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章
在前面,記述了要在以色列的眾支派中分地業的事情;本章記述了關於利未支派的事情;他們沒有分地而得的產業,而是要管理聖潔的事情。I。要把四十八個城分給利未人居住;那些城的郊野也要給利未人。每一個支派都要從他們的地業中拿出一些城來給利未人。(1-8節)。II。這其中,有六座城,要作為逃城;使得誤殺人的人,可以逃到那裡居住(9-15節)。1. 在什麼情況下,是故意殺人的情況,不能去逃城那裡(16-21節)。2. 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去逃城那裡躲避(22-24節)。3. 關於這些躲到逃城的人的律例(25節等)。
1-8。1 耶和華在摩押平原-約旦河邊、耶利哥對面曉諭摩西說:2
「你吩咐以色列人,要從所得為業的地中把些城給利未人居住,也要把這城四圍的郊野給利未人。3 這城邑要歸他們居住,城邑的郊野可以牧養他們的牛羊和各樣的牲畜,又可以安置他們的財物。4 你們給利未人的郊野,要從城根起,四圍往外量一千肘。5
另外東量二千肘,南量二千肘,西量二千肘,北量二千肘,為邊界,城在當中;這要歸他們作城邑的郊野。6 你們給利未人的城邑,其中當有六座逃城,使誤殺人的可以逃到那裏。此外還要給他們四十二座城。7 你們要給利未人的城,共有四十八座,連城帶郊野都要給他們。8 以色列人所得的地業從中要把些城邑給利未人;人多的就多給,人少的就少給;各支派要按所承受為業之地把城邑給利未人。」
關於十一奉獻和其它敬獻的律例,能夠保證利未人得到足夠的生活上的供應;但是本章記述的是,使他們在進入迦南以後,也有居所方面的供應。
I。城市與郊野分派給他們。利未人沒有稼穡的農田,也不需要耕種收割,也沒有倉房積聚糧食;他們所倚靠的,就是神以百姓的敬奉對他們的供養;這樣,他們就可以專注地學習、思想神的律法,也才能教導百姓。供養他們,不是為了使他們輕鬆、遊手好閒地生活,而是為了使他們全神貫注於他們的信仰的活動,不被世界上的事物所干擾。
1. 把城市分派給他們,使他們可以彼此相近地居住;彼此交談關於學習律法的感想,彼此鼓勵、彼此教導;在碰見疑問的時候,也能彼此幫助、伸出援手。
2.
這些城邑外的郊野可以牧養他們的牲畜牛羊;城外一千肘,他們可以放牧牲畜;城外兩千肘,是他們的邊界。這樣,使他們不僅可以生活,而且還能夠生活得豐富;有各樣的方便之處。
II。這些城,是出於各個支派從自己的地業之中的奉獻。
1. 每一個支派,都要以此向神獻上感恩;他們敬奉給利未人的,就是敬獻給神的。這樣,他們的產業,也因而可以成聖。
2. 每一個支派,也因而可以得著利益,使利未人可以居住在他們中間,把關於神的良善的知識教導給他們;(申33:10)他 們 要 將 祢
的 典 章 教 訓 雅 各 , 將 祢 的 律 法 教 訓 以 色 列 。 他 們 要 把 香 焚 在 祢 面 前 , 把 全 牲 的 燔 祭 獻 在 祢 的 壇 上 。在(創49:7),雅各曾咒詛利未的憤怒說,他要被分散在以色列之中;然而,這咒詛現在變成一個祝福;利未人被分散,但是他們因此可以做多少良善的事情。在一個民中、一個國家裡,如果到處都充滿了信實的傳道人與牧師,這是一件多麼恩典的事情。
III。他們得到的城市總共有四十八個;在(書21)我們看見,猶大和西緬支派供獻了九個城市,拿弗他利供獻了三個城市,其他所有的支派分別供獻了四個城市。這樣,以色列百姓接受利未人在律法上的教導,以及屬神的祭司的工作;而利未人得到他們在生活上的供應,以及土地、城市上供給。儘管在福音的時代,不是像律法律例這樣明言,但是我們在(加6:6)也看見:在 道 理 上 受
教 的 , 當 把 一 切 需 用 的 供 給 施 教 的 人 。
9-34。 9 耶和華曉諭摩西說:10 「你吩咐以色列人說:你們過約旦河,進了迦南地,11 就要分出幾座城,為你們作逃城,使誤殺人的可以逃到那裏。12
這些城可以作逃避報仇人的城,使誤殺人的不至於死,等他站在會眾面前聽審判。13 你們所分出來的城,要作六座逃城。14 在約旦河東要分出三座城,在迦南地也要分出三座城,都作逃城。15
這六座城要給以色列人和他們中間的外人,並寄居的,作為逃城,使誤殺人的都可以逃到那裏。16 「倘若人用鐵器打人,以致打死,他就是故殺人的;故殺人的必被治死。17 若用可以打死人的石頭打死了人,他就是故殺人的;故殺人的必被治死。18
若用可以打死人的木器打死了人,他就是故殺人的;故殺人的必被治死。19 報血仇的必親自殺那故殺人的,一遇見就殺他。20
人若因怨恨把人推倒,或是埋伏往人身上扔物,以致於死,21 或是因仇恨用手打人,以致於死,那打人的必被治死。他是故殺人的;報血仇的一遇見就殺他。22
「倘若人沒有仇恨,忽然將人推倒,或是沒有埋伏把物扔在人身上,23 或是沒有看見的時候用可以打死人的石頭扔在人身上,以致於死,本來與他無仇,也無意害他。24
會眾就要照典章,在打死人的和報血仇的中間審判。25 會眾要救這誤殺人的脫離報血仇人的手,也要使他歸入逃城。他要住在其中,直等到受聖膏的大祭司死了。26
但誤殺人的,無論甚麼時候,若出了逃城的境外,27 報血仇的在逃城境外遇見他,將他殺了,報血仇的就沒有流血之罪。28
因為誤殺人的該住在逃城裏,等到大祭司死了。大祭司死了以後,誤殺人的才可以回到他所得為業之地。29 這在你們一切的住處,要作你們世世代代的律例典章。30 「無論誰故殺人,要憑幾個見證人的口把那故殺人的殺了,只是不可憑一個見證的口叫人死。31
故殺人、犯死罪的,你們不可收贖價代替他的命;他必被治死。32 那逃到逃城的人,你們不可為他收贖價,使他在大祭司未死以先再來住在本地。33
這樣,你們就不污穢所住之地,因為血是污穢地的;若有在地上流人血的,非流那殺人者的血,那地就不得潔淨。34 你們不可玷污所住之地,就是我住在其中之地,因為我-耶和華住在以色列人中間。」
這裡是關於逃城的指示。這些逃城,是利未人所居住的城市中的一些。在這裡,我們既看見良善的律法,也看見福音的預表。
I。這個律法,是關於殺人與誤殺的。
1. 故意殺人所面對的懲罰,就是要被治死;兇手不允許去逃城躲避,也不能用贖價:兇手必被治死。這樣殺人的罪,是出於仇恨與敵意,出於心中的暴怒;殺人的方式或是用鐵器,用木器,或是用石頭;即使是用手故意地打死人,也必被治死。(太5:21,22)你 們 聽 見 有 吩 咐 古 人 的 話 , 說 , 不 可 殺 人 , 又 說 , 凡 殺 人 的 , 難 免 受 審 判 。只 是 我 告 訴 你 們 , 凡 向 弟 兄 動 怒 的 , 難 免 受 審 判 。 ( 有 古 卷 在 凡 字 下 添 無 緣 無 故 地 五 字 ) 凡 罵 弟 兄 是 拉 加 的 , 難 免 公 會 的 審 斷 。 凡 罵 弟 兄 是 魔 利 的 , 難 免 地 獄 的 火 。殺人償命,這是一個古老的律法;(創9:6)凡 流 人 血 的 , 他 的 血 也 必 被 人 所 流 。錯誤的事情、罪惡的事情,必須要被償還;既然故意殺人的人,不能使被殺的人死而復生,那麼,他就必須自己以命抵命;這並不是說要滿足那個冤死的鬼(就像有些人幻想的那樣),而是要滿足律法與公義,也是對所有其他人的警誡。血不僅玷污、污穢了殺人者的天良,在那人的裡面,也失去了永生。(約一3:15)凡 恨 他 弟 兄 的 , 就 是 殺 人 的 。 你 們 曉 得 凡 殺 人 的 , 沒 有 永 生 存 在 他 裡 面 。
所流的血,也玷污了那地;這是對神的極大冒犯。只有流殺人者的血,才能使那流人血的地得潔淨(33節)。如果殺人的兇手逃脫了人手的審判與懲罰,神的公義也必不會使那人逃脫。同樣,殺人者的性命,不能被贖價贖回;一個人要是想用自己的財產來挽回自己要被治死的罪,這是絕對不行的。人的生命是多麼貴重,不能用錢財贖回;(詩49:6-8)那 些 倚 仗 財 貨 自 誇 錢 財 多 的 人 , 一 個 也 無 法 贖 自 己 的 弟 兄 , 也 不 能 替 他 將 贖 價 給 神 ,叫 他 長 遠 活 著 , 不 見 朽 壞 。 因 為 贖 他 生 命 的 價 值 極 貴 , 只 可 永 遠 罷 休 。這個治死人的罪,必須要至少兩個見證人的口,才能定準;這個律法也在(申17:6)(申19:15)確定。最後,罪行確定的情況下,報血仇的必親自殺那兇手(19節)。II。這個逃城的本身,是關於福音的良善預表。基督就是我們的避難所,我們在基督的裡面(來6:18)(腓3:9)。
1. 有好幾個逃城,都分散在以色列的各處;無論住在以色列土地的哪裡,都可以在半天的時間之內到達附近的一個逃城。我們也是如此;雖然我們只有一個基督,但是祂離我們每一個人都很近;只要我們伸手,就可以得到祂的幫助;神的話語,就在我們的身邊,基督就是那道成肉身。
2. 那人逃到逃城裡以後,就可以得到安全;同樣,那因信而跟從基督、逃到基督裡面的人,也得到基督的保護、得到安歇、得到安全,不被律法的咒詛之下、不在神的義怒之中。(羅8:1)如 今 那 些 在 基 督 耶 穌 裡 的 , 就 不 定 罪 了 。誰能咒詛那些被神所保護的人呢?
3. 這些逃城都是利未人居住的城市。逃到逃城來的人,可以得到利未人的歡迎,住在利未人的中間,跟隨他們學習關於神的良善的知識,也可以得到利未人給他的安慰與鼓勵。福音的牧師傳道人也是如此,歡迎可憐的罪人來尋求基督,憑著基督的恩典,來幫助和安慰他們。4.
即使那些寄居的人,那些外人,也都可以住在逃城之中(15節)。同樣,在耶穌基督裡,並不分猶太人還是外邦人;即使是外人的子女,也仍然可以憑信心到基督那裡,得著祂的保護,在祂裡面得安全。5.
在逃城之中所得到的安全,並非是因為那逃城的城牆堅固厚重,而完全是因為神的安排與旨意。福音之道使在基督之中的人的靈魂得安全也是如此;那安全完全是因為天父的封印。6.
但是,如果誤殺人的跑出了逃城,或是偷偷地回自己原來的家去,那麼那人就失去了保護與安穩;報血仇的就可以把他殺死。同樣,那在基督裡的人,要警醒地持守在基督裡面;若他們離棄、離開了基督,他們也就不再安全。
----------------------------------------------------------------------------------
第三十六章
本章涉及的是關於西羅非哈的女兒們的另外一個問題。在(民27:7)神已經指示,這些女兒們也要承受產業。這裡,I。提出了一個問題,就是這些女兒出嫁的問題(1-4節)。II。神指示她們應該嫁給本族本支派的人(5-7節);並且,這要作為其它類似情況的時候的定例(8,9節);她們按著神的旨意出嫁(10-12節);最後,本書在這裡結束(13節)。
1-4。1 約瑟的後裔,瑪拿西的孫子,瑪吉的兒子基列,他子孫中的諸族長來到摩西和作首領的以色列人族長面前,說:2
「耶和華曾吩咐我主拈鬮分給以色列人為業,我主也受了耶和華的吩咐將我們兄弟西羅非哈的產業分給他的眾女兒。3 她們若嫁以色列別支派的人,就必將我們祖宗所遺留的產業加在她們丈夫支派的產業中。這樣,我們拈鬮所得的產業就要減少了。4 到了以色列人的禧年,這女兒的產業就必加在她們丈夫支派的產業上。這樣,我們祖宗支派的產業就減少了。」
這裡,瑪拿西支派的族長和首領謙卑地來找摩西和以色列的眾首領,提出一個關於西羅非哈女兒們的問題。他們這一族屬於還沒有得到迦南地業的那半個支派;不是那個已經得約旦河東邊的地業的半個支派。然而他們說起迦南的產業的時候,儼然以色列已經進入了迦南、征服了迦南地一樣;這表明他們對神的信心和信靠。
1. 他們回顧了耶和華之前的命令,也都非常欣慰滿足。
2.
但是他們也提出了一個問題,就是西羅非哈的女兒們嫁人以後,會使他們支派的土地產業減少。他們雖然是家族裡的族長首領,可以有權力來管轄或是否決西羅非哈女兒們的婚事,尤其是考慮到她們的父親已死、而現在她們的婚事涉及到支派的產業;但是,他們寧願來尋求摩西,尋求神的旨意。我們不應該在涉及自己的事情上企望自己給自己當法官;因為人在處理有關己利的事情上若要完全公正,這實在太難。很多時候,採納建議,比提出一個好建議要容易得多;因此,服從指示,是一件令人滿足的事情。在他們向摩西訴說的話中,表明了兩個懇切目的:----(1)為了使神關於分配產業的指示得以貫徹。他們強調地重複神所說過的命令,各支派要拈鬮得產業;而現在,瑪拿西支派拈的鬮可能會受影響,如果那些女兒們出嫁到別的支派的話。(2)防止在後代中間出現爭吵和紛爭的事情。如果其他支派的人住到他們支派中間來,恐怕漸漸會出現紛爭的事情。
5-13。5 摩西照耶和華的話吩咐以色列人說:「約瑟支派的人說得有理。6
論到西羅非哈的眾女兒,耶和華這樣吩咐說:她們可以隨意嫁人,只是要嫁同宗支派的人。7 這樣,以色列人的產業就不從這支派歸到那支派,因為以色列人要各守各祖宗支派的產業。8 凡在以色列支派中得了產業的女子必作同宗支派人的妻,好叫以色列人各自承受他祖宗的產業。9
這樣,他們的產業就不從這支派歸到那支派,因為以色列支派的人要各守各的產業。」10 耶和華怎樣吩咐摩西,西羅非哈的眾女兒就怎樣行。11 西羅非哈的女兒瑪拉、得撒、曷拉、密迦、挪阿都嫁了他們伯叔的兒子。12
她們嫁入約瑟兒子、瑪拿西子孫的族中;她們的產業仍留在同宗支派中。13 這是耶和華在摩押平原-約旦河邊、耶利哥對面-藉著摩西所吩咐以色列人的命令典章。
I。神給他們明晰的命令。他們的懇切求問得到讚賞:約瑟支派的人說得有理。為了屬天的產業,而來尋求神、求問神的人,會得到神的悅納和誇獎;因為那是良善而忠心的僕人。
1. 這些女兒們要嫁給同宗支派的人。這些人並不一定是誰;在他們的家族之中,有足夠的選擇:讓她們嫁給自己認為最好的人。兒女必須維護、尊敬父母的權威,在嫁娶的事情上不要違背、忤逆他們的意願;同樣,父母也必須理解、體諒兒女,不能強迫兒女去嫁娶,使他們不能夠愛。被強迫的婚姻不會是一個祝福。
2.
她們只在本宗族之中嫁娶,因而產業不會離開她們的支派。神要讓他們知道,迦南地是拈鬮分得的,這背後是神的旨意與安排;因此人不可更改或變化。產業不可在支派之間互相轉讓移動(7節),以此避免混亂混淆,避免家譜被打亂。神不要因為一個支派變得貧窮而使另一個支派富足;因為他們都是亞伯拉罕的後裔。
II。這個條例律例,儘管在這裡只是針對這一件事例的,但是也要一般性地有效。以後,只要碰見相類似的情況,都要照此辦理。那些不承受產業的婦女,可以嫁給任何一個支派的人(儘管實際上,我們可以想像,她們也都是在本支派中出嫁);而承受產業的女子,就要嫁給本支派的人,否則她就要放棄所承受的產業。這樣,每個支派都會保有自己所得的產業,支派之間也不會彼此紛爭,而是世代和平相處,遵從於神在他們之間所定的邊界。
II。西羅非哈的女兒們順服地順從了這個安排。神親自指示了她們,她們的婚姻也因而必幸福滿足。她們嫁給了伯叔的兒子們(10-12節)。從中我們可以看見,表兄妹之間的婚姻並非是本來不可的,在那時表親之間的結婚還沒有像現在這樣禁止。
IV。最後是對本書的總結,主要地是針對後面一部分內容:這是耶和華在摩押平原藉著摩西所吩咐以色列人的命令典章(13節)。從26章開始,就基本上是關於他們所將要進入的迦南地的命令與典章。無論神在祂的意旨安排中把我們帶入怎樣的境況之下,我們都應當祈求主,教導我們、告訴我們所應盡的職分,並使我們能夠事奉,來盡自己的這些職分;使我們可以做每日每地的服事工作,無論我們在何時何地。(全書完)
----------------------------------------------------------------------------------