬的、長疥的都不可獻給耶和華,也不可在壇上作為火祭獻給耶和華。23無論是公牛是綿羊羔,若肢體有餘的,或是缺少的,只可作甘心祭獻上;用以還願,卻不蒙悅納。24腎子損傷的,或是壓碎的,或是破裂的,或是騸了的,不可獻給耶和華,在你們的地上也不可這樣行。25這類的物,你們從外人的手,一樣也不可接受作你們神的食物獻上;因為這些都有損壞,有殘疾,不蒙悅納。」26耶和華曉諭摩西說:27「才生的公牛,或是綿羊或是山羊,七天當跟著母;從第八天以後,可以當供物蒙悅納,作為耶和華的火祭。28無論是母牛是母羊,不可同日宰母和子。29你們獻感謝祭給耶和華,要獻得可蒙悅納。30要當天吃,一點不可留到早晨。我是耶和華。31「你們要謹守遵行我的誡命。我是耶和華。32你們不可褻瀆我的聖名;我在以色列人中,卻要被尊為聖。我是叫你們成聖的耶和華,33把你們從埃及地領出來,作你們的神。我是耶和華。」

 

這裡有關於獻祭的四個律法:---

I。向神所獻的祭物,必須是沒有瑕疵的,否則必不被神悅納。這一點,在各樣獻祭之事上,都有具體的體現。這裡詳細告訴他們,什麼樣的牲畜是有瑕疵的,不可獻來為祭:瞎眼的,瘸腿的,殘廢的,等等(22 節);腎子損傷的,壓碎的,等等(24 節); 這些都不可作為獻祭的祭牲。甘心祭與還願的祭,也有分別(23 節)。以上這些有缺陷殘疾的牲畜,固然不可當作祭牲;若只是肢體有餘或是缺少的(比如一隻眼或耳,或腿,必別的大些)----但是沒有其它的瑕疵,這樣的牲畜可以獻為甘心祭,(即,沒有什麼要求他當有這個獻祭的責任,而是他自己甘願獻上的),這可以被悅納。但若是獻還願的祭,這樣的祭牲也不被悅納。神以此告訴我們,應當信守自己的誓願,而不應事後省略或減少我們所曾誓言奉獻的。(徒 54 地 還 有 賣 , 不 是 你 自 己 的 嗎 ? 既 賣 了 , 價 銀 不 是 你 作 主 嗎 ? 你 怎 麼 裡 起 這 意 念 呢 ? 你 不 是 欺 哄 人 , 是 欺 哄 神 在(2021 節),多次重申了不可獻殘疾瑕疵的牲畜為祭。按著這個條例,人應當謹慎小心地挑選牲畜來獻祭,確保所獻的祭牲沒有殘疾。這類的牲畜,外人也不可來獻為祭(25 節)。如(王上 84142(拉 6910)(賽 5667)所述,外邦人來向耶和華獻祭,是受歡迎的,但是他們所獻的祭 也必須是沒有殘疾瑕疵。

1. 這個律法,也是為了維護神聖所的榮耀,因為人是在這裡敬拜神。在這裡的每一樣東西,都應是最好的,因為是為了神的榮耀;神是至高、完美的。(瑪 1813 14 瞎 眼 獻 為 祭 物 , 這 不 為 惡 嗎 ? 將 瘸 腿 的 , 有 病 的 獻 上 這 不 他 豈 能 看 這 是 軍 之 耶 和 華 說 的 。 你 們 說 , 煩 瑣 。 並 嗤 之 以 鼻 。 是 萬 軍 之 耶 和 華 說 的 。 你 們 把 搶 奪 的 , 瘸 腿 的 , 有 病 的 拿 來 獻 為 祭 。 我 豈 能 從 你 們 手 中 收 納 呢 ? 這 是 耶 和 華 說 。行 的 在 殘 疾 這 人 因 為 是 大 君 王 , 我 的 名 在 外 邦 中 是 可 畏 的 。 這 是 萬 軍 之 耶 和 華 說 的  

2. 這個律法之中,預表了基督的完美;祂是我們的贖罪祭,完全、毫無瑕疵。(彼前 1 19 的 寶 血 , 如 同 無 瑕 疵 無 玷 污 的 羔 羊 之 血 基督是我們的祭司,是我們的祭,祂無可指責、不可玷污。彼拉多說:「我查不出祂有什麼罪」(約 18 38);這話,也見證了基督的聖潔無瑕疵。3. 這裡也是教導我們,當我們向神獻上屬靈的祭,我們應當把自己最好最完美的獻上。若我們所敬獻的祭,是冰冷和冷漠的,是散漫的,是無所謂的;那麼,我們就是在獻上瞎眼、瘸腿和殘疾瑕疵的祭牲。這樣的獻祭,必被神所憎惡;這樣的人,竟然以為他可以欺哄神;他在自己的靈魂裡,放上了神對他的咒詛。

II。獻祭的牲畜,要至少等到八天大以後才能獻(2627 節)。在(出 2230)記述到,他們應當把牲畜頭生的獻給神,但是要等到它八天以後。這裡講明,所有獻祭的牲畜都要至少在生出第八天後才能獻為祭。此前的牲畜太幼小,不適合於人,更不適合於神的祭壇。這也與割禮的律法一致,孩童要在第八天的時候行割禮。

III。無論是牛羊,都不可在同日宰母和子(28 節)。在(申 226)中,也有關於鳥 的類似的條例。這樣的事被禁止,不是因為本身之中有邪惡,而是因為不應顯得殘酷和野蠻;就像巴比倫王那樣,殘忍地在西底家的眼前殺了他的眾子,並剜了他的眼睛(王下 257)。

IV。所獻的感謝祭的祭牲之肉,要在獻祭的同一天吃完(2930 節)。這是重申之前的條例(利 7 15)(利 1967)。本章以(3132 節) 結束,叮囑告誡我們應當謹守遵行神的誡命,不可褻瀆神的聖名。那口中尊稱神的名的人,若沒有謹守遵行神的誡命,就是在褻瀆神的聖名。這裡特別強調了原因:神對他們的主權和權柄----我是耶和華;神對他們的恩顧----我是你們的神;神對他們的救贖----我把你們從埃及地領出來;神對他們恩典的心意----我是叫你們成聖的耶和華;神的公義----在以色列人中,我要被尊為聖。神的榮耀,彰顯在得贖罪人的悔改之中,也同樣彰顯在那頑梗不悔的罪人的毀滅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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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 英文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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