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記 第二十章
前面的律法在本章重申,並強調了違犯者當受的懲罰;那不畏懼神、犯罪的人,要畏懼他們在以色列中所受的懲罰。若律法的頒佈,還不能使他們禁絕這樣的罪;那麼,對罪的死亡的懲罰,就當使這些罪被禁絕。I。許多罪行,在這裡列為受死的懲罰。1. 把兒女獻給摩洛的 (1-5 節)。2. 隨從交鬼的和行巫術的(6,27 節)。3. 咒駡父母的(9 節)。4. 姦淫通姦(10 節)。5. 亂倫(11,12,14,17,19-21 節)。6. 不當的、邪淫的罪行(13,15,16,18 節)。II。要求他們聖潔的命令(7,8,22-26 節)。
1-9。1 耶和華對摩西說:2「你還要曉諭以色列人說:凡以色列人,或是在以色列中寄居的外人,把自己的兒女獻給摩洛的,總要治死他;本地人要用石頭把他打死。3 我也要向那人變臉,把他從民中剪除;因為他把兒女獻給摩洛,玷污我的聖所,褻瀆我的聖名。4 那人把兒女獻給摩洛,本地人若佯為不見,不把他治死,5 我就要向這人和他的家變臉,把他和一切隨他與摩洛行邪淫的人都從民中剪除。6「人偏向交鬼的和行巫術的,隨他們行邪淫,我要向那人變臉,把他從民中剪除。7 所以你們要自潔成聖,因為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8 你們要謹守遵行我的律例;我是叫你們成聖的耶和華。9 凡咒罵父母的,總要治死他;他咒罵了父母,他的罪要歸到他身上。」
神在這裡指教摩西,再次告訴以色列民,對各樣犯罪的懲罰。我們確知,這些重申都極其必要,使他們對此極其地重視,認識到這些罪行的惡果。神的話語,反復向我們申明,這對我們極其妥當(腓 3:1)。
I。這裡,有三個罪行,都將面臨死亡的懲罰。
1. 父母若把兒女獻給摩洛,將被治死 (2,3 節)。所有崇拜偶像假神的禮都是極大的荒謬與愚妄;然而沒有什麼,比把自己的兒女經火、燒死、以此來拜偶像的神,更加惡劣罪惡的了。這清晰鮮明偶像之惡,是對人的毀滅; 對這樣的鬼魔的敬拜,要比拜獸更惡。亞伯拉罕獻以撒的事,也決不能作為他們如此行的藉口;因為亞伯拉罕所作的那件事,即使是神所命的,神試驗亞伯拉罕以後也立刻取消了那命令。然而這世界的敗壞,就是使人如此地荒謬罪惡,即使以色列民也面臨被這樣引誘的危險。因此,必須在這裡設立嚴厲的律法以及懲罰,禁止這樣的罪行。不僅要告訴他們,這樣是被禁止的(他們身體的果子也不會使他們靈魂之中的罪得赦);而且,
2. 兒女咒駡父母的罪(9 節)。如果兒女對父母惡意相向,以蔑視和惡言惡語對待父母,他將被審判官審斷。這樣的行為,虧缺了神的榮耀,也損害了公眾的和平。見(箴 30:17)。基督也引用了這個律法(太 15:4);這罪行同時違犯了十誡的第五和第六誡命。這裡的律法,要求父母要對兒女慈愛溫柔,也要求兒女對父母尊敬。冒犯父母的人,就是直接冒犯了神;神給了我們生命,絕不願看到為人父母的尊貴和權威被人欺辱和踐踏。
3. 關於隨從交鬼的和行巫術的人(6 節)。以這類的事情,人就是在自欺欺人,羞辱自己,毀滅自己。還有什麼人,比去求問說謊的、求告敵人的人,更加瘋狂愚妄?他們向說謊之人詢問資訊,向自己的敵人尋求意見。這些交鬼行巫術的,深知撒旦的深坑與伎倆。這和拜偶像假神一樣,都是在屬靈的裡面行姦淫之事;他們把本來僅僅屬於神的榮耀,獻給魔鬼;因此,忌邪的神,將把這樣的人剪除,因為他們自己首先使自己在神面前離棄。
II。在這些具體的律法之間有一個一般性的命令和囑咐(7,8 節)。
1. 神要求他們要有兩項責任:----(1)你們應當在所有的原則、情感、目標、言語行為等上聖潔:所 以
你 們 要 自 潔 成
聖 , 因 為 我 是 耶 和 華
你 們 的 神 。我們必須使自己自潔,遠離罪的沾染和玷污,奉獻自己來服事於神的榮耀,遵從神的每一個旨意和命令:這就是使我們成聖。(2)在我們所有的行為、動作、交談等之中要遵從神的律例:你 們 要 謹 守 遵 行 我 的 律 例
, 我 是 叫 你 們
成 聖 的 耶 和 華 。只有如此我們才能顯出自己的聖潔和成聖,保守謹守神的誡命;從 樹的果子上,能看出樹的好壞來。我們若不自潔成聖,也無法遵守神的律例。只有好的樹,才能結出真正好的果子。
2. 這些職分的原因。(1)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因此你們要聖潔,才可以效法神,作屬神的子民,才可以得神的喜悅。神的殿是聖潔的,在其中居住的人也要聖潔。(2)我是叫你們成聖的耶和華。神以特別的恩惠、律法、律例等等,把他們從萬民之中分別出來,給他們在神面前的尊貴。神給他們話語和典章,以使他們成聖,神的靈教導他們;因此,他們必須聖潔,否則就不能真正接收神的恩惠恩典。【1】屬神的子民是,也必須是,分別出來的民。神以聖潔之約把他們分別出來,因此,他們也要把自己聖潔地分別出來。【2】神使我們成聖,因此,我們也應當使自己成聖;我們必須按著、遵從於神的恩典的安排,不可與神的旨意相對。(林後 5: 5)為 此 培 植 我 們 的 就 是
神 , 祂 又 賜 給 我
們 聖 靈 作 憑 據 。 ( 原 文 作 質 )
。神的恩典,啟發和激勵我們的警醒、努力、自潔;我們當盡力努力於自己的得救,因為是神的工做在我們裡面。
10-21。10「與鄰舍之妻行淫的,姦夫淫婦都必治死。11 與繼母行淫的,就是羞辱了他父親,總要把他們二人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12 與兒婦同房的,總要把他們二人治死;他們行了逆倫的事,罪要歸到他們身上。13 人若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14 人若娶妻,並娶其母,便是大惡,要把這三人用火焚燒,使你們中間免去大惡。15 人若與獸淫合,總要治死他,也要殺那獸。16 女人若與獸親近,與牠淫合,你要殺那女人和那獸,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17「人若娶他的姊妹,無論是異母同父的,是異父同母的,彼此見了下體,這是可恥的事;他們必在本民的眼前被剪除。他露了姊妹的下體,必擔當自己的罪孽。18 婦人有月經,若與她同房,露了她的下體,就是露了婦人的血源,婦人也露了自己的血源,二人必從民中剪除。19 不可露姨母或是姑母的下體,這是露了骨肉之親的下體;二人必擔當自己的罪孽。20 人若與伯叔之妻同房,就羞辱了他的伯叔;二人要擔當自己的罪,必無子女而死。21 人若娶弟兄之妻,這本是污穢的事,羞辱了他的弟兄;二人必無子女。
違犯了第七誡命的罪,在這裡,要被嚴嚴地懲罰。這些罪,絕不可被人輕視或是輕忽;若有執意頑梗的罪人,不聽律法的警誡,那麼,神將以嚴厲的懲罰使眾人遠離這罪。
I。與有夫之婦行淫,是面臨死亡的懲罰之罪。行姦淫的二人都要被治死 (10 節)。在這很久之前的約伯的時代,這奸淫之罪就是極其可憎、被重重懲罰之罪(伯 31:11)。這是對神權柄和制度的藐視,違犯了神的約(箴 2:17)。這是對丈夫的不可彌補的傷害,也表明犯罪之人的污穢。這是極其頑固、難受轄制的淫慾之罪,因此在這裡以極其嚴厲的懲罰來禁絕。這罪玷污了地,也必將帶來神在這地上的審判與懲罰;這罪攪擾破壞了家庭,也毀滅了所有的貞德和敬虔信仰,因此,就應當在眾人面前把行淫的人治死:然而,見(約 8:3-11)。
II。關於亂倫;不論是結婚與否。1. 這些很多罪,都要面臨死亡的懲罰,比如與繼母行淫(11 節)。流便的罪行(創 35:22)若是在這律法頒佈之後,就要被治死了。這也是那個哥林多人的罪(林前 5:1,5)。人玷污自己的繼女,繼母,或是姐妹,都要面對同樣的懲罰(12,14,17 節)。2. 在(19-21 節)的情況中,神將懲罰他們的罪,使他們無子女。那不尊重婚姻的人,也喪失了婚姻的益處和祝福:他們行淫,卻不能加增繁衍。(何
4:10) 他 們 吃 , 卻 不 得 飽
。 行 淫 , 而 不 得 立 後 。 因
為 他 們 離 棄 耶 和 華 , 不 遵 祂 的 命
。他們將擔當他們自己的罪孽;即或他們不被立刻剪除,他們的罪也會早晚在他們身上,罪的惡果與懲罰也必然來到。
III。不當、邪淫的行為(雞奸、與獸淫合等等極其可憎可惡污穢之事),也將受到死亡的懲罰(13,15,16 節)。即使涉及的獸也要治死;表明這樣之事是多麼可厭惡和羞恥。這樣的罪人,是豬狗不如的大惡,他們要被治死,他們的名永不紀念,全然被抹去。即使是在正常婚姻裡的、但卻不當、不節制之事,若違犯了律法,也當面臨神的審判懲罰:他們必從民中剪除(18 節)。因為這是神的旨意,每個人都當以滿足和榮耀來對待他的器皿(妻子被稱為軟弱的器皿),以成為聖潔。
22-27。22「所以,你們要謹守遵行我一切的律例典章,免得我領你們去住的那地把你們吐出。23 我在你們面前所逐出的國民,你們不可隨從他們的風俗;因為他們行了這一切的事,所以我厭惡他們。24 但我對你們說過,你們要承受他們的地,就是我要賜給你們為業、流奶與蜜之地。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使你們與萬民有分別的。25 所以,你們要把潔淨和不潔淨的禽獸分別出來;不可因我給你們分為不潔淨的禽獸,或是滋生在地上的活物,使自己成為可憎惡的。26 你們要歸我為聖,因為我-耶和華是聖的,並叫你們與萬民有分別,使你們作我的民。27「無論男女,是交鬼的或行巫術的,總要治死他們。人必用石頭把他們打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
最後一節,在一般性的總結之後,是一個具體的律法:交鬼的和行巫術的,總要治死他們(27節)。若這樣的人住在他們中間,若他們去求問詢問這些人,這不僅是對神的直接冒犯,也是對無知百姓的試探和引誘。與鬼魔相交的人,也就是與死亡和地獄立約,等待他們的,必是永遠的滅亡與刑罰。這裡其餘的經句,是對前面命令和律法的重申與囑咐;對這些不思、健忘的百姓,應當把律法一行一行地指教他們,應當不斷地重申宣讀,嚴厲有效地執行律法,使他們能得益處。 有三件事情在這裡提及:
I。他們的尊嚴。
II。他們的職分。這職分,是來自他們的尊貴。神為他們所作的事,比對地上各邦族所作之事還多,因此,對他們的要求,也超過對地上其他邦族的要求。那麼,在這些奇妙大事中,神對他們的要求是什麼呢?
1. 你們要謹守遵行我一切的律例典章(22 節);真地是有萬般理由,使他們應當如此;這律例是他們的榮耀,遵守這典章將帶給他們長久的安穩和安慰。
2. 你們不可隨從那罪惡之民的風俗,效法他們所行之事(23 節)。你們要與他們分別,不可與他們聯合,也不可學習他們的惡行。那些惡行 在他們中間已經為極其可惡可憎,若行在神的子民中間,則更加地罪惡。
3. 你們要在潔淨與不潔之物之間分別(25 節)。在不同的事情之間,進行謹慎分別,這就是聖潔;正如我們可以說和做許多事情,但是卻要小心謹慎我們的言語行為。4. 你們不可使自己成為可憎惡的(25 節)。我們必須時時小心,保守我們的榮耀,保守我們的純潔,保守我們的靈魂,絕不要做在神面前可憎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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