亨利馬太聖經注釋簡本
出埃及記 第二十一章
本章的律法涉及第五和第六誡命;雖然它們不是針對我們今天的信仰敬拜和生活,尤其是在奴僕的事情上,另外那些懲罰的措施也不針對我們今天;但是,這些仍對闡釋我們今天的道德律以及正義的法則有益。這裡有幾個律法的進一步闡釋,I。關於第五誡命,涉及我們應怎樣對待親人和家裡的人。1.
主人對僕人的職分,怎樣對待他們的男性奴僕(2-6節),以及女性奴僕(7-11節)。2. 對侵犯父母的不孝之子的懲罰(15節),及對咒駡父母的人的懲罰(17節)。II。關於第六誡命,禁止所有對他人的侵犯和暴力。這裡,1. 關於殺人(12-14節)。2. 關於拐帶人口(16節)。3.
暴力和打人(18,19節)。4.
管教奴僕(20,21節)。5.
欺負孕婦(22,23節)。6.
報復(24,25節)。7.
打傷奴僕(26,27節)。8.
牛觸人(28-32節)。9. 敞著的井口導致給人的損害(33,34節)。10.
牛的侵害(35,36節)。
1-11。1 「你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典章是這樣:2 你若買希伯來人作奴僕,他必服事你六年;第七年他可以自由,白白地出去。3 他若孤身來就可以孤身去;他若有妻,他的妻就可以同他出去。4
他主人若給他妻子,妻子給他生了兒子或女兒,妻子和兒女要歸主人,他要獨自出去。5 倘或奴僕明說:『我愛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兒女,不願意自由出去。』6 他的主人就要帶他到審判官那裏,又要帶他到門前,靠近門框,用錐子穿他的耳朵,他就永遠服事主人。7
「人若賣女兒作婢女,婢女不可像男僕那樣出去。8 主人選定她歸自己,若不喜歡她,就要許她贖身;主人既然用詭詐待她,就沒有權柄賣給外邦人。9
主人若選定她給自己的兒子,就當待她如同女兒。10 若另娶一個,那女子的吃食、衣服,並好合的事,仍不可減少。11
若不向她行這三樣,她就可以不用錢贖,白白地出去。」
第一節是關於本章和接下來兩章的概括;其中有的是關於信仰和敬拜神,但是多數是關於人與人之間的事情。對這些事情的治理完全是出於神的旨意;在別的國家,這些事情或許是由人的管理和斟酌來判斷,但是這裡,這些典章是出於神的安排,使他們百姓之間能夠彼此和平喜樂地相處。這些律法稱作典章,因為它們是由神的無限智慧所立,也因為百姓的各級官員和首領要按著這些典章來審判管理民眾。當出現不易決斷的事情,摩西特別地為他們求問神(出18:15);但是現在神頒佈給他律例典章,使他們可以按此來決斷,也同樣以此來處理類似的事情和紛爭。這裡的律法先從關於奴僕的事情開始,規定應當對他們有恩慈和有所節制。以色列民自己本是在不久之前還都為奴隸;現在他們不僅脫離了捆索,也開始自己擁有奴僕;為免他們虐待這些奴僕,就像他們當初被埃及人、法老和他的監工虐待一樣,這裡的規定和律法要求他們溫柔和顧惜地使用他們。若那些比我們權力大的人對我們不好,我們卻決不能對自己的下屬也不好;那不會成為我們對人不好的理由,反而更加重了我們的罪,因為,在那種情況之下,我們更能體會別人被欺壓的痛苦。這裡,
I。關於男僕的律法。若有希伯來人被買來為奴,他們至多只能做七年的奴僕。七年之後那奴僕可以自由地離開,也或可以在他自己選擇之下而留下。如果他主人曾給了他妻子,他們並有孩子,那麼那人或者要留下妻子兒女而自己出去,或者因為對主人和對他們的情意而甘願留下來。如果這樣,那人要在那門框上在自己的耳朵上留下永久的印記,終生服事主人。
1. 這裡我們能看見,(1)希伯來僕人所應得的善待,以及對自由的權利,因為他們是耶和華面前得自由的人;除非他們因為良善的原因而拒絕可以得到的自由,那時就要在他身上有永久的印記。對基督徒而言,他們是重價買來的,得到自由,因此不要作人的奴僕,不要作人的私慾的奴僕(林前7:23)。(詩51:2)求 祢 使 我 仍 得 救 恩 之 樂 , 賜 我 樂 意 的 靈 扶 持 我 。(2)希伯來的主人不要欺壓他們貧窮的僕人,要知道,他們並非要註定終生為奴,而是再過幾年,他們就是和主人一樣的自由人。身為基督徒的主人必須要尊重自己敬虔信仰的僕人(門1:16)。
2. 這律法更進一步讓我們看見,(1)神對那些敬虔父母的兒女的權柄,以及他們在教會中的位置。他們藉著受洗成為神的僕人,因為他們生在神的家裡,生而歸祂。(結16:20)。大衛稱自己為神的僕人,因為他是神的婢女所生(詩116:16),也因此得神的保護(詩86:16)。(2)這也表明了那偉大的救贖者在我們被救贖的工作上的權柄;(詩40:6 祭物和禮物,祢不喜悅;祢已經開通我的耳朵。燔祭和贖罪祭非祢所要。)中說,祢已經開通我的耳朵,也似乎是在呼應這裡的律法。那僕人愛他的天父和他的主人,也愛他在為奴時的妻子以及神所給他的兒女,因此不願出去離開自己的職分,而是甘願服事終身。我們有許許多多良善的理由,甘願把自己獻給神,甘願事奉神終身;我們也有所有一切的理由來愛我們的主人和他的事工,把我們的耳朵在那門框上用錐子留下永久的印記;就像這不願離開主人到外去得自由之身的僕人,而是在主人家裡得那越來越多的歸向主人的真正的自由。(詩84:10)在 祢 的 院 宇 住 一 日 , 勝 似 在 別 處 住 千 日 。 寧 可 在 我 神 殿 中 看 門 ,
不 願 住 在 惡 人 的 帳 棚 裡 。關於為奴的婢女,他們被極度貧窮的父母所賣;若她長成,被主人選定為妻或兒媳,主人一定要善待她;但是若主人不喜歡她,也絕不可以把她賣給外邦人(7-11節)。神在這裡顧念以色列人的女兒,更教導丈夫要善待敬重自己的妻,因她比你軟弱,與你一同承受生命之恩(彼前3:7)。
12-21。12 「打人以致打死的,必要把他治死。13 人若不是埋伏著殺人,乃是神交在他手中,我就設下一個地方,他可以往那裏逃跑。14 人若任意用詭計殺了他的鄰舍,就是逃到我的壇那裏,也當捉去把他治死。15
「打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16 「拐帶人口,或是把人賣了,或是留在他手下,必要把他治死。17
「咒罵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18 「人若彼此相爭,這個用石頭或是拳頭打那個,尚且不至於死,不過躺臥在床,19
若再能起來扶杖而出,那打他的可算無罪;但要將他耽誤的工夫用錢賠補,並要將他全然醫好。20 「人若用棍子打奴僕或婢女,立時死在他的手下,他必要受刑。21 若過一兩天才死,就可以不受刑,因為是用錢買的。
這裡,
I。關於懲戒殺人的律法。神前面曾說:不可殺人;這裡具體的律法是,1. 對故意惡意殺人的懲罰:打 人 以 致 打 死 的 , 必 要 把 他 治 死 。不論是突然的衝動還是惡意的謀劃而殺人,殺人的人要被他們的政府治死;這也是按著那古老的律(創9:6),流人血的人,自己的血也必被人所流。神,憑著祂的意旨安排,給人以生命,也供養生命;因而神的律法也保護生命。對殺人的人恩慈,真地是對所有人類的殘忍;這樣的人,即使神的壇也不保護他(14節);如果,神不給他避難之所,那就讓他逃入滅亡的深淵,人不要去與他為伍。2. 但是,如果是因為事故而造成的無意的人員死亡,神就給他提供避難之所,因為他是不故意的。
II。關於悖逆的兒女。悖逆侵犯父母,這裡要受到被治死的懲罰。1. 若有打父母的,2. 或咒駡父母的,都將如此。兒女對父母不孝的行為是非常得罪神我們的天父的行為;如果人不對此懲罰,神將懲罰這樣的兒女。那些在言語行為上虐待自己的父母的人,失去了最基本的品德,墮入所有的惡中,他們連最親近的親情和職分都失去。在那些人身上還有什麼好處呢?讓天下所有的兒女懂得敬重父母是多麼重要和寶貴,對父母不孝是多麼可鄙和無良;因為公義的神鑒察人的內心。
III。這裡是對拐帶人口的律法和懲罰:拐 帶 人 口 , 或 是 把 人 賣 了 , 或 是 留 在 他 手 下 , 必 要 把 他 治 死 。這在(提前1:10 行淫和親男色的,搶人口和說謊話的,並起假誓的,或是為別樣敵正道的事設立的。)也專門提及,列於那些惡罪之中。
IV。打人和傷害人的,也將受到懲罰。傷害別人的,要對產生的損害負責與賠償,不只是為治療而賠償,也要為耽誤的時間而賠償。
V。如果主人管教僕人,導致僕人死亡,應該怎樣。如果僕人立時死於人的杖下,那人要為自己的殘酷而遭受懲罰;如果是過兩天才死,那麼認為因為人失去了這個僕人,損失已經足夠。但是,讓所有的人都警惕,不可有暴君的行為;福音教導我們應該善待自己的僕人,(弗6:9)你 們 作 主 人 的 ,待 僕 人 也 是 一 理 , 不 要 威 嚇 他 們 。 因 為 知 道 ,他 們
和 你 們 同 有 一 位 主 在 天 上 , 祂 並 不 偏 待 人 。(伯31:13-15)我 的 僕 婢 與 我 爭 辯 的 時 候 , 我 若 藐 視 不 聽 他 們 的 情 節 。神 興 起 ,
我 怎 樣 行 呢 ? 祂 察 問 , 我 怎 樣 回 答 呢 ?造 我 在 腹 中 的 , 不 也 是 造 他 嗎 ? 將 他 與 我 摶 在 腹 中 的 ,
豈 不 是 一 位 嗎 ?
22-36。22 「人若彼此爭鬥,傷害有孕的婦人,甚至墜胎,隨後卻無別害,那傷害她的,總要按婦人的丈夫所要的,照審判官所斷的,受罰。23
若有別害,就要以命償命,24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25
以烙還烙,以傷還傷,以打還打。26 「人若打壞了他奴僕或是婢女的一隻眼,就要因他的眼放他去得以自由。27
若打掉了他奴僕或是婢女的一個牙,就要因他的牙放他去得以自由。」 28 「牛若觸死男人或是女人,總要用石頭打死那牛,卻不可吃牠的肉;牛的主人可算無罪。29
倘若那牛素來是觸人的,有人報告了牛主,他竟不把牛拴著,以致把男人或是女人觸死,就要用石頭打死那牛,牛主也必治死。30
若罰他贖命的價銀,他必照所罰的贖他的命。31 牛無論觸了人的兒子或是女兒,必照這例辦理。32
牛若觸了奴僕或是婢女,必將銀子三十舍客勒給他們的主人,也要用石頭把牛打死。33 「人若敞著井口,或挖井不遮蓋,有牛或驢掉在裏頭,34 井主要拿錢賠還本主人,死牲畜要歸自己。35
「這人的牛若傷了那人的牛,以至於死,他們要賣了活牛,平分價值,也要平分死牛。36 人若知道這牛素來是觸人的,主人竟不把牛拴著,他必要以牛還牛,死牛要歸自己。」
這裡,
I。傷害孕婦所受的律法和懲罰。任何人都要在此非常溫柔,不能有任何傷害有孕的婦女的事情。懷孕的婦女,受神的律法的特別的保護;那敬畏神的孕婦,若相信神的恩顧,必可以盼望在生產的事情上得救。這裡我們看見一個普遍的關於報復的律法,我們的救主也曾提及此(太5:38),以眼還眼。現在,1. 執行這個律法的權力並非是在私人或個人的手裡,好像每個人都可以隨己意為自己伸冤報仇;這樣將會使人與人之間像海裡的大魚小魚一樣弱肉強食。在主耶穌的時代,猶太人長輩的敗壞的傳統似乎允許這樣的彼此復仇;然而我們的救主告訴我們應當饒恕別人的傷害,而不是憑私意去向人復仇。(太5:39)。2. 神常常在祂的意旨安排之中執行這樣的審判,懲罰犯罪的人,為被害的人伸冤,在許許多多的情況下,使罪人的罪得到恰當如實的報應,如(士1:7)(賽33:1)(哈2:13)(太26:52)等。3. 政府及其首領應當留意,去懲罰犯罪的人,使遭受傷害的人得到正義。在審判懲罰的過程中,他們要公平考慮事情的性質、程度、與過錯,為被傷害的人補償,有力懲戒行惡的人,嚇阻這樣的事情再次發生。那行不義的,必受報應(西3:25)。神要把不義的人所行的惡落在那行惡的人自己身上(詩7:16);那在政府中掌權的,要刑罰那作惡的,他們不是空空的佩劍(羅13:4)。
II。神在這裡關於奴僕受傷害的律法。如果人傷害了自己的奴僕,即使只是掉了一顆牙,那奴僕也要得自由而出去。這是為了,1. 防止虐待和欺壓;那人必須謹慎小心,不可欺壓僕人,以免他們失去作工的機會。2. 給被欺壓的奴僕的安慰和補償;他們所得的自由可以彌補他們經歷的痛苦和羞恥。
III。難道神掛念的是牛嗎?分明是為我們的緣故說的(林前9:9,10)。以色列人在這裡被教導,
1. 怎樣處理有牛(或其它牲畜,無疑,律法也適於其他同樣的情況)傷害的事情。(1)這裡表明神對人生命的顧惜(雖然人不顧惜自己的生命和真正價值),以及對殺人的罪的憎惡。如果一頭牛觸死了男人、女人、或孩子,那牛必須被石頭打死;並且,人不可吃它的肉。這樣,神在人的心裡提醒他們,對殺人以及野蠻,要有根深蒂固的厭惡憎恨。(2)也使人小心謹慎管理自己的牲畜,盡可能地避免這樣事情的發生。若發生了這樣的事,按照其中具體的情況,牛或牲畜的主人若有責任,他必須被懲罰,或被治死,或賠償。我們自己不做惡的行為,這還不夠;我們還要盡到自己的能力,去干預和避免傷害人、做惡的行為的發生,無論是出自別人,還是出自牲畜。
2. 關於牲畜被損害的情況。(1)如果它們掉進了井口而死,那敞開井口的人要為此賠償。我們不僅要注意避免產生損害的行為,也要注意避免產生損害的潛在可能。故意行惡固然是罪,我們也要盡力努力去避免防止損害傷害的發生;否則我們對別人的受害也有責任。故意導致的傷害是很大的罪;但是因為疏忽、因為沒有盡心盡力而產生的損害也有責任,也應該按照具體損害的程度而仔細斷定:我們必須小心,有時什麼也不做也會使我們落入傷害別人的罪中,也會給弟兄放下絆腳跌人之物(羅14:13)。(2)如果牛彼此打架,使其中一個致死,牛的主人要承擔損失的責任。如果那牛的主人知道自己的牛素來如此,而不把它拴好,他就必須要承擔懲罰,因為他沒有盡責。這些律例表現了平等與公義的審判,對曠野中的以色列人極其重要,其原則今天仍然適用於處理人與人之間的紛爭。我們從這些重要的律法中學到,我們應該盡力努力避免錯的事情,不論是因為我們直接的作為還是間接的不為所導致的錯誤;並且,如果我們錯了,我們必須願意補償,使別人不因我們的罪與錯誤遭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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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埃及記 第二十二章
本章的律法講述了,I。關於第八誡命,涉及偷盜(1-4節),牲畜偷吃(5節),點火帶來損害(6節),關於信任(7-13節),借人的牲畜(14,15節),關於借錢(25-27節)。II。關於第七誡命。與女人行淫(16,17節),與獸淫合(19節)。III。關於十誡中第一組的四條誡命,禁止行邪術(18節),拜偶像(20節)。要獻上初熟的果實與頭生的兒子及牛羊(29,30節)。IV。對待窮人(21-24節)。V。對待百姓的官長(28節)。VI。要在神面前為聖潔的人(31節)。
1-6。1 「人若偷牛或羊,無論是宰了,是賣了,他就要以五牛賠一牛,四羊賠一羊。2
人若遇見賊挖窟窿,把賊打了,以至於死,就不能為他有流血的罪。3 若太陽已經出來,就為他有流血的罪。賊若被拿,總要賠還。若他一無所有,就要被賣,頂他所偷的物。4
若他所偷的,或牛,或驢,或羊,仍在他手下存活,他就要加倍賠還。5 「人若在田間或在葡萄園裏放牲畜,任憑牲畜上別人的田裏去吃,就必拿自己田間上好的和葡萄園上好的賠還。6
「若點火焚燒荊棘,以致將別人堆積的禾捆,站著的禾稼,或是田園,都燒盡了,那點火的必要賠還。
這裡的律法,
I。關於偷盜。
1. 若人偷了牲畜(那時人的主要財富),若還在他手下存活,他必須雙倍償還。他以此更正錯誤和接受懲罰。但是若他事後良心蘇醒,主動承認己罪,而非出於被人主動發現或查詢,那麼他只需要償還所偷盜的,另外加上五分之一(利6:4,5)。
2. 如果他賣了或宰了所偷的牛羊,在他的罪中頑梗,則他必須賠上五倍的牛,四倍的羊。牛替主人勞力,所以更要賠償他的損失。這律法告訴我們虛假和不義,非但不能使人富裕,反而要使人貧窮:如果我們不義地取得、保存別人的財物,不僅是對那財物的浪費,也要更讓我們自己受損。
3. 如果竊賊無力陪還,就要被賣為奴。審判的法庭要審斷這樣的事。
4. 如果竊賊夜間來入室偷盜,並且被主人當時發現打了,以致於死,那流他血的人不承擔這流血的罪。正如那做不法之事的人要承擔其後的後果,同樣,這樣的人在這裡要遭受隨之而來的後果。一個人的房屋和家室就像他的城堡,神的律,與人的律,都要保守護衛它;那不法地侵入別人家中的人,要為此付出嚴重的後果。但是,如果是在白天或太陽已經出來的時候,人打死這樣的竊賊就要負流血的罪;自衛不應是沒有限度的。人的生命是寶貴的,即使是壞人的生命;官長必須審斷罪犯,而我們不能為自己伸冤報仇。
II。關於牲畜偷吃。惡意地讓自己的牲畜到別人的田地裡去偷吃,牲畜的主人要用自己上好的來賠償。
III。關於點火引起的損失。那本來想用火燒荊棘乾草的,卻燒了別人的禾捆禾稼,要承擔其中的罪。那些心中有火熱的靈的人,要小心謹慎,免得本來想燒滅雜草的,卻傷害了莊稼。如果有火災,那點火的要負責任,雖然他可能並非故意的。人要因自己的惡意而受罰,也會因自己的無心而受損。我們必須對起初的看似小的紛爭要留意小心,因為我們不知道這小事可能會點燃怎樣的大火;那時我們要為此擔責,因為我們不能假裝說在扔出火把的時候,心中沒有惡意。我們應當這樣去仔細謹慎,並知道我們要為後果負責,不僅是為我們帶來的傷害,也為我們的無心之失負責。
7-15。7 「人若將銀錢或家具交付鄰舍看守,這物從那人的家被偷去,若把賊找到了,賊要加倍賠還;8
若找不到賊,那家主必就近審判官,要看看他拿了原主的物件沒有。」9 「兩個人的案件,無論是為甚麼過犯,或是為牛,為驢,為羊,為衣裳,或是為甚麼失掉之物,有一人說:『這是我的』,兩造就要將案件稟告審判官,審判官定誰有罪,誰就要加倍賠還。」10
「人若將驢,或牛,或羊,或別的牲畜,交付鄰舍看守,牲畜或死,或受傷,或被趕去,無人看見,11 那看守的人要憑著耶和華起誓,手裏未曾拿鄰舍的物,本主就要罷休,看守的人不必賠還。12 牲畜若從看守的那裏被偷去,他就要賠還本主;13
若被野獸撕碎,看守的要帶來當作證據,所撕的不必賠還。」14 「人若向鄰舍借甚麼,所借的或受傷,或死,本主沒有同在一處,借的人總要賠還;15
若本主同在一處,他就不必賠還;若是雇的,也不必賠還,本是為雇價來的。」
這裡的律法是,
I。關於信任和交托。如果人把銀錢或傢俱、牲畜等物事交托給他人,並且這財物被盜或損壞丟失了,而這並不是因為那個被託付之人的原因,那麼被托之人就不應該承擔損失,而由原主人承擔;否則,被托之人就要承擔損失的責任。被托之人為證自己的清白,就要起誓;如果此案件沒有其他證據能夠用來決斷的話。這裡教導我們,
1. 我們要對別人交托自己的東西非常小心看護,雖然那是別人的東西而不是我們的。辜負、背叛別人的交托,是一件不義、卑鄙和令人羞恥的事。
2. 在地上的人們中間,有一個普遍的公義與真理的缺失,就是當別人面臨利益的引誘的情況時,他的誠實就會被眾人懷疑。
3. 人以起誓為實據,了結各樣的爭論。(來6:16)。這裡描述為, 憑 著 耶 和 華 起 誓 ;因為人的紛爭是最終向祂訴求,求祂見證事實的真相,求祂向行惡、做假的人懲罰。那些行不義侵害別人的,但願他們不要用自己向耶和華的虛假誓言來玷污自己的靈魂;那指著神的名起誓,自己口中卻是謊言的,他們背誓的罪在心裡的攪擾趕得上任何一個罪給他們帶來的內心不安。起誓的信仰是一個古老的事,在人們中間普遍地相信知道有一個神,有神的意旨,也有將來的審判。
4. 百姓的官長和審判官是神的用人,他們審斷紛爭,恢復彌補人受的傷害與受損害的權利;因此人要敬重他們審斷的結果。
5. 人不應該為自己所不能控制或避免的事情以及損害負責任:主人在對待僕人的時候要考慮這一點,不能為不是僕人過錯的事情而責怪他們。
II。關於借貸。如果人向別人借用東西或牲畜,而所借的東西發生損壞,如果那東西是花錢(抵押或取利)雇來的,或原主人當時在場,那麼借的人就不應當承擔責任;但如果原主人不在場,那麼借的人就應當承擔損失的責任。讓我們在這裡學到,應謹慎仔細地對待所借給、所信任地交托給我們的東西;沒有什麼事情,比辜負別人願意幫助的好心,更不義、卑鄙和虛謊的了;我們應該寧願丟失自己的東西,也不能罔顧別人對我們的恩慈。(王下6:5)。
16-24。16 「人若引誘沒有受聘的處女,與她行淫,他總要交出聘禮,娶她為妻。17
若女子的父親決不肯將女子給他,他就要按處女的聘禮,交出錢來。」18 「行邪術的女人,不可容她存活。」19
「凡與獸淫合的,總要把他治死。」20 「祭祀別神,不單單祭祀耶和華的,那人必要滅絕。」21「不可虧負寄居的,也不可欺壓他,因為你們在埃及地也作過寄居的。22 不可苦待寡婦和孤兒;23
若是苦待他們一點,他們向我一哀求,我總要聽他們的哀聲,24 並要發烈怒,用刀殺你們,使你們的妻子為寡婦,兒女為孤兒。」
這裡,
I。人若引誘年輕女子與她行淫,就應當娶她。如果她已經許配,那男人就應當被治死(申22:23-26);這裡的律法特別強調那女子是沒有受聘的處女。但是如果女子的父親絕不同意,那人就要按聘禮交出錢來,補償損害。這個律法表明了婚姻的榮耀,也顯出子女未經父母同意的婚姻是多麼不適當:即使在這裡,雖然有既是對那男人懲罰也是對那女子的補償的措施,但如果她父親不同意,這個婚姻也不能成立。
II。這裡的律法是針對行邪術的人,要把她治死。邪術不僅是褻瀆神並向魔鬼敬拜,也是對神意旨安排的抗拒,是人與神的主權相爭戰;把自己的心歸向魔鬼,期望牠的手來滿足自己的私慾,也就是把牠當作世界的神;因此這樣的人應當被治死,特別是在以色列這樣屬神的國度裡;在以色列中,他們本是如此得蒙神的恩惠。在我們的律法裡,若有人要試圖行邪術、通邪靈的活動,甚至想以此傷害人,這樣的人要被定罪;或有人要假裝行邪術說能找到什麼丟失的東西物品等,這樣的事情也要被審判官定罪。
III。與獸淫合的人也要治死。這種非自然的病態的行為,這種把自己當成人形的獸的人,不當存活。
IV。祭祀別神,拜偶像假神的人,要被治死。神已經說過祂是忌邪的神;在民事的律法裡,也應當如此忌邪,在以色列中摧毀那些敬拜別神、而不單單敬拜耶和華的事情:如果以色列民重視這條律法,他們本可以避免後來許多的惡行以及以色列的叛逆。
V。警告他們不可欺壓人欺負人。那些有權力懲罰別人的人最容易墮入欺壓人的罪中。這裡神把針對這樣的罪的懲罰放在自己的手中。
1. 不可虧負那些寄居的人,也不可在審斷的事情上虐待他們,不可欺詐他們,也不可剝削搶奪他們;不,也不可嘲笑和踐踏他們,鄙視和斥責他們;因為所有這些行為都是在欺負人,帶給他們煩惱憂愁,也會使他們不敢在他們中間生活,輕看以色列人的信仰。反而,他們應以恩慈和溫柔,讓他們認識真神。這裡說到為什麼要善待寄居的人:因 為 你 們 在 埃 及 地 也 作 過 寄 居 的 。(1)謙卑溫和是真正信仰的律法之一,要求我們特別是對那些弱勢和需要幫助的人謙卑溫和,向寄居的人顯示同情之心,也對陌生的旅人表示友好。那些對我們來說是陌生人的,神卻認識他,也會保守他(詩146:9)。(2)那信仰的人要對陌生寄居的人友好,也告訴他們自己的信仰,或許可以使他們注意、明白、接受,也不會與之為敵(彼前2:12)。(3)那曾經處於貧窮和困境之中的人,若神的意旨安排允許,當他們富有和強大以後,應該特別體恤那些其他出於同樣困境的人們,以恩慈對待他們,就像自己曾經期望別人恩慈對待自己一樣。
2.
不可苦待寡婦與孤兒,即,你們要安慰和幫助他們,要在任何情況之下向他們表示恩慈。即使是向他們提出正當要求的時候,也要考慮他們的特殊困境:他們失去了能扶持和保護自己的親人;他們在處理和交涉事物中都是處於弱勢,內心軟弱,因此必須用特別的同情和友愛來對待他們;而決不能剝削他們,使他們受苦。因為,(1)神特別聆聽他們的情況。他們除神以外,沒有所求告、哀求的對象,他們祈求神的時候,神必會聽見;神的律法和意旨安排必看顧那些寡婦孤兒,如果人沒有聽見他們的唉聲,沒有對他們恩慈,神必會親自來保守。人受欺壓的時候,可以到神這裡呼求,這是他們的極大安慰,神不僅聽見,也必行動;這也是令那些欺壓人的人所恐懼的地方,神必伸冤。(2)神將嚴厲地懲罰那些欺壓他們的人。雖然那些惡人或可以逃脫人的懲罰,然而神公義的審判必追上和臨到他們。有正義感和榮譽感的人尚且憎惡那些欺壓軟弱無助之人的事情,更何況公義的神呢?看神這裡對那些欺負孤兒寡婦者的審判的公平:他們的妻子要成為寡婦,他們的兒女要成為孤兒;在這些審判之中,我們能看見神的作為,即使今天仍是如此。
25-31。25 「我民中有貧窮人與你同住,你若借錢給他,不可如放債的向他取利。26
你即或拿鄰舍的衣服作當頭,必在日落以先歸還他;27 因他只有這一件當蓋頭,是他蓋身的衣服,若是沒有,他拿甚麼睡覺呢?他哀求我,我就應允,因為我是有恩惠的。」28
「不可毀謗神;也不可毀謗你百姓的官長。」29「你要從你莊稼中的穀和酒醡中滴出來的酒拿來獻上,不可遲延。」「你要將頭生的兒子歸給我。」
30 「你牛羊頭生的,也要這樣;七天當跟著母,第八天要歸給我。」31 「你們要在我面前為聖潔的人。因此,田間被野獸撕裂牲畜的肉,你們不可吃,要丟給狗吃。」
這裡,
I。不可放債取利而欺壓窮人的律法。1. 不許他們放債取利給急需用錢的人,如(尼5:5,7)。這個律法,在一般的意義上,要求我們對那些我們有可能剝削利用的人反而要恩慈相待,而不是利用他們來為自己謀利。要願意把自己的與人分享。2. 不可奪窮人的蓋頭被子或衣服作當頭;即或拿了,也要在日落之前還回去。那睡在溫暖被窩裡的人要思想那些睡在冷床鐵被裡的窮人,更不要作任何事情使他們的境遇更糟,增加他們的苦惱煩憂。
II。不可譭謗神,也不可譭謗官長。官長是執行律法的,他們必須盡自己的職責公平審斷。官長不應畏懼人言以及他們的譭謗;而那些譭謗官長的百姓,他們譭謗官長對罪惡之人的懲戒,就是在挑戰神,也必會被神回報。我們在(猶 8 這些做夢的人也像他們污穢身體,輕慢主治的,毀謗在尊位的。)中看見那些輕慢主治的,譭謗在尊位的人。君王和官長就如父母,第五誡命要我們敬重他們而不要譭謗他們。使徒保羅把這律法也適用於自己:經上記著說,不可譭謗你百姓的官長(徒23:5);不,即使那官長是最不義的迫害你的人,也不應譭謗他。見(傳10:20)。
III。這裡的律法是要求向神獻上初熟的果實以及頭生的兒子與牛羊。這件律法之前曾經提到過(出13),這裡又一次重複:你 要 將 頭 生 的 兒 子 歸 給 我 。而對於我們,更應把完全的自己歸給神,把我們所有的都歸給神;因為天父把祂的獨生子賜給我們。獻上初熟的穀物,不可拖延。有一個危險,就是若我們拖延自己的職分,就會完全忘記;錯過開始的機會,總想等待下一次,我們就是讓撒旦來欺騙引誘我們自己。讓年輕人不要拖延,向神把自己的時間和精力當作初熟的穀物獻上;以免他們的延宕,落入罪的引誘欺騙和試探,最後變成失喪。頭生的牛羊,要七天之後健壯地歸給神。神是最好的也是起初的,因此我們要把最好的頭生的歸給他。
IV。以色列民與所有其他人的區別:你 們 要 在 我 面 前 為 聖 潔 的 人 。 這裡一個聖潔的標記是在他們的食物上,他們不可吃田間被野獸撕裂的肉;不僅是因為它不健康,也因為它齷齪可鄙;在神面前聖潔的人,不可去吃野獸口裡剩下的食物。我們在神面前聖潔的人,不應為了自己肚腹而嘴饞或好奇,而應謹守清醒地吃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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