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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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酸葡萄俗語,個人擔罪 |
我們讀前面幾章的時候,也許會覺得和自己沒有太大關係(儘管那些話寫下來也是為了叫我們學功課);但本章一眼看去,就顯得與人人都有關,大有關係,因為這裡沒有具體提猶大和耶路撒冷,而是陳明審判的原則,神以此審判世人,決定他們永恆的去處,並且符合遠古時代的那條准則:你若行得好,豈不蒙悅納?但你若行得不好,罪就要伏在門前(創世記4:7),罪的刑罰就要伏在門前。這裡說的是:
I。褻瀆的猶太人用了敗壞俗語,導致這裡有話向他們說,要證明神如此待他們,是公義的(第1-3節)。
II。對這俗語的回應,神以此重申他的主權和公義(第4節)。惡人有禍了,必大禍臨頭(第4,20節)。又要對義人說:他們都是有福的(第5-9節)。具體地說,談到眼下有人抱怨的這件事,他保證:
1.惡人雖有好父親,也必遭災(第10-13節)。
2.義人雖有惡父親,也必蒙福(第14-18節)。所以在這一切的事上,神都是公義的(第19-20節)。
3.悔改之人必蒙福,無論先前多麼糟糕(第21-23,27-28節)。
4.叛道的必遭災,無論先前多麼優秀(第24,26節)。這些話的作用是:
(1)證明神是公義的,他所行的都顯為清正(第25,29節)。
(2)鼓勵我們認罪悔改,歸向神(第30-32節)。這些事關乎我們永遠的平安。唯願我們都能明白這些事,認真對待,不致向我們隱藏!
酸葡萄的俗語;回應這俗語;證明神的審判(主前593年)
1耶和華的話又臨到我說:2「你們在以色列地怎麼用這俗語說『父親吃了酸葡萄,兒子的牙酸倒了』呢?」3主耶和華說:「我指著我的永生起誓,你們在以色列中,必不再有用這俗語的因由。4看哪,世人都是屬我的;為父的怎樣屬我,為子的也照樣屬我;犯罪的,他必死亡。5「人若是公義,且行正直與合理的事:6未曾在山上吃過祭偶像之物,未曾仰望以色列家的偶像,未曾玷污鄰舍的妻,未曾在婦人的經期內親近她,7未曾虧負人,乃將欠債之人的當頭還給他;未曾搶奪人的物件,卻將食物給饑餓的人吃,將衣服給赤身的人穿;8未曾向借錢的弟兄取利,也未曾向借糧的弟兄多要,縮手不作罪孽,在兩人之間,按至理判斷;9遵行我的律例,謹守我的典章,按誠實行事 - 這人是公義的,必定存活。這是主耶和華說的。
我們常說,惡行為生發好律法;同樣地,不義的怨言引出正義的辯詞;惡俗語生發好預言。這裡說的是:
I。有一句惡的俗語,在被擄的猶太人中常被使用。我們先前見過一句俗語(12:22),也見過對那俗語的回應;這裡又出現一句。那句俗語是藐視神的公義,說:日子遲延,一切異象都落了空;警告的話都是玩笑。這句俗語則是埋怨神不義,仿佛他的審判冤枉了他們:「以色列地因神的審判而成為荒涼,你用這句俗語來形容,說:父親吃了酸葡萄,兒子的牙酸倒了;我們受刑罰,是因為祖宗犯罪,這是神權治下的一大荒謬,仿佛父親吃了酸葡萄,兒子就該酸倒了牙;其實按照自然規律,人若吃喝什麼不好的東西,應該是自己倒楣才是。」
1.應該承認這俗語並非無中生有。神常說要自父及子(民數記14:18)追討罪孽,尤其是拜偶像的罪,意在揭露罪之惡,揭露那罪之惡,表示他極其憎惡那罪,對那罪表示義憤,要重重刑罰拜偶像的人,好叫當父母的因為愛兒女的緣故,就遠離罪惡,也叫當兒女的因為尊敬父母的緣故,不被引誘到罪裡去。神也常藉著眾先知宣告,猶大和耶路撒冷的滅亡與瑪拿西和先前列王的罪行有關,因為若把國民看作一個政治整體,因國民犯罪而審判全民,借用我們法律中“團體不死”的準則,向現代人追討前輩的罪孽,那不過像是叫人在晚年擔當幼年的罪孽(約伯記13:26)。神如此行,並非不義。
2.但他們卻意圖以此埋怨神,責怪他在審判他們的時候不公平。這俗語暗示故意犯罪的是吃酸葡萄,這點說得不錯,這樣的人遲早是自作自受。葡萄在試探中也許好看,回想起來卻是苦澀,叫罪人的牙酸倒。一旦良心醒悟,將罪行一一擺在面前,就會倒胃口,不能得享安慰,像是牙酸倒一般。但他們暗示因為父輩的愚昧兒女受擊打、從未嘗過就感到酸,這樣不合理,暗示神如此報應他們乃為不義,說不過去。看這怨言是何其邪惡,何其狂妄,又是何其巧妙,打比方何其狡猾。開不虔敬的玩笑,
並且頗有才華,這樣的人很多;抵擋神、抵擋信仰的地獄之惡,就這樣悄悄傳開。這話成了俗語, 成了常用語,被他們高舉。這話雖有明顯的褻瀆含義,他們卻用比喻來偽裝,免得被人斥為公然褻瀆。這表明他們在刑杖下並不自卑,不但不譴責自己,稱神為義,反倒譴責神,稱自己為義;禍哉,那與造他的主爭論的(以賽亞書45:9)!
II。這裡嚴正駁斥並且回答了這句俗語:你們怎麼用這俗語呢?這就是駁斥:你們想用這話在責怪神嗎?想惹他發怒把你們滅盡嗎?你們就是這樣與他和好的嗎?接下來是回答,神告訴他們:
1.應當禁用這俗語。神說,並且起誓(第3節):你們必不再有用這俗語的因由;也可譯作:你們必不再使用這俗語。除去這俗語,曾經是應許的內容(耶利米書31:29)。這裡則是警告的內容。那裡表示神必沿著憐憫的路回歸,這裡則表示神要沿著審判的路對付他們。他要刑罰他們這狂妄的話,叫他們不敢再用,另一處也有類似情形(耶利米書23:34,36)。神必找到有效途徑,叫這些吹毛求疵的人閉口。也可理解為神要向他們和別人顯明,他們作惡多端,足以招來這些令大地荒涼的審判,乃至他們羞愧難當,不再能推說是列祖犯罪他們受苦:「良心會告訴你們,周圍的人也會證明,是你們自己吃了酸葡萄,和你們祖宗吃的一樣,不然你們的牙不會酸倒。」
2.這話本身極不公平,是無端責怪神的治理,因為:
(1)神不會因為父母的罪孽刑罰子女,除非子女踏著父母的腳步,充滿祖宗的惡貫(馬太福音23:32);他們沒有理由埋怨,因為無論受多大的苦,都沒有達到他們的罪所當受的。神說要追討罪孽自父及子,那決不是把苦難加給子女,他待子女,不過是照著他們所行的施行報應,應該算是神對父母的忍耐,沒有立即刑罰他們,因為他為惡人的兒女積蓄罪孽(約伯記21:19)。
(2)子女因父母罪孽的緣故遭災,那不過是暫時的災禍,有時連無辜人也受災,並且神可以改變這些災禍的屬性,叫受災的從中得益處;至於靈魂的痛苦和永恆的痛苦(就是這裡所說的死),子女決不會因為父母犯罪而受擊打。這點在此詳細說明;至大的神竟然願意在這件事上,和如此邪惡而不可理喻的人講理,沒有立即叫他們變啞巴,或將他們打死,而是不厭其煩在他們面前陳明這件事,使他的判斷顯為清正,真是奇妙的屈尊俯就。神在回答中:
[1.] 重申他擁有絕對的、不容挑戰的主權:看哪,世人都是屬我的(第4節)。神在此聲明,他擁有世人所有的靈魂,無一例外。
第一,靈魂是他的。他是萬物的造物主,更是萬靈之父,因為他的形象在世人的靈魂上留下印記;在他們被造的時候就是如此,在他們重生的時候也是如此。他造人裡面的靈(撒迦利亞書12:1),因而稱為萬人之靈的神(民數記27:16),在人裡面的靈魂之神。
第二,所有的靈魂都是他的,都由他所造,都為他所造,也都向他交帳。為父的怎樣屬我,為子的也照樣屬我。地上的父母不過是肉身父母,我們的靈魂不是他們的;神向他們提出挑戰。為了更清楚地說明,這裡的結論是:
1).神當然能隨己意對待父母和子女,沒有人可對他說:你做什麼呢?賜給我們生命的那位,即便又把生命取去,也不算冤枉我們,何況他只是取去一部份維繫或安慰生命之物;想要和他爭論是極其荒唐的,就好比受造之物豈能對造他的說:你為什麼這樣造我呢?(羅馬書9:20)
2).神對父母和子女所懷的意念,當然都是好的,對兩者都不會惡待。我們相信神不恨惡他所造的,所以(說的是成年人,有能力行使自由意志的)他善待所有的靈魂,乃至凡是死了的,都是由於自己的錯。靈魂都屬他,所以他在審判的時候沒有偏見。唯願人人都有份於他,在他的管轄之下。他說:一切靈魂都是我的;願我們回答:主啊,我的靈魂是屬你的,我將我的靈魂獻給你,為你而用,在你裡面得享快樂。神說這話很有道理:我兒,要將你的心歸我(箴言23:26),因為那是我的。對此我們理當順服:父啊,請把我的心拿去,那是你的。
[2.] 神雖可強調他的主權,自稱為義,但他放下這點,而是立下一條公平而無懈可擊的原則,並且憑這條原則審判具體的個人,這條原則就是:
第一,堅持犯罪的必死,他的過犯必叫他滅亡:犯罪的,他必死亡,那是靈魂的死,是被摒棄在神的恩惠之外(神的恩惠是靈魂的生命和福祉),是永遠落在他的忿怒之下(神的忿怒是靈魂的死亡和苦楚)。罪是靈魂所為,身體不過是不義的器皿(羅馬書6:13),所以罪也稱為心中的罪惡(彌迦書6:7)。所以刑罰罪孽就是將患難、困苦加給一切作惡的靈魂1(羅馬書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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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欽定本將羅馬書2:9中「加給一切作惡的人」譯為「加給一切作惡的靈魂」。
第二,在義中持之以恆的義人必存活。人若是公義,有好原則,好心志,好性情,又有好見證,且行正直與合理的事(第5節),就必定存活,這是主耶和華說的(第9節)。人若憑良心,凡事順應神的意思,一心事奉神,一心榮耀神,就必在今世和來世都幸福,都在神的愛和恩惠之中;即便在盡本份的事上做得不足,也必通過中保得蒙赦免。這樣的義人具有這樣的特點:
1.他謹守自我潔淨,不被罪所玷污,遠離一切罪惡的現象。
(1) 遠離干犯第二誡命的罪。他在敬拜神的事上嫉惡如仇,因他知道神是忌邪的。他不但不在邱壇獻祭給偶像,甚至不在山上吃祭偶像之物,意思是,他不與拜偶像的人交往,不吃祭過偶像的物(哥林多前書10:20)。他不但不在偶像壇前跪拜,甚至不在高處和他們同桌吃飯。他不但憎惡外邦偶像,也憎惡以色列家的偶像,這些以色列家的偶像,那些自稱神百姓的人不僅允許,還普遍讚許,普遍崇拜。他不但不拜那些偶像,甚至不抬頭仰望,從不用讚許的眼光看偶像,從不尊敬偶像,從不渴求偶像的恩惠,也從不懼怕偶像發怒。他見許多人被偶像弄得鬼迷心竅,於是就對偶像不屑一顧,免得落入網羅之中。經上說拜偶像的人是眼對偶像行邪淫(6:9)。參考申命記4:19。
(2) 遠離干犯第七誡命的罪。他潔身自愛,用聖潔、尊貴守著自己的身體,不放縱私慾的邪情(帖撒羅尼迦前書4:4-5);所以他從不敢玷污鄰舍的妻,在言語和行為上沒有一點想要敗壞或玷污她的傾向,也從不在自己妻子的經期內親近她,因為這是律法所禁止的(利未記18:19;20:18)。注意:持守自己的身體,令其永遠服在理性和美德之下,這是智慧和公義的體現。
(3) 遠離干犯第八誡命的罪。他是公義之人,從不打著律法和權益的幌子虧負人,從不憑借武力和膀臂搶奪人的物件,不強搶別人的物資和產業,更不強搶別人的自由和性命(第7節)。欺壓和強暴是遠古世界的罪行,導致洪水來臨,又是當代世界的罪行,神必報應。不僅如此,他從不向借錢的弟兄取利,也未曾多要(第8節),儘管按照合約,那不能算是不義(常言道:對方同意的,不算傷害),但律法所禁止的,他絕不敢行。從外邦人稍微取利是允許的,但不可向弟兄取利。公義之人不趁人之危擄掠他們,不放縱在安逸和懶散之中,不靠別人的汗水和勞力生活,所以不向負擔不起的人多要,按合約可以要的,見對方由於不可控原因付不起,也不強求,而是甘願分擔損失,不只是分享利益。常言道:得享利益的,必須承受負擔。
義人的公義生活
2.他憑良心謹守本位,按照律法條例,將欠債之人的當頭還給他:你即或拿鄰舍的衣服作當頭,就是他必須要用的衣服,就當歸還他,使他能蓋著自己的衣服睡覺(出埃及記22:26)。他不但把窮人的當頭還給他,還將他的食物給饑餓的人吃2。請注意看:這裡稱為他的食物,因為那是誠實所得的;他給人的不是從別人那裡非法獲得的,因為神說:我恨惡將搶奪之物獻為燔祭3(以賽亞書61:8)。屬世之人堅持說那是他的食物,好比拿八不給大衛(撒母耳記上25:11);但要叫他們知道,雖是他們的,但仍有義務用來為別人謀利益。衣服和食物一樣,都不可或缺,所以這位公義之人就大有愛心,將衣服給赤身的人穿(第7節)。多加為窮人做衣服,這件事成了她滿有愛心的見證(使徒行傳9:39)。這位公義之人縮手不作罪孽(第8節)。任何時候倘若因為疏忽被拉進某件事,後來意識到是錯事,他不會將錯就錯,而是縮手,既知這是過犯,就縮回來,因他在兩人之間,按至理判斷,按所得的機會而行(或為審判官,或為證人,或為陪審員,或為仲裁),在一切買賣的事上確保公平,不傷害任何人,有錯必糾,人人都得自己的份,為確保這點,隨時干預,盡忠職守。這是他對待別人的態度,但這還不足以使他在弟兄面前公平誠實,他還必須在神面前如此行(第9節):他遵行我的律例,遵行與敬拜神的本份直接相關的律例;他還謹守神的其它典章,敬重神所有的典章,真心實意,憑良心信守與神之間的約,既然與神相連,他就不行詭詐,不離棄他,不在他面前裝假。這樣公義的人必定存活,必得生命,並且得的更豐盛,必真正活著,平安活著,永遠活著。你若要進入永生,就當遵守誡命(馬太福音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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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欽定本將第7節中「卻將食物給饑餓的人吃」譯為:卻將他的食物給饑餓的人吃。
3欽定本將以賽亞書61:8中「恨惡搶奪和罪孽」譯為:恨惡將搶奪之物獻為燔祭。
證明神所行的是公義的;神為自己辯護(主前593年)
10-11「他若生一個兒子,作強盜,是流人血的,不行以上所說之善,反行其中之惡,乃在山上吃過祭偶像之物,並玷污鄰舍的妻,12虧負困苦和窮乏的人,搶奪人的物,未曾將當頭還給人,仰望偶像,並行可憎的事,13向借錢的弟兄取利,向借糧的弟兄多要 - 這人豈能存活呢?他必不能存活。他行這一切可憎的事,必要死亡,他的罪(原文是血)必歸到他身上。14「他若生一個兒子,見父親所犯的一切罪便懼怕(有古卷:思量),不照樣去做;15未曾在山上吃過祭偶像之物,未曾仰望以色列家的偶像,未曾玷污鄰舍的妻,16未曾虧負人,未曾取人的當頭,未曾搶奪人的物件,卻將食物給饑餓的人吃,將衣服給赤身的人穿,17縮手不害貧窮人,未曾向借錢的弟兄取利,也未曾向借糧的弟兄多要;他順從我的典章,遵行我的律例,就不因父親的罪孽死亡,定要存活。18至於他父親;因為欺人太甚,搶奪弟兄,在本國的民中行不善,他必因自己的罪孽死亡。19「你們還說:『兒子為何不擔當父親的罪孽呢?』兒子行正直與合理的事,謹守遵行我的一切律例,他必定存活。20惟有犯罪的,他必死亡。兒子必不擔當父親的罪孽,父親也不擔當兒子的罪孽。義人的善果必歸自己,惡人的惡報也必歸自己。
神通過先知,在前面定下了一條普遍的審判準則,表示凡恒心行善的,就以永生報應他們,而不順從真理、反順從不義的,就以忿怒、惱恨報應他們(羅馬書2:7-8),又在這段經文表示人的出身和關係絲毫不能改變審判的結果。
I。他在這兩方面都詳細具體地應用出來。不僅在猶大諸王的王族,在平民百姓家中也常有發生,就是虔誠父母會有邪惡的子女,邪惡父母也會有虔誠的子女。他在此指出:
1.惡人雖有虔誠的父親,也必在自己的罪中滅亡。倘若先前所形容的那義人得了兒子,其性情與父親全然相反,他的下場也必如此。

父子兩代的對比
(1)這裡假設虔誠的父親有一個兒子,雖給了他大量的教誨,良好的教育,又給了他必要的責備,各樣的約束,心血用盡,不住地為他禱告,但他仍變得十分邪惡,令父親憂傷,令家人蒙羞,成為時代的咒詛和災禍,這樣的事並不少見,但卻十分可悲。又假設這兒子犯下他父親所懼怕並且謹慎避免的各樣滔天大罪,又掙脫他父親誠心謹守並且以此為滿足的各樣本份,將父親所行的盡都翻轉,凡事與他背道而馳。這裡形容他是個攔路搶劫的強盜:作強盜,流人血,又是個拜偶像的:在山上吃祭偶像之物(第11節),仰望偶像,乃是良善的父親從未行過的,最後不但與拜偶像的人同桌吃飯,還與他們一同獻祭,這裡稱為行可憎的事;犯罪的路是下坡路。他是個犯姦淫的,玷污鄰舍的妻。他是個欺壓人的,就連困苦和窮乏的人也不放過;搶奪窮人,壓榨明知不能自衛的,踐踏軟弱的,使貧困的更加貧困,還引以為傲,引以為樂。本該給的,反倒強取。他搶奪人的物,公然明搶,向借錢的弟兄取利,借用合約來搶奪,未曾將當頭還給人,而是非法扣留,即便債務已經還清。良善的父母若得了逆子,不要以為這很特別,這裡就有一例;由此可見恩典不遺傳,也不總是與蒙恩的管道成正比。快跑的未必能贏,力戰的未必得勝(傳道書9:11),有教養的孩子未必有出息,但神要我們知道他隨己意施恩,聖靈隨己意運行,我們雖有為孩子提供良好教育的義務,神並無賜福的義務。由此可見原罪的權勢,又可見特別恩典的必要性。
(2)這裡強調這惡人必在罪中永遠滅亡,儘管他是好父親的兒子。他在世上也許能興旺一時,因他祖先虔誠的緣故,但他既行這一切可憎的事,從不悔改,就必要滅亡,必不能享受神的恩惠,雖可能逃過人的刀劍,卻逃不過神的咒詛。他必要死亡,必永遠受苦,他的血必歸到他身上。他這是咎由自取,是自我毀滅。縱然有一個好父親,也無濟於事,反倒要加重他的罪和他的刑罰,使他的罪行顯得更可惡,也使他顯得更邪惡,更背信棄義,結果就是他日後所受的折磨更難以忍受。
2.義人雖有邪惡的父親,也必蒙福。父親雖然吃了酸葡萄,兒女若不和他同流合污,就不會隨著他遭殃。
(1)這裡假設(神是應當稱頌的,這樣的事時有發生)不虔不敬的父親有個兒子,他見父親所犯的罪是致命的,就明智地吸取教訓,不跟隨父親的腳步(第14節)。兒女通常學了父母的性情,容易效法他們的榜樣,但這個兒子見父親所犯的罪,不但不效法,像別人那樣,反倒見了就懼怕,不照樣去做。人固然不到荊棘叢裡摘葡萄(馬太福音7:16),但神有時會這樣做,將野橄欖的枝子嫁接到好橄欖上(羅馬書11:24)。邪惡的亞哈斯生了良善的希西家,他見父親所犯的一切罪,雖不像含那樣,將父親的醜事抖出去,火上澆油,但他表示厭惡,為之羞恥,又因罪惡使父親蒙羞滅亡,就更加痛恨罪惡。他思量,不照樣去做,思量父親做這樣的事,是何其不幸,又得罪神,又得罪義人,所受的傷害和羞辱何其大,給家庭造成的災禍何其重,於是就不照樣去做。注意;我們只要認真思量惡人所行的,就會懼怕與他們為伍,懼怕跟隨他們。這裡用相同的詞句(第6節等),再次詳細列出義人的特點,表示義人同是一個心靈,同是一個腳蹤(哥林多後書12:18)。這裡的義人謹慎避免他父親所犯的罪,謹慎效法祖父的美德;如果我們回顧以往,必能發現好的榜樣可效法,也能發現壞的榜樣引以為鑒。這義人不會只像法利賽人那樣說,我不犯姦淫,不勒索,不欺壓人,不取利,不拜偶像,還將食物給饑餓的人吃,將衣服給赤身的人穿。他縮手不害貧窮人,見父親惡待可憐的僕人、佃戶和鄰舍,他就減輕他們的負擔。他不說:「我父親所行的,我要照著行,如果有錯,那是他的錯,不是我的錯;」他不像羅波安,徵稅超過他的父親。不,他縮手不害貧窮人,反倒恢復他們的權益和自由(第15-17節)。就這樣,他順從神的典章,遵行他的律例,不是一次性盡本份,而是一貫走在順服的道上。
(2)這裡強調唯有那不蒙恩的父親自己死於罪孽,那蒙恩的兒子必不致一同遭災。至於他父親(第18節),因為他是個殘酷欺壓人的,欺人太甚,雖有財富和權柄,卻沒有用來造福於人,他雖昌大,卻必因自己的罪孽死亡,永遠沉淪;但那持守正直的必定存活,必安逸幸福,必不因父親的罪孽死亡。他父親作惡,也許會減少他的產業,影響他的利益,但絲毫不影響他蒙神的悅納,不影響他在永恒中的福祉。
II。然後他要他們自己來評理,看這樣的俗語是否冤枉了神。「事情明擺著,你們還說:兒子為何不擔當父親的罪孽呢?不,他不擔當,只要他自己行正直與合理的事,就不擔當父親的罪孽(第19節)。」但這民擔當列祖的罪孽,是因為他們沒有行正直合理的事,所以是因自己的罪受苦,沒有理由埋怨神的審判,說成是不公平,儘管有理由埋怨列祖給他們留下了壞榜樣,乃為不仁。我們列祖犯罪,而今不在了;我們擔當他們的罪孽(耶利米哀歌5:7)。在邪惡的家族中有咒詛傳承,這是事實,但這樣的傳承可藉著悔改和改革將其剪除,這也是事實;所以,不願悔改、不願改革的,倘若落在這樣的咒詛之下,那就是咎由自取。於是,這裡重申既定的審判原則(第20節):唯有犯罪的,他必滅亡,別人必不因他的罪孽而死。神所吩咐地上審判者的(申命記24:16),他自己也必持守:不可因子殺父,子若不效法父,不會因父的罪孽而永遠死亡,也不可因父殺子,只要他盡本份避免犯罪。一旦神顯他公義審判的日子來到(羅馬書2:5),義人的善果必歸自己,必在世人面前歸自己,得著永遠的安慰和尊榮,歸自己如同穿上義袍,歸自己如同戴上冠冕;惡人的惡報也必歸自己,得著永遠的恥辱,歸自己如同鎖鏈,歸自己如同重擔,如同鉛山壓頂,沉到無底坑去。
鼓勵悔改(主前593年)
21「惡人若回頭離開所做的一切罪惡,謹守我一切的律例,行正直與合理的事,他必定存活,不致死亡。22他所犯的一切罪過都不被紀念,因所行的義,他必存活。23主耶和華說:惡人死亡,豈是我喜悅的嗎?不是喜悅他回頭離開所行的道存活嗎?24義人若轉離義行而作罪孽,照著惡人所行一切可憎的事而行,他豈能存活嗎?他所行的一切義都不被紀念;他必因所犯的罪、所行的惡死亡。25「你們還說:『主的道不公平!』以色列家啊,你們當聽,我的道豈不公平嗎?你們的道豈不是不公平嗎?26義人若轉離義行而作罪孽死亡,他是因所作的罪孽死亡。27再者,惡人若回頭離開所行的惡,行正直與合理的事,他必將性命救活了。28因為他思量,回頭離開所犯的一切罪過,必定存活,不致死亡。29以色列家還說:『主的道不公平!』以色列家啊,我的道豈不公平嗎?你們的道豈不是不公平嗎?」
這裡說的是神的另一條審判原則,由此進一步彰顯他的治理公平。前面那條原則表示神必按家族各代之間的變化褒貶,或賞或罰,這條原則則是神必按本人的變化褒貶,或賞或罰。我們在這個世界上好比試煉期,生命有多久,試煉就有多久,最後照著我們的表現,決定我們的永恆歸宿。請看這裡:
I。清楚陳明此事,和先前一樣(3:18節),這裡重申(第21-24節)又重申(第26-28節),因為此事關係重大,關乎生死,關乎永生和永死。我們在此看到:
惡人悔改,必存活
1.忠告惡人,呼籲他們從惡道上轉回。這裡向我們保證,惡人若回頭,必定存活(第21,27節)。 請注意看:
(1)一個人當如何行,才算是真正回頭,才能罪得赦免。
[1.] 悔改的第一步是思量(第28節):因為他思量,回頭離開。罪人在惡道上繼續走下去的原因,就在於他們不思量將來的結局;但如果浪子一旦醒悟,一旦坐下來思量片時,意識到自己的現狀何其糟糕,想要改善又是何其容易,就很快回到父親那裡去(路加福音15:17);那淫婦一旦思量那時的光景比如今還好,就歸回前夫(何西阿書2:7)。
[2.] 思量必須產生厭惡,對罪孽的厭惡。思量的時候,必須轉離惡道,表示性情的改變;要離開所犯的一切罪過,表示生命的改變;必須從惡道上掙脫出來,決心不再犯先前的罪過,並且這是本著恨惡罪過的原則。我與偶像還有什麼關涉呢(何西阿書 14:8)?
[3.] 厭惡必須是全面性的,要離開所犯的一切罪過,不給任何大利拉留餘地(士師記第16章),也不給任何臨門廟留餘地(列王紀下第5章)。若不真心恨惡罪過,就不是正確轉離罪過,若不恨惡一切罪過,就不是真心恨惡罪過。
[4.] 還必須要歸向神,回歸本位;要謹守神的一切誡命(誠心的順服是全面性的),行正直與合理的事,行事符合神的話和神的意願,要以此為準則,而不是以肉體的意願和世界的做法為準則。
(2)如此轉離罪過歸向神的人,有何應許給他們。
[1.] 他必將性命救活了(第27節)。他必定存活,不致死亡(第21節);第28節重複。誠然,唯有犯罪的,他必死亡(第20節),但已經犯了罪的,不要因此絕望,只要及時回頭,及時悔改,所警告的死就能避免。一旦大衛懺悔承認:我得罪耶和華了,就立即得了赦罪的確據:耶和華已經除掉你的罪,你必不至於死(撒母耳記下12:13),必不至於永死。他必定存活,重獲神的恩惠(那是靈魂的生命),必不倒在他的忿怒之下;神的忿怒對靈魂而言是滅命的使者。
[2.]他們所悔改所摒棄的罪,在審判的時候必不興起問罪,甚至不會受到譴責:他所犯的一切罪過都不被紀念(第22節),哪怕再多再大,哪怕惹怒神,大大虧缺他的榮耀,也都不再提起,不但不會用來定他有罪,叫他滅亡,反倒在那日不再被紀念,不會令他憂愁蒙羞;那些罪過要被遮蓋,想要尋找也尋不見。這表示赦罪之恩是完全的,罪一旦得赦免,就被塗抹,不再紀念。
[3.] 因所行的義,他必存活;不是他們的義,不是用他們的義行來購買赦免和福祉,不是贖自己的罪,而是在他們的義中,使他們有資格領受中保所買贖的一切福份,這義本身也是一種福份。
(3)悔改回頭的罪人有何勉勵,按照這裡所應許的,盼望罪得赦免,盼望得生命。他意識到將來的順服決不能用來彌補先前的不順服,但有一點使他得安慰,就是神的本性,神所喜悅的,是施憐憫,是寬恕,因為他曾說過(第23節):「惡人死亡,豈是我喜悅的嗎?不是,決不是;你這樣想毫無依據。」誠然,神決意刑罰罪人;他的公義決定罪人必受刑罰,因此,不悔改的罪人必永遠落在他的忿怒和咒詛之下,這是他法令的意願,是必然的意願,但不是他起初的意願,不是他所喜悅的意願。雖然他政權的公義決定罪人死亡,但他本性的良善不願意如此。以法蓮哪,我怎能捨棄你(何西阿書11:8)?這裡用了對比的手法;他不喜悅罪人滅亡,更喜悅他們回頭離開所行的道存活;罪人得蒙拯救,他的憐憫得榮耀,罪人被定罪,他的公義得榮耀;但他更喜悅前者而不是後者。
2.嚴正告誡義人不可轉離他們的義行(第24-26 節)。這裡說的是:
(1)叛道之人的特點:轉離義行。他從來就不是誠心作義人(如經上論到叛道者所言:若是屬我們的,就必仍舊與我們同在;
約翰一書2:19),只是冒充義人。他具有義人的一切外在特點;他覺得他是義人,別人也覺得他是義人。但他脫去偽裝,離棄起初的愛,不再承認神的真理神的道,撇棄神的真理神的道,所以轉離義行,像是厭倦了一般,原有的暗中厭惡顯露了出來;既轉離義行,就作罪孽,越來越放肆,褻瀆,放縱情慾,無節制,不仁不義,總之,是照著惡人所行一切可憎的事而行;污鬼一旦重新佔據人心,就去另帶了七個比自己更惡的鬼來,都進去住在那裡(路加福音11:26)。
義人轉離,必死亡
(2)叛道之人的下場:因為他曾經是個義人,就能存活嗎?不能;常言道:不能持之以恆的,不能算完成。他作罪孽(第24節),因為他的罪孽(這是他滅亡的緣由),他是因所作的罪孽死亡(第26節),是永死。心中背道的,必滿得自己的結果(箴言14:14)。但他先前所聲稱所行的,難道不起作用嗎?至少可減輕他的刑罰吧?不能:他所行的一切義都不被紀念,儘管倍受稱讚,也不被紀念,不能作為他的本錢,也不能使他得安慰;叛道者的義不被紀念,如同懺悔者的惡不被紀念。按照律法,拿細耳人若被玷污,他先前分別為聖的日子要歸徒然(民數記6:12),若有人靠聖靈入門,卻靠肉身成全,先前的事奉和受苦也都是徒然(加拉太書3:3-4);若不能持之以恒,就是失去所做的工(約翰二書第8節)。
II。呼籲以色列家,儘管他們十分敗壞,叫他們憑良心判斷神在這些審判的事上是否公平,因要用罪人的口判他們有罪,也要用他們的口稱神為公義。

神回應埋怨,顯明公平
1.他們責怪神,那是褻瀆(第25,29節)。以色列家狂妄地說:主的道不公平,真是荒唐、不虔誠,達到了極點。造眼睛的,難道自己不看見嗎(詩篇94:9)?神的意願是善惡是非的永恆標準,他的道豈能不公平呢?審判全地的主豈不行公義嗎(創世記18:25)?斷不至如此;他不可能不行公義。
2.神與他們講理,那是滿有恩典和屈尊,即便是這樣的褻瀆者,神也願意叫他們信服而得救,不致被定罪。神大可立即叫這些污蔑神公義尊榮的人永遠成為他公義的紀念碑。如此口吐惡言的,豈能容他再吸入一口氣?說這樣話的人,豈能容他的舌頭在地獄之外再多說一句?是的,這是神忍耐的日子,他願意與他們辯論;他要他們承認,因為他們明顯不能否認。
(1)他的道是公平的:我的道豈不公平嗎?毫無疑問是公平的。他加在人身上的,都是對的。眼下罪人受刑罰,他百姓受苦,死不悔改的將來受永刑,在這一切的事上,主的道都是公平的。
(2)他們的道是罪孽:「你們的道豈不是不公平嗎?明顯如此,你們所受的災禍都是自找的。神沒有冤枉你們,是你們自作自受。」人的愚昧傾敗他的道,使他的道變得不公平,然後他的心也抱怨耶和華(箴言19:3),仿佛是他的道不公平。無論是我們與神爭辯,還是他與我們相爭,最後都證明他的道公平,我們的道不公平,證明他是對的,我們是錯的。
警告叛道者(主前 593 年)
30所以主耶和華說:「以色列家啊,我必按你們各人所行的審判你們。你們當回頭離開所犯的一切罪過。這樣,罪孽必不使你們敗亡。31你們要將所犯的一切罪過盡行拋棄,自做一個新心和新 靈。以色列家啊,你們何必死亡呢?32主耶和華說:我不喜悅那死人之死,所以你們當回頭而存活。」
這裡是整件事應用的結尾。在公理審判席前,經過一場公平的訴訟,最後判定是神勝訴,顯明他的道是公平的。接下來就是判決;你別以為這必是定罪的判決,必是:你這被咒詛的,進入永火裡去(馬太福音25:41)!看哪!憐憫的神蹟;恩典的日子,神忍耐的日子延長了;神雖然終究會按各人所行的報應他們,但他迫不及待要施恩,竟然呼籲悔改,應許只要悔改,就罪得赦免。
1.要悔改;要改變意念,改變行為;要為以往的過犯感到內疚和羞恥,並且儘量糾正。
2.要離開所犯的一切罪過(第30節),第32節又說:當回頭,轉離罪孽,不僅轉離,還要嫉惡如仇,轉向神,視若你所愛的朋友。
3.要將所犯的一切罪過盡行拋棄;要下決心摒棄罪過,決不重犯,要給罪過一紙休書,解除與罪過的一切盟約,將其拋下船去,好比水手們將約拿拋下船去(因為是罪過興起了風暴),將其逐出靈魂,當作罪犯釘死在十字架上。
4.要自做一個新心和新靈。這是應許的內容(11:19)。這裡成了誡命的內容。我們要自身努力,神的恩典就必不缺乏。奧古斯丁4對這條誡命有過精彩的解釋:神從不命令我們做不可能做到的事,但他藉著他的命令告誡我們,力所能及的要行,力所不能及的要祈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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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奥古斯丁(354-430):羅馬帝國末期神學家,哲學家,著有《上帝之城》一書。
II。這裡用四項有力的論據來強調這些悔改的呼籲:
1.我們因犯罪趨向滅亡;這是唯一能避免滅亡的出路,也是必能避免滅亡的出路:罪孽必不使你們敗亡,言下之意是:如果不悔改,罪孽就必使我們敗亡,今世敗亡,永遠敗亡,但如果悔改了,那就安全了,好比從火裡抽出來的柴。
2.如果不悔改,就必敗亡,我們的血要歸到自己頭上。以色列家啊,你們何必死亡呢?你們竟然選擇死,選擇被定罪,不選擇生,不選擇得救,那豈不是荒唐?注意:罪人為何死?原因是他們想死,願意走在通向死的路上,不願接受得生的條件。由此可見,罪人是最不可理喻、最不負責任的,以色列家的罪人尤其是這樣。
3.天上的神不喜悅我們滅亡,他很希望我們得好處(第32節):我不喜悅那死人的死,言下之意是他喜悅悔改之人的生;這是激發並鼓勵我們悔改。
4.如果悔改,就必得生:你們當回頭而存活。呼籲我們悔改的神,也說:你們必存活,因而將生死擺在我們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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