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記 第十七章
前章講述了贖罪日,大祭司以公牛山羊的血,在會幕為以色列獻贖罪之祭。在本章,我們有兩個重要的警告,來尊重贖罪之祭的榮耀。I。獻祭,必須由祭司來獻,不可由別人進行;必須只能在會幕門口前獻祭;否則就將得到死亡的懲罰(1-9 節)。II。不可吃血,否則也將得到同樣的懲罰(10 節等)。
1-9。1耶和華對摩西說:2「你曉諭亞倫和他兒子並以色列眾人說,耶和華所吩咐的乃是這樣:3凡以色列家中的人宰公牛,或是綿羊羔,或是山羊,不拘宰於營內營外,4若未曾牽到會幕門口、耶和華的帳幕前獻給耶和華為供物,流血的罪必歸到那人身上。他流了血,要從民中剪除。5這是為要使以色列人把他們在田野裏所獻的祭帶到會幕門口、耶和華面前,交給祭司,獻與耶和華為平安祭。6祭司要把血灑在會幕門口、耶和華的壇上,把脂油焚燒,獻給耶和華為馨香的祭。7他們不可再獻祭給他們行邪淫所隨從的鬼魔;這要作他們世世代代永遠的定例。8「你要曉諭他們說:凡以色列家中的人,或是寄居在他們中間的外人,獻燔祭或是平安祭,9若不帶到會幕門口獻給耶和華,那人必從民中剪除。
這個條例要求所有的以色列人,要把獻祭帶到神的壇,在神的會幕獻祭。對於此事我們必須考慮,
I。之前是怎樣的。
1. 從前,允許所有的眾民自己築壇,向神獻祭。無論亞伯拉罕的帳棚搬到哪裡,他就在哪裡築壇獻祭;每個家庭中的主人也是那全家之人的祭司,如同(伯 1:5)中一樣。
2. 然而這樣的自由卻漸漸因為人的罪而變成偶像崇拜。當每個人都是自己的祭司,自己築壇獻祭的時候,漸漸地,當他們的想像貧乏虛空,他們就為自己發明偶像,向這些鬼魔獻祭(7 節)。魔鬼撒旦,自從牠悖逆神以後,就貪婪地想與神爭競,想要得神的榮耀;牠竟然試探我們的救主,要主耶穌向牠敬拜。以色列民自己在埃及地也學會了向這些鬼魔偶像獻祭。其中有人,甚至在神恩典地拯救他們、向他們顯現以後,仍然敬拜那些鬼魔。他們被稱為與那些鬼魔行淫;因為他們背離神,就像人在婚姻之中行姦淫的事:他們對偶像崇拜的上癮、不能悔改,就像行淫蕩的人戒除姦淫那樣困難。他們被污穢不潔與貪婪私慾所充滿。因此,在人尊崇敬拜的事情上,神是忌邪的神。
II。這個條例的內容。
1. 這個律例,規定以色列民不可在別的地方宰牛,羊,或羊羔,而必須要獻到會幕的門口來。然後要吃平安祭的祭牲的肉,而脂油與血要獻在神的壇上。這時他們在曠野,會幕離開他們不遠;等到進入迦南以後 (申 12:21),他們要一年三次來到神的會幕,在神的面前吃喝。這個律例,不是一時的用途,而是永遠的定例:(7 節)他 們 不 可 再 獻 祭 給 他 們 行 邪 淫 所 隨 從 的 鬼 魔 ( 原 文 作 公 山 羊 ) , 這 要 作 他 們 世 世 代 代 永 遠 的 定 例 。
2. 這律例是為了禁止他們在神的祭壇之外殺牲畜而獻祭。他們不可再像他們以前所作的,在田野裡(5 節)獻祭,而是要交給祭司,獻在神的祭壇之上。他們最近看見那些事情,看見使祭壇與祭司成聖的莊嚴肅穆之禮,可以使他們明白,神對這兩者的看重,以及神的旨意。這律例不僅要求以色列民,也如此要求寄居在他們中間的外人。若有人違反這個定例,在會幕之外的別處獻祭,
(1)這將是一個極大的罪:流血的罪必歸到那人身上(4 節)。給偶像假神的獻祭,不僅被視為姦淫,也被看作流血的罪:他們獻祭,就像是在殺人(賽 66:3假冒為善的宰牛,好像殺人,獻羊羔,好像打折狗項,獻供物,好像獻豬血,燒乳香,好像稱頌偶像。這等人揀選自己的道路)。見(羅 1:23,24)。
(2)對此的懲罰將是嚴厲的:他們要從民中被剪除。或是百姓的官長要執行這樣的懲罰,當罪行明顯昭彰的時候;或是神的手親自施行審判,把這樣的罪人立刻除去。神如此嚴厲地禁止、懲罰這樣的罪行,【1】是為了防止偶像敬拜和迷信。獻祭必須按著神的指示,不可有人的發明,必須要由祭司來獻,按著神所指示命令的每一樣細節;祭司是神殿中的僕人。【2】是為了神殿和壇的榮耀,在那裡有特別的尊嚴和尊貴。【3】是為了以色列人的彼此相愛合一,使他們共同來到神的壇前聚集,正如一家的弟兄,合而為一,專注於耶和華。
III。這個條例怎樣得到遵行。
1. 早先,以色列人對這個律法謹守遵行。在 (書 22)中,以色列人表現出對這個律法的極其敬重;當他們中間的兩個半支派私自築壇的時候,所有人就起來攻打他們 (書 22:12 等)。
2. 後來很多世代,對這條律法的違反,成為以色列極大的罪、極難修復的腐敗;見證了他們對神的違背。即使在列王記中曾有那些良好的君王,然而在他們中間的築壇沒有被打碎;這也在他們中間引入了拜偶像假神的大罪。
3. 然而在特殊的情況下,如基甸的獻祭 (士 6:26),瑪挪亞的獻祭 (士 13: 19),撒母耳的獻祭(撒上 7:9)(撒上 9:13)(撒上 11:15),大衛的祭(撒下 24:18), 以利亞的祭(王上 18:23),被神所悅納;這是因為他們或是出於神使者的命令,或是出於先知,得神的心意。
IV。這律法對我們今日的意義。
1. 確定的是,我們今日在屬靈之中的獻祭,不局限於任何地方。我們的救主指明了這一點(約 4:21耶穌說:「婦人,你當信我。時候將到,你們拜父,也不在這山上,也不在耶路撒冷。),使徒保羅也提及此(提前 2:8我願男人無忿怒,無爭論,舉起聖潔的手,隨處禱告)。在(瑪1:11萬軍之耶和華說:從日出之地到日落之處,我的名在外邦中必尊為大。在各處,人必奉我的名燒香,獻潔淨的供物,因為我的名在外邦中必尊為大。)中,也預言了這一點:在每個地方,都有所獻的香。我們現在沒有具體的地方作為殿或是壇來獻祭物,福音也不局限於任何地點,而是在心靈的裡面,在屬靈的合一之中。
2. 基督是我們的壇,是我們真正的會幕(來 8:2)(來 13:10);藉著祂,神住在我們中間;也只有藉著祂,我們的獻祭才能被神所悅納(彼前 2:5)。若有人想樹立或是通過別的中保,或是築別的壇,或是獻別的祭,那就實際上是在敬拜別神。基督是我們合一的中心,屬神的以色列在祂那裡合一。
3. 我們也必須敬重、重視公共的敬拜與交通,不可停止聚會(來 10:25)。神愛那錫安的聖山,勝過雅各家一切的住處,我們也當如此(結 20:40)。我們必須不可忽視會幕的敬拜。
10-16。10「凡以色列家中的人,或是寄居在他們中間的外人,若吃甚麼血,我必向那吃血的人變臉,把他從民中剪除。11因為活物的生命是在血中。我把這血賜給你們,可以在壇上為你們的生命贖罪;因血裏有生命,所以能贖罪。12因此,我對以色列人說:你們都不可吃血;寄居在你們中間的外人也不可吃血。13凡以色列人,或是寄居在他們中間的外人,若打獵得了可吃的禽獸,必放出牠的血來,用土掩蓋。14「論到一切活物的生命,就在血中。所以我對以色列人說:無論甚麼活物的血,你們都不可吃,因為一切活物的血就是他的生命。凡吃了血的,必被剪除。15凡吃自死的,或是被野獸撕裂的,無論是本地人,是寄居的,必不潔淨到晚上,都要洗衣服,用水洗身,到了晚上才為潔淨。16但他若不洗衣服,也不洗身,就必擔當他的罪孽。」
I。這裡重申不可吃血的律例。我們之前在利未記中已有兩處看見這個禁令 (利 3:17)(利 7: 26);挪亞在(創 9:4)也得到這樣的命令。但是這裡,
1. 這個禁令反復重申,並引用之前的話語(12,14 節)。對這個律法,顯示了很重的強調。
2. 這律法不只是約束以色列人,也約束所有在他們中間寄居的人 (10 節) 。
3. 對違犯這律法的懲罰極其嚴厲 (10 節) :我 必 向 那 吃 血 的 人 變 臉 , 把 他 從 民 中 剪 除 。(14 節)中也是如此。神的憤怒就是罪人的毀滅。那 違背神的人,必將毀滅;有哪個被造之物,能與造物主抵抗呢?
4. 這裡給出一個這個律法的原因(11 節):因為這血是為生命贖罪的;活物的生命在這血中。罪人本應當死,因此所獻的贖罪祭牲必須死。祭牲的血灑在壇上,表明祭牲的生命獻給神,而不是罪人的生命滅亡;這血是贖罪的贖價;因此若沒有灑血,斷沒有贖罪(來 9:22)。為此,他們必須不能吃血,並且,
(1)神以此存留贖罪的道路以及榮耀,並使百姓對之敬重。立約的血,必須不可被人藐視;正如他們不可 用神所不曾指示的膏油、香或凡火來獻祭。
(2)但是,今日我們不再在這個禮儀的律例之下,我們也不受這個律例的約束:因為基督的血已經到來(我們也不再在等待別的什麼贖罪祭);基督的血成為我們靈魂的救贖,這正是那些不完美的祭牲之血所預表的:已經到來的實體,已取代那曾經預表的影。祭牲的血不再是贖罪的物,而只有基督的血能夠拯救我們的靈魂;因此,這律法的原因也就不再作用於我們。
(3)這其中,也有更多的預表。生命在血中;這血曾經預表贖罪的價,現在基督的血真實地、大有功效地救贖了我們。我們必須對此有極大的敬重,而不可當作普通的凡事。否則,神必會對那樣的人變臉,他們也必被剪除(來 10:29)。
II。關於這個律例的其它命令。
1. 打獵所得的禽獸,要放出它們的血來,用土掩蓋(13 節)。他們不僅不能吃血,而且也要小心地掩埋。表明在這血的預表裡面有極大的事情。
2. 他們不可吃自死的或被野獸撕裂的牲畜(15 節),因為其中的血,或是不能全部放出來,或是不適當地流出。神要他們在飲食上謹慎,不是滿足感官的珍奇食慾,而是小心謹守;他們不可貪婪地吃每樣能碰到的東西,而是應當勤勉警醒。那些連肉帶血地吃掠物的人有罪了(撒上 14:32,33)。如果有人是不故意或不小心,他要洗身並洗衣服,否則就要擔罪孽 (15,16 節)。這是禮例上的污穢以及清潔;但是若有人不順服、藐視輕忽,他就犯了罪。看這裡關於醫治的律例:人如果遵行,他就得其益處;他若不遵行,那麼不僅他要承擔前罪,他也是犯罪違抗了神的恩典與醫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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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記 第十八章
I。一般性的律法,要以色列人他們不可效法外邦人的腐敗與惡俗之行(1-5 節)。II。具體的律法,1. 不可亂倫(6-18 節)。2. 不可與獸淫合,也不可有野蠻殘暴的偶像敬拜(19-23 節)。III。這些律法,要在迦南人的滅亡之中得堅立(24-30 節)。
1-5。1耶和華對摩西說:2「你曉諭以色列人說: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3你們從前住的埃及地,那裏人的行為,你們不可效法,我要領你們到的迦南地,那裏人的行為也不可效法,也不可照他們的惡俗行。4你們要遵我的典章,守我的律例,按此而行。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5所以,你們要守我的律例典章;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著。我是耶和華。
在各樣的禮例的律例之後,本章回到了關於道德的命令中。前者作為預表,今日仍警示著我們;後者作為誡命,今日仍作用於我們。這裡我們有,
1. 這些律法的神聖權威: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1,2,4,30 節),我是耶和華(5,6,21 節)。祂是主,有權柄管理一切;祂是我們的神,更有權柄統管我們。耶和華,是一切被造之物的泉源,因此也是權能的泉源;我們是歸祂的,我們也當服事於祂;祂更有權能懲罰那一切不順服、與祂為敵的。祂是你們的神,你們所願意順從於祂的神,你們在祂之中有極大的職分,你們也要在祂那裡擔責、交帳。
2. 這裡有極其嚴厲的警告,警告他們不可隨從效法埃及人,也不可受迦南人的偶像等的影響與污穢(3 節)。現在神通過摩西告訴以色列人,在他們之中,必須棄絕從前在埃及所沾染的惡劣影響;埃及以眾多的偶像 崇拜而臭名昭著:你們不可效法在埃及地的作為。如果他們還保持那些在曾經為奴之地的污穢沾染,甚至以此來敬拜假神;那麼,這不僅是極大的荒謬,更是他們對神的救贖恩典的極大的忘恩負義;神曾經以多麼奇妙與恩典的大能把他們從為奴之地拯救出來。
3. 這裡是給他們莊嚴的責任,要遵守神的典章律例(4,5 節)。大衛在詩篇 119 篇中的禱告和言語,多次如此提及神的律法、典章和律例,以及人向神應盡的職分。
(1)這是我們所順服的治理:神的典章與律例。我們必須謹守、遵行在神的律法之中。我們必須要把神的律法記在我們的書中,寫在我們的手上,在我們的心靈和生命裡,把神的律法行出來。紀念神的誡命,並遵行(詩 103:18)。我們必須把神的律法保守在我們所行的路上,在我們工作的過程中,保守為我們的財富,像看守我們眼中的瞳仁一樣,謹守神的律法,極其地珍視和寶貴。
(2)這是我們所順服的極大益處: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著;即,他就必從此永遠地幸福。我們當為此感謝神,
【1】這在今天仍是一個應許:若我們真誠地謹守神的誡命,雖然我們不是無罪的完美,但是我們將看見職分的道路就是安慰的道路,是通向幸福的道路。(提前 4:8)操 練 身 體 , 益 處 還 少 。 惟 獨 敬 虔 , 凡 事 都 有 益 處 。 因 有 今 生 和 來 生 的 應 許 。人遵守神的誡命,就必因此活著:若我們在靈魂之中,棄絕我們屬肉體的敗壞(就像這裡以色列人棄絕埃及人的敗壞),我們就必活著。
【2】我們也更當感謝神,我們今日是在恩典之約中、因信而稱義;律法之約要求,若有人違反了最少的一點律法,他的生命就被剪除;但是新約的使徒,兩次引用這裡,來說明我們是本著福音之中因信而得的義。(羅 10:5)與(加 3:12)表明,這裡是因律法而得的義,而不是本乎信:(羅10:4-11)律 法 的 總 結 就 是 基
督 , 使
凡 信 祂 的 都 得 著 義 。摩 西
寫 著 說
, 人 若 行 那 出 於 律 法 的 義
, 就 必 因 此 活 著
。惟 有 出 於 信 心 的 義 如 此 說 , 你 不 要 心 裡 說 , 誰
要 升 到 天 上 去 呢
? 就 是 要 領 下 基
督 來 。誰 要 下 到 陰 間
去 呢 ? 就 是 要 領 基 督 從 死
裡 上 來 。他 到 底 怎 麼 說 呢 ?
他 說 , 這 道 離 你 不 遠 , 正
在 你 口 裡 , 在 你
心 裡 。 就 是 我 們
所 傳 信 主 的 道 。你 若 口 裡 認 耶 穌 為
主 , 心 裡 信 神 叫 祂 從 死
裡 複 活 , 就 必 得 救 。因 為 人 心 裡 相 信 , 就
可 以 稱 義 。 口 裡 承 認 , 就 可
以 得 救 。 經 上 說 , 凡 信
祂
的 人 , 必 不 至 於 羞
愧 。(加 3:11,12):沒 有 一 個 人 靠 著 律 法 在 神 面 前 稱 義 , 這 是
明 顯 的 。 因 為 經
上 說 , 義 人 必 因
信 得 生 。 律 法 原 不 本
乎 信 , 只 說 , 行 這 些 事 的
, 就 必 因 此 活 著 。福音給人的是:人若遵行律法,就因此活著,但是人卻不能;律法不能給人生命,因為我們都不能完美地遵行;律法本身不是軟弱,但是卻顯明我們肉體的軟弱與罪汙;然而現在人遵行律法,憑著對神兒子的信,而得活著的生命。得救的人的生命來自於基督的恩典,而不是出於人本身的優點;見(加 3:21, 22):這 樣 , 律 法 是
與 神 的 應 許 反 對 嗎 ? 斷 乎 不
是 。 若 曾 傳 一 個 能 叫 人 得 生 的 律 法 , 義 就
誠 然 本 乎 律 法 了
。 但 聖 經 把 眾 人 都
圈 在 罪 裡 , 使 所 應 許 的 福 因 信
耶 穌 基 督 , 歸 給
那 信 的 人 。義人永遠地活著,但是他們是因信而活,是藉著與基督的聯合;基督就是他們的生命。
6-18。6「你們都不可露骨肉之親的下體,親近他們。我是耶和華。7不可露你母親的下體,羞辱了你父親。她是你的母親,不可露她的下體。8不可露你繼母的下體;這本是你父親的下體。9你的姊妹,不拘是異母同父的,是異父同母的,無論是生在家生在外的,都不可露她們的下體。10不可露你孫女或是外孫女的下體,露了她們的下體就是露了自己的下體。11你繼母從你父親生的女兒本是你的妹妹,不可露她的下體。12不可露你姑母的下體;她是你父親的骨肉之親。13不可露你姨母的下體;她是你母親的骨肉之親。14不可親近你伯叔之妻,羞辱了你伯叔;她是你的伯叔母。15不可露你兒婦的下體;她是你兒子的妻,不可露她的下體。16不可露你弟兄妻子的下體;這本是你弟兄的下體。17不可露了婦人的下體,又露她女兒的下體,也不可娶她孫女或是外孫女,露她們的下體;她們是骨肉之親,這本是大惡。18你妻還在的時候,不可另娶她的姊妹作對頭,露她的下體。
這些律法是關於十誡之中的第七誡命;無疑,這也是適用於在福音之下的我們;其中一項,就是有人收了自己的繼母,被使徒在(林前 5:1)稱為淫亂的罪。這裡所列的亂倫以及淫亂的事情,都是禁止和被憎惡的;若有邦族允許這樣的事情,那就是他們成為了野蠻與淫亂罪惡的邦族。
I。這裡特別禁止與親人的淫亂,被稱為露他們的下體。
1. 不可與這些親人嫁娶。婚姻是神聖的制度;這個制度與安息日的禮,是兩個最古老的制度;從地上有人的時候就開始了:是為了人生命的安慰,尊嚴,榮耀,使人區別於獸。這是人的所有制度中最榮耀的;這裡的律法就是為了維持婚姻的神聖榮耀。神聖的制度要在神的統管和約束之下;尤其是因為人本性的敗壞,心中滿是罪惡和慾望以及躁動不安。這些所禁止的情況,不僅是出於無可爭辯的神的權柄,也是本身有其原因和公平。(1)在婚姻之中,二人合為一體;是本來不為一體的兩個人的結合。(2)婚姻把丈夫和 子放在平等的水準上。他們是彼此身邊的伴侶。因此,那本來在長幼輩份上不同的親人,不應嫁娶結合。在人與人之間,無論是主僕,還是尊貴人與貧賤人之間,都可以有無害的婚姻;但是,在父母與兒女之間,叔舅姨與侄甥女之間,有長幼的不同,因此不能有彼此相當的婚姻。(3)同輩的親人之間的婚姻,並不禁止,除非是在兄弟姐妹之間,無論是出於全部的血親還是一半的血親的兄弟姐妹。用婚姻的制度來進行亂倫的事情,更使這樣人的罪惡昭昭;他們褻瀆了這個尊貴的 制度。
2. 不潔的淫穢,無疑更在這裡禁止。親人之間應該彼此相愛,在彼此熟悉與自由的情況下來往,但是這些都應該是純潔的;要避免撒旦狡猾的引誘與試探。娶姐妹為妻,如雅各所曾做的,在這裡禁止(18 節);這不僅是多妻制的罪,更使姐妹之間產生不斷的紛爭、痛苦和嫉妒。
19-30。19「女人行經不潔淨的時候,不可露她的下體,與她親近。20不可與鄰舍的妻行淫,玷污自己。21不可使你的兒女經火歸與摩洛,也不可褻瀆你神的名。我是耶和華。22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23不可與獸淫合,玷污自己。女人也不可站在獸前,與牠淫合;這本是逆性的事。24「在這一切的事上,你們都不可玷污自己;因為我在你們面前所逐出的列邦,在這一切的事上玷污了自己;25連地也玷污了,所以我追討那地的罪孽,那地也吐出它的居民。26故此,你們要守我的律例典章。這一切可憎惡的事,無論是本地人,是寄居在你們中間的外人,都不可行,(27在你們以先居住那地的人行了這一切可憎惡的事,地就玷污了,)28免得你們玷污那地的時候,地就把你們吐出,像吐出在你們以先的國民一樣。29無論甚麼人,行了其中可憎的一件事,必從民中剪除。30所以,你們要守我所吩咐的,免得你們隨從那些可憎的惡俗,就是在你們以先的人所常行的,以致玷污了自己。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
I。婚姻的床榻,不可濫用(19 節),更不可被侵犯(20 節)。
II。不可使兒女經火歸與摩洛,這是極惡的偶像崇拜。摩洛或許是那時流行的對太陽的崇拜,是世界上的大火;崇拜摩洛的時候,他們或者把自己的兒女獻給它為祭,把他們燒死;或者使他們從火裡經過,表示獻給摩洛;或者把兒女中的一個扔進火裡,以為會給其他的兒女帶來好運。這些崇拜偶像假神的人,就是這樣荒謬愚妄;但是,如果他們對假神尚且有那樣熱誠,那麼我們,對我們的真正的永生神,不應該更 加有敬虔的心嗎?這崇拜偶像假神的罪,在以色列中(他們後來在此事上屢屢犯罪),多麼大地損害了以色列人與神的關係。見(結 16:20)並 且 你 將 給 我 所
生 的 兒 女 焚 獻 給 他 。你 行 淫 亂 豈 是 小 事 ,
竟 將 我 的 兒 女 殺 了 , 使 他 們
經 火 歸 與 他 嗎 ?因此這裡稱為褻瀆耶和華神的名;他們以為向耶和華只需要獻牛羊,卻要把兒女獻給摩洛。
III。這裡律法禁止姦淫,與獸淫合,與同性淫合;這些罪都是最可憎恨的(22,23 節)。人其它的罪使他們如同獸一樣,但是這裡的罪使他們連野獸都不如。律法裡要提到這些事情,而且即使律法寫在了這裡,還會有人違犯,這說明了人罪惡的本性;這些律法,是對人罪惡本性的永遠的斥責。人墮入偶像崇拜的敗壞之中後,往往就接著落入這樣的荒淫之中;在(羅 1:24所以,神任憑他們逞著心裏的情慾行污穢的事,以致彼此玷辱自己的身體。)也講到這一點。
IV。為這些及其類似的罪惡可恨的罪污,神向人爭辯,申明律法禁止這些的原因。神擁有無可爭議的主權和權柄來把律法誡命給人,然而祂把我們以人對待,以我們的道理來與我們申明,屈尊來向我們說明。
1. 你們在這些罪惡污穢可憎的事情上玷污了你們自己(24 節)。所有的罪都玷污了人的靈魂,但是這些罪更尤其地污穢了身心。我們的天父,以恩慈對我們,要我們自潔,不可失喪在污穢塵土之中。
2. 行了這些可憎之事的人,要被剪除(29 節)。這是公義的,因為若有任何人玷污了神的殿,他就將被神毀滅(林前 3:17)。屬肉體的淫慾與靈魂爭戰,若沒有神的恩典和慈愛,肉體的敗壞早已使靈魂毀滅。
3. 若是這樣污穢可憎之事盛行在地上,那地就為不潔,在那裡不配有神的會幕;聖潔的神就會把他的恩典從那地移除。這些污穢可憎之事使那地的居民不潔,使他們被這樣的罪惡沾染;這些事讓那裡的良善人痛苦難過,正如所多瑪的罪惡讓羅得的心痛苦。
4. 在他們以先居住那地的人,就行了這些污穢罪惡可憎的事(24,27 節)。因此,要立下這樣的律法;正如我們進入被災荒疾病沾染的地方,身上要帶上防病的藥。也因此,他們必須不可行那些可憎的事;因為行那些事的民在神的咒詛之下,也頃刻間要倒在以色列的刀劍之下。他們或許看不見那地的民所行之事的惡名昭昭,也不知道那些民是多麼可惡可憎;然而,聖潔尊貴如這些以色列人的,又何當去行那些惡呢?當我們想到自己的罪在別人眼中是多麼污穢,罪惡可憎,就應當百倍小心自己,不可被罪沾染,而應保持自己的潔淨和純潔。5. 為了這些以及其它類似的罪惡,迦南人將要被滅亡;他們滿了亞摩利人的罪惡(創 15:16),也因而給他們自己帶來徹底的滅亡:神必追討那地的罪孽(25 節)。神極大的公義的審判,毀滅那些罪惡、褻瀆、剛硬狂妄、心中無神之人,也是為我們的警示;使我們小心警醒,避免、遠離那些罪惡、不認識神、不承認神之人的狂妄、淫亂、敗壞。迦南人的毀滅,是對以色列人的警示,使他們不效法迦 南人的罪惡可憎。不僅顯明,這些罪惡被神所憎惡;也被受造之環境所厭棄:那 地
也 吐 出 它 的 居 民 (25
節)。那地在迦南人之下呻吟厭惡,要早早趕出這些神的仇敵(賽 1:24)。這講述了罪是多麼令人可惡可憎;罪人的確是飲罪孽像是喝水,然而無害的受造之物也要起來與之為敵。許多城,許多房屋,將要厭惡地吐出其中的罪人。因此你們要小心
(28 節): 免 得
你 們 玷 汙
那 地 的 時 候 , 地 就 把 你 們
吐 出 , 像 吐 出 在 你 們 以 先
的 國 民 一 樣 。迦南地是賜給以色列人的,但是他們要小心,如果他們在那裡也沾染原來迦南人罪的污穢,他們也就會面臨同樣的命運。罪惡的以色列人,與罪惡的迦南人,都是同樣被神所厭棄憎惡的。這樣的在這裡給以色列人的警告,也在新約中給外邦人(羅 11:19
等);他們必須小心,免得掉入不信之中(來 4:11)。讓我們警醒自守,遠離罪惡的道路,思想那罪人所遭受的滅亡的光景。讓我們細聽,那無底深坑之中,是罪人淒厲的哭號,他們被地所吐出,被地獄所吞沒,被罪所永遠地滅亡;讓我們顫驚敬畏,免得我們也落入與他們同樣的下場。神的警告和對罪的懲罰,當使我們遠遠地離開罪。
V。本章以一個莊嚴而又嚴厲的囑咐為結束(30 節):所 以 , 你 們 要 守 我 所 吩 咐 的 , 免 得 你 們 隨 從 那 些 可 憎 的 惡 俗 , 就 是 在 你 們 以 先 的 人 所 常 行 的 , 以 致 玷 污 了 自 己 。 我 是 耶 和 華 你 們 的 神 。在這之中,有神的醫治。
1. 罪人的習俗,是罪惡可憎的習俗;儘管這惡俗,或許暫時看起來時髦和流行,但是這並不使它們的可憎減少半分,反而更加可惡;這些惡俗流行得越多,就越是危險、可惡。
2. 對一個罪惡習俗的容讓,會帶來危險惡劣的後果;因為一個惡俗會引來更多罪惡的罪行與習慣;一個荒謬,會招致一千個愚妄。罪的道路,就是下山墮落的道路。
3. 緊密、持守地遵行神所吩咐的一切,是防止罪的最好的方式。我們越多地品嘗到神聖潔典章的大能與甜美,就越會遠離那可憎惡的罪惡之中的淫樂。只有神的恩典、神的旨意,才能使我們得以保守;只有我們接受神恩典、並應用在我們的生活裡、生命裡,我們才能得到神的恩典美意。若非人定意犯罪離開神,離開神的律例典章,神不會任憑人的心在他們自己的淫慾之中敗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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